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 首页 > 庭立方·视频说法 > 视频详情

如何认定“跨境赌博”中的“共同犯罪”?

569次播放 2021-10-12

最近有网友问答,认定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问题,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按照规定,有下列3种情况之一的,会成立赌博的共犯:

第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

第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还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第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的,还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者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构成共犯;

举个例子,李四在境外建了个赌博网站,然后在国内进行暗戳戳的宣传,吸引人到网站上赌博,后来参与赌博的人原来越多,李四便计划着找几个人来做网站维护,于是就找到了自己的铁哥们王五,告诉他自己在做赌博网站,邀请王五来做技术支持,报酬那是相当的丰厚,王五毫不犹豫的答应了。王五和李四就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有能力、有技术,干啥不好呢?非要干些违法犯罪的事,翻到把自己的未来赔进去了。

相关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