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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刑事管辖法律法规汇总(立案管辖篇)

2021-06-28 14:40:30   3762次查看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自监察法出台后,对于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职务犯罪不再交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由监察委负责,检察院仅负责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因此,公安机关、检察院两个部门的办案程序规定(则)也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比如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律师在办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会见时所受到的限制,该条文相应修改。

一、一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监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

第二条 二、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补充规定》中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

对《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格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规定,对《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犯罪案件;

第六条规定的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超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和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等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直接立案侦查。

注:由于监察法的实施,该规定形式上虽未失效,但实质上检察院对该规定的案件已不再具有管辖权。

四、海关

1、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一、 关于走私罪嫌疑案件侦查的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 《规定》第1条、第2条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规定,走私罪嫌疑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海关查获的走私罪嫌疑案件应按规定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其他机关向海关提出直接受理走私罪嫌疑案件移送要求的,海关可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解释。

2、《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阻碍和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第二条 海关和公安机关要依法分工协作,实施联手打击。为有效追究阻碍、抗拒海关缉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海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和分工协作原则,对有关案件进行如下处理:

(一)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但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未实施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涉嫌构成犯罪,同时实施走私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由海关依法对其走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走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先由海关缉私机构依法立案侦查,后由公安机关对其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聚众哄抢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走私行为和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的行为均不够刑事处罚的,海关和公安机关可以分别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缉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7条的规定需要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的,应当按照管辖分工,分别立案侦查。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海关缉私机构管辖,由海关缉私机构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海关缉私机构予以配合。

一时难以区分涉嫌主罪的,可由查获案件的一方为主侦查,另一方予以配合。在海关缉私中,遇有其他与走私罪相关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上述分工协作的原则予以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和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接受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五、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八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该规定共涉及99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该规定共涉及了86个经济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注:目前该规定正在修改中,见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该规定共涉及12个毒品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5、《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第一条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6、《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第三条 三、 森林公安机关是从事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的专门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其辖区内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地方公安机关各警种在工作中发现应属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或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二、 案件管辖分工

(一)《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由公安机关边防部门管辖。

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限于地、市行政辖区)以外发生的上述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刑事侦查部门管辖骗取出境证件案、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二)县(市)级公安机关边防大队、刑事侦查部门在所属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按管辖分工具体承办发生在本管辖区境内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支队、刑事侦查部门及海警支队负责侦查重大涉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重大集团犯罪案件和下级单位侦查有困难的犯罪案件,其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刑事侦查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指挥侦查跨区域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

(三)办理案件的单位要及时将妨害国(边)境管理人员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大队,妨害国(边)境管理人员的户口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的,办案单位要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局。

8、《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我国公安机关对外国驻华领事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安机关都享有管辖权。

但是,由于外国驻华领事馆的地位特殊,对其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区别情况行使管辖权。

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公安机关应当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层报公安部商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不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外国驻华领事馆服务人员如果是中国公民,除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外,不享有其他领事特权与豁免。

因此,对外国驻华领事馆的中国籍服务人员在领事馆内打伤中国公民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但必须注意方式方法。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未经领事馆同意,不得进入领事馆执行公务。公安机关有必要对领事馆的中国籍服务人员依法采取传唤等措施的,应当视情通知该领事馆。

9、《公安部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技术、人才、管理上的优势,更加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犯罪活动,公安部决定将《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交由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管辖。

在有条件的省级以下公安机关,上述案件交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暂不具备接受上述案件条件的,仍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10、《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应由公安机关进行。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二、 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落实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以及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警种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职责、任务,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真正把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刑侦部门主要负责持枪犯罪案件、盗抢枪支弹药案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案件的侦查工作,收集、通报、交流涉枪犯罪信息(包括涉及枪支的类型及惯用的暗语),分析研判涉枪犯罪形势,研究防范、打击对策。

治安部门主要负责枪支弹药管理和重点人员监控工作,查办管辖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出租出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等五类涉枪刑事和治安案件,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积极配合刑侦等部门深挖摧毁制枪窝点和贩卖网络。

网监部门主要负责对网上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监控,督促网站运营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清理、整治互联网涉枪违法信息,收集、核查网上涉枪违法犯罪线索,积极配合刑侦等部门做好涉枪案件的网上线索调查和取证工作。

行动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侦办涉枪案件的技术支持,对利用手机短信贩卖枪支的违法犯罪信息进行监控和收集、梳理,及时发现、提供涉枪违法犯罪线索,积极配合刑侦等部门侦办疑难涉枪案件和利用手机短信息贩卖枪支的违法犯罪案件。

禁毒部门主要负责涉枪毒品案件的侦办工作,积极利用毒品检查站查缉枪支弹药,及时将有关涉枪信息通报刑侦、治安等部门,并配合做好深挖追查枪源和贩卖网络工作。

边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走私贩枪的查堵工作,严防枪支弹药非法流入、流出,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枪案件。

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携带枪支入出境的查堵工作,及时查处走私、携带枪支入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铁道、交通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查堵的优势作用,切实加大对进出场站、码头和列车、客车、船舶的查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堵截非法贩卖、运输枪支弹药违法犯罪活动。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在押涉枪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矫治,运用监管工作的各种手段,广泛获取涉枪违法犯罪线索,配合办案部门查明涉枪违法犯罪事实。

12、《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第二条 准确把握侮辱、诽谤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及基本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过公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

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9.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侦查骗汇、逃汇犯罪案件中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

对管辖交叉的案件,可以分别立案,共同工作。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双方意见有较大分歧的,要协商解决,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上级主管机关请示。

注:由于监察法的出台,上述规定虽形式上未失效,但实质上检察院已不再具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15、《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该通知中确定公安机关管辖金融犯罪案件的范围,附件中共列举了47个罪名。

16、《公安部最新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该规定主要是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管辖的分工情况,共有14个部门,300多种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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