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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宁宁、钱文鑫:三条经验诠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2021-06-29 11:15:15   4329次查看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钱文鑫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为有效转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受制于力量配备与配套措施,对风险难以精准把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仍有进一步挖掘空间。最高检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遵循未成年人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其中有三条宝贵经验,对进一步准确理解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重要指引价值。

第一条经验:精准评估。全面把握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制度适用风险。

第一,开展社会调查与心理测评,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全面认识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精准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重要依据。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进行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

第二,综合评估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风险,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实践中,由于欠缺风险评估的精确标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由承办检察官主观判定。基于增强检察官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检察机关在符合条件时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考量,最高检及时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各地检察机关提供指导的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严格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但刑罚裁量的灵活性决定了二者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存在交叉。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在综合考量涉案未成年人涉嫌的罪名和具体情节、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要素基础上,作出程序选择。如检例第103号指导性案例中,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和听取各方观点后,认为胡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符合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同时,结合胡某某自身特殊因素,对胡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将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第二条经验:动态调整。个性化设置附带条件,灵活调整考察期限,刚柔相济地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

第一,根据不同涉案未成年人设置独具个性化与针对性的附带条件。未成年人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固然有共性规律体现,但更多的还有自身所特有的个性。在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做到为每个涉案未成年人“量身定制”附带条件,帮助改掉不良习惯、断绝不良社会关系以及提高综合素质,教转成效显著。

第二,动态评估涉案未成年人的综合表现,灵活调整考验期。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至一年,办案检察官会在综合考虑情节轻重、主观恶性等要素后确定考验期的长短。需要注意的是,考验期的确定并不等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结束,而是该项系统工程的开始。在检例第103号指导性案例中,经过动态评估胡某某阶段性表现,检察机关组织家长、学校、心理咨询师、社区召开“圆桌会议”听取各方意见,最终决定将其考验期缩短为八个月,并对最后两个月的帮教内容进行针对性调整。

第三,增强附带条件的刚性。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中有两个亟须厘清的概念——帮教措施与附带条件,前者多带有柔性,而后者则更需具备刚性,附带条件应该作为推动和促进帮教措施顺利开展的刚性内核。刑诉法中规定了两种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一是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在检例第107号指导性案例中则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提供了实践指引。

第三条经验:用好社会观护。协调各方,挖掘社会资源、培育社会支持体系。

检察机关是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在考验期内进行监督考察的核心,应牢牢把握住涉案未成年人这个主体,积极主动与未成年人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沟通。然而,受限于各地检察机关专职未检力量配比,希冀仅凭办案检察官的力量实现涉案未成年人考验期间内的高效监督管教无疑略显捉襟见肘。检察机关可以在考虑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广挖社会资源、培育社会支持体系,在逐步建立健全与异地司法机关以及与民政、教育等机关的合作内外双循环的同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与专业的社工团队和心理咨询团队建立起良好合作关系,最终形成转处涉案未成年人的强大合力。在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司法社工频频充当检察官与涉案未成年人之间的沟通纽带,为办案检察官掌握考验期未成年人的表现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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