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保姆27年前偷走男婴,如今法院成被告,关于对保姆和法院追责的几个问题

2021-06-09 16:57:36   7848次查看

作者:郭小明

前法官,庭立方自媒体团队成员


最近,一则20多年前因法院DNA鉴定报告出错导致重庆女子朱晓娟错养儿子23年的新闻进入公众视野,接着,27年前偷走这个当时年仅一岁孩子的保姆的事也浮出水面,并且持续引发热议。

法院DNA鉴定报告

目前,朱晓娟已经起诉了做出错误鉴定的河南高院,要求赔偿295万元;据媒体报道,涉事保姆回应称:去年她曾给朱晓娟道歉,“她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就让追究,不追究也就算了。毕竟我们两个人一个儿子,就当走亲戚吧”。而朱晓娟则认为:“她在甩包袱,她把儿子养废了,再给我。”

关于此事,谈这么几个问题:

1

保姆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

从媒体报道情况来看,保姆在1992年偷走了年仅一岁的孩子,2017年保姆何小平突然出现,称受一档寻亲节目感召,欲将孩子刘金心送回。

在法律性质上,保姆何小平的行为属于偷盗婴幼儿,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偷盗婴儿罪”的罪名。

那是否属于拐卖儿童罪呢?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必须有出卖的目的,而保姆偷了孩子是自己收养,所以也不是拐卖儿童罪。那这是不是意味着,没法追究保姆的刑事责任了?毕竟“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原则,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没法定罪量刑的。

我认为保姆偷盗婴儿用于收养这个行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拐骗”包括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偷走婴幼儿应当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立法本意。

1984年3月31日《二高一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拐骗或偷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不是出卖谋利,是拐骗儿童罪。

以收养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有判例支撑。2015年,海口一法院判决一名偷走婴儿给自己母亲抚养的23岁女孩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一女子在医院偷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想作为自己的孩子抚养,被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此,不管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偷盗婴幼儿供自己收养的行为,都涉嫌拐骗儿童罪。

2

事情已过去27年,还能否追究保姆刑事责任

不过,距保姆偷走孩子,已经过去了27年,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便不再追诉刑事责任,拐骗儿童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并且本案也不属于司法机关介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那是不是不能追究保姆的刑事责任了?

我认为是可以追究保姆刑事责任的。

媒体当时的报道成了朱晓娟打官司的证据

因为在孩子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媒体报道保姆是2017年才出现并要将孩子送回,那么2017年才是犯罪行为的终了之时,可以适用现行刑法拐骗儿童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关于法院被朱晓娟起诉成被告的几个问题

(一)新闻中提到的河南高院的亲子鉴定书问题

在当时的法律制度情况下,法院还有司法鉴定的收费业务,而现在所有的司法鉴定都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法院是不直接进行司法鉴定的,而是委托第三方机构。

(二)本案不是国家赔偿,而是民事侵权诉讼。

请大家注意,如果法院判决错误,那么只能通过上诉或者申诉的方式救济,不能直接起诉;

如果是因为法院错误裁判行为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而非起诉,但申请法院国家赔偿,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是赔偿申请人,并不是原被告;

法院也不具有“民告官”的被告资格。

所以,如果当时是法院收费进行鉴定业务,由此出具的鉴定书错误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法院?

如上所述,只有法院在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社会活动时,不是用国家审判机关进行裁判活动时,才可以作为被告被起诉,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别人。

如上所述,朱晓娟起诉河南高院属于民事案件,法院可以组织双方调解,也可以审理后判决。结果如何,我们静待。

而在法律之外,朱晓娟受到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先是孩子被保姆偷走的痛失爱子之痛,再是失而复得的喜悦,最后又是养了23年孩子不是亲生的切肤之痛。这样的大起大落,有几个人能承受得了?

母子重聚

万幸的是,27年之后,朱晓娟又与儿子重聚了,正如所有失散多年的母子一样,他们之间,除了血缘关系,还有无处安放的情感寄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
相关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