一、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丹某作为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六十余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一部分超过三个月未还、一部分进行非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非法占有公款数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十余万元。2019年监委对被告人丹某立案调查,并决定留置。最终检察院以、、、提起。
该案历经一审判决六年六个月,并处30万元,上诉二审,二审发回,重审仍然维持原一审判决,再次上诉。鲁兰律师、李颜曦律师接受委托处理此次二审辩护。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历经三次审判程序,对涉案罪名均不认可,坚持做无罪辩护。承办律师多次前往藏区会见,对涉案事实和证据逐笔核实,逐笔分析,并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听取意见,阐述律师的辩护策略;同时,承办律师与该案承办法官、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事实认定问题、证据瑕疵问题、法律适用争议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提出律师团队对于该案的看法和观点,尤其是法律争议问题的理解、权威观点、参考判例,并提交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诉求,选择做部分无罪、部分罪轻辩护。
1.玩忽职守罪:被告人丹某作为院长,虽统管全院工作,但对于被贪污挪用的执行款项并不直接负责,而是由分管副院长具体管理。丹某虽有管理上的疏忽,但仅仅属于行政管理的失职,不足以评价为上的“过失”,公共财产的损失与其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宜以其具有重大过失为由而定玩忽职守罪;
2.挪用公款罪:辩护人对被告人多次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中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挪用公款行为中,“挪用公款归本单位使用的”,不属于犯罪。被告人以维稳经费为由借支的数万元,虽经其手,但并未用于个人使用、他人使用或非法活动,而是用于本院工程维护而支付给施工方,该行为虽不符合单位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但并未损害单位利益,更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应当予以扣除;
3.贪污罪:辩护人对被告人私自留存公共财产用于个人使用,构成贪污罪的嘴硬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丹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被监委以玩忽职守、挪用公款留置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监委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名的贪污罪的主要事实,构成特殊自首,应予减轻处罚。监委之所以掌握了贪污罪的事实,实际上是在调查挪用公款的流水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某些款项系其贪污所得,应当视为特殊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4.受贿罪:被告人丹某的借款属实,并非“以借为名型受贿”,对于索贿的把握应当谨慎谦抑。被告人所在地区,法院运行的资金需向财政申请,多数时候存在先垫支后报销的情形,同时被告人还领养和资助多位儿童,资金开销大,在当地久负盛名,因此常有向熟人借款的情形,各方均为自愿,并未强迫,不能以其具有法院院长的身份就径直认为构成精神上的强制,更不能以借款的主动性就径直认定为索贿,与事实不符。
5.法院阶段,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和预缴罚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丹某犯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五、办案心得
相较于原审判决,在历经三次审判程序,多位法官、检察官审查案件、多位律师介入辩护,被告人坚决不认罪的情况下,鲁兰律师、李颜曦律师顶住压力,与各方充分沟通,深入细致阅卷,查阅大量资料,多次组织会议讨论,寻求专家论证,从事实、证据出发,充分论证法律法规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与承办人员多次交换意见,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最终赢得轻判的结果,退回部分已缴纳款项。
作为承办律师办理此案,多次深入藏区开展工作,山高路远,高反不断,身体遭受严峻考验。但更让人震撼的是,被告人作为一院之长,所处环境却异常艰难,稍有不慎就坠入万丈深渊;更让人唏嘘的是,作为一方的司法父母官,未能坚守底线,从裁判者沦为了阶下囚;更让人惋惜的是,丹某工作勤勤恳恳,待人友善,以一己之力领养和资助多位贫困儿童,奈何法律严明,不容践踏,反腐倡廉是大势所趋。
作为法律职业人员,我们也深感法律的滞后性,实务中理解适用的机械性,保守性,给辩护工作,给当事人利益带来了多少的不便。我们也希望,法制一步步完善,裁判者能小心求证,勇于沟通,大胆论断。我们更要要求自己,学法、执法、用法的前提是守法,将法律作为我们唯一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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