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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辩律师发表庭外言论之缘由 ——对周泽律师披露讯问视频的思考

2021-06-22 15:43:07   8100次查看

转自:证据与刑辩论坛

作者:陈思宇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刑事辩护律师周泽因在网上披露吕先三案刑讯逼供的视频而受到行政处罚,周泽律师受处罚的理由是其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内容:“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从而对其作出停业处罚。此事引起了广泛关注,众多律师声援周泽律师。同时也引起笔者思考促使刑辩律师选择发表庭外言论的缘由。

一、对周泽律师行为的评价

       就此事而言,笔者认为周泽律师公开视频的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一)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材料

        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发展历程来看,设立该制度的价值在于一方面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有效固定关键证据;另一方面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从目前被曝光的冤假错案中可以发现大部分案件都存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形,对司法公正权威产生了极大冲击。同时,根据参与立法相关人员的解释,录音录像制度的设立“这一规定也将为新设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服务,提供讯问过程是否合法的证明材料”。当它发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时,其应当归类于视听资料。因此,周泽律师在网上发布的刑讯逼供视频属于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证据材料,对其公开违反了规定。

(二)披露该证据材料有合理性

       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第4项规定中探寻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目的,笔者认为一是为了防止律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二是防止影响犯罪侦查活动;三是防止律师制造舆论压力,影响公正审判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

而周泽律师披露的视频既未泄露任何秘密,也未妨碍犯罪侦查活动,也不属于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等激进手段,制造舆论压力,以期实现自己追求的审判结果。诚然,自媒体时代下,越来越多的律师会通过微博、公众号等媒介发表庭外言论,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关注,引发舆论,这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信息是流通、透明的。但并非任何庭外言论引发的舆论都会导致审判不独立,审判结果不公正。

      相反,周泽律师披露刑讯逼供的视频能更好的促进公正司法,一方面揭露了侦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正面形象,但能更好的督促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侦查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促使法官公正审判,更加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促进司法公正。同时,通过网上披露视频,引起民众对案件的关注,通过旁听庭审、查阅裁判法律文书等方式行使监督权,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不仅对民众起到普法、教育的作用,还提高了司法公信力,重塑人们心中公安司法机关的正面形象。且该视频涉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本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侵害,是对法治的蔑视,当办案人员拥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却滥用时,应当惩戒滥用行为,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周泽律师在网上披露,虽有不当之处,但在我国司法环境之下,该行为具有合理性也有积极作用,基于常识常情常理,不应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二、律师庭外言论对司法具有双重作用

       关于律师的庭外言论,有学者将其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评论意见、事件陈述、混合意见、诉讼主张、象征性言论。前三种是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类型,目前我国一些刑事案件,律师的庭外言论会引起广泛舆论关注,给司法审判带来冲击和挑战,产生的影响也具有两面性。

(一)积极作用

      1、实现公众知情权,促进司法公正。权力缺少监督必然走向腐败,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引发公众、媒体等多方关注刑事案件,了解案件的过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获取政府、司法机关公开的信息,通过合理渠道积极参与案件审理,使刑事案件更加透明化、公开化。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还有利于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同时使司法机关不仅接受检察监督、行政监督、内部监督,还要接受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共同发挥合力,让司法权在制度轨道内运行。

       2、规范办案人员行为,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律师的职责就在于忠诚、勤勉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防止无辜的人遭受刑罚。而实践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律师凭一己之力很难与之抗衡,难以实现实质上的控辩平等。因此,律师通过社交平台发布案件的相关信息或对某个案件进行评析,质疑公安司法人员执法不当的方式制约公权力,倒逼办案人员更加重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二)消极作用

       1、不当的庭外言论将导致舆论压力过分干预司法活动。律师的立场具有倾向性,有些律师为了给当事人争取利益或是为了给自己挣名声,罔顾事实和法律,选择性忽视对己不利的信息,在庭外发表具有煽动性的言论,而受众群体易受到碎片化信息的影响,难以分辨信息来源、内容的真假,无法对案件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而通过网络媒介快速传播律师不当的庭外言论,最终形成大规模的具有倾向性的意见,迫使司法活动妥协于舆论压力。

       2、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发表的庭外言论可能会侵犯到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一些律师为了受托人的利益,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伦理道德,夸大、捏造、曝光他人的信息和隐私,转移公众视线或是争取舆论支持,达到自己的辩护目的。

三、反思我国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缘由

       上文简单阐述了律师庭外言论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是有必要的。但本文的重点不在于探讨规制律师庭外言论的具体措施,周泽律师在未用尽法律手段时就选择网上公开该视频,或许是因为律师发现舆论比诉讼更有效,所以优先选择发表庭外言论,抢占舆论先机,而这就需要反思促使我国刑辩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成因。

       一方面是我国特有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与国外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出发点不同,国外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目的在于影响陪审团和法官的心证,使案件的裁决者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产生预断,对当事人形成偏见,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而在我国,辩护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并非旨在促使案件裁判者(法官)形成偏见,而是通过庭外言论引起更多社会关注,形成舆论,迫使法官在社会舆论压力下作出裁判,导致这种差别的根源在于我国长期以来重视民意、人心、社会稳定的司法环境。当律师的庭外言论获得民众的支持和认可,在社会上形成压倒式的意见时,法官很难真正做到独立审判,不仅是来自己社会舆论的压力,还有来自于法院内部和行政机关的压力。司机机关也会考虑到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和权威,若完全不顾舆论和民意作出裁判,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司法公信力,面临人民群众的信任危机;政府面对舆论高压时,往往将维稳工作放在首位,而将法院作为安抚人心、顺应民意的工具,指示法院裁判时要重视民意、考虑人情。例如,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下调未成年犯罪年龄的规定,很难说不带有顺应民意的色彩。

       另一方面在于我国刑辩律师无法充分在诉讼活动中发表言论。笔者曾在微博上关注过一些刑辩律师,时常会看到律师们“诉苦”,表示会见难、和办案人员沟通难、意见得不到充分表达、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间对立情绪严重等问题。在庭审中律师很难实现控辩双方实质平等,特别是举证、质证环节未给律师充分的辩护空间,律师在法庭上无法做到“有效辩护”,尤其是在一些涉黑或公检法联合办理的重大案件中。因此,律师只能将辩护的“战场”延伸到庭审外,在发现舆论比诉讼手段更有效果、可能会影响司法后,便寻求到新的途径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履行律师的职责。

       不论是在审前抢占舆论高地,争取诉讼优势还是在面对公权力过分强势,执行不当时,对违法腐败行为提出质疑和控诉,都反应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即公安司法机关面临群众信任危机,部分律师认为仅凭法律途径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回应,冤假错案、司法腐败、执法不力等新闻案件不断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使民众认为庭审不能带来公正审判。基于中国的司法环境和律师的执业现状,不应当过分苛责我国律师通过庭外言论履行勤勉、忠诚的辩护职责,对抗公权力机关。权力不是用来压迫提出问题的人,只有合情合理地处理律师庭外言论和司法间的关系,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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