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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盗窃未遂裁判要旨

2021-06-29 11:46:58   5958次查看

转自:法纳刑辩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中规定了这样一种情形: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下称此情形)

法纳君以上述规定作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出111个案例,经过筛选后,共有84个案例被认定为此情形。

其中,大约有18种财物的价值容易达到“数额巨大”,如盗窃的是这18种财物,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仅要求明知自己是在盗窃,而不论行为人本人是否知道盗窃目标的实际价值,只要被盗财物价值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即适用上述法条定罪处罚。

而适用该条的后果是,起刑点是第二档刑3-10年,相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未遂)的情形而言,处罚上要相对重一些。

另外,此情形的认定还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如盗窃的是ATM机(自助银行),数额以盗窃时ATM机内留存的现金作为犯罪数额;如盗窃的是机动车、电线、光缆等其他财物,则以被盗物品的鉴定价值认定。

二、此情形的“未遂“是作为入罪标准还是作为量刑情节认定

经统计,90%的案例均系将“未遂“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个别案例,如(2017)黑1221刑初48号、(2014)芙刑初字第564号案例,认为应当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则适用三年以下的起刑点。

三、同时存在既遂与未遂情节时,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如何处罚?

如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况,区分四种情形处理:

第一,未遂金额已达“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标准,既遂金额未达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第二,未遂金额未达“数额巨大”的标准,既遂金额已达的,未遂部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仅追究既遂部分,如(2018)内0621刑初1号、(2017)晋0822刑初68号、(2016)云03刑初114号、(2014)莱城刑初字第495号案例。

也有少数判决虽然不追究未遂部分的刑事责任,但仍然作为既遂部分的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如(2017)苏1102刑初16号、(2018)湘1202刑初549号案例;

第三,未遂与既遂金额均已达“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数额不累计相加,如(2015)汨刑初字第155号案例;

第四,未遂与既遂金额均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既遂部分属于数额较大,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附:各财物案例统计表

1、盗窃ATM

共有23个案例,占比24.21%,平均刑期约为2年5个月。

2、盗窃机动车或在汽车内盗窃财物

共有15个案例,占比15.79%,平均刑期约为2年4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机动车本身的设备,如电瓶、发动机等,是否属于“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财物之一存在争议。

在上表的案例5中,法院判决虽然同样引用了司法解释该条的规定,但似乎并不认为被告人盗窃客车电瓶(第二起)属于“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此种情形,在认定第二起的未遂时,即使数额未达该情形的标准,也追究了第二起盗窃。

作者倾向于认为,法院并未将盗窃客车电瓶作为“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情形。

3、电线、光缆等电器设备

共有13个案例,占比13.68%,平均刑期为2年3个月。

4、金银珠宝店
共有8个案例,占比8.42%,平均刑期约为2年5个月。

该被盗财物的犯罪数额虽然以被盗金银珠宝饰品的鉴定价值作为认定标准,但在进行价格认定前,未见对金银饰品先行真伪鉴定的案例,无法得知鉴定价格是以售价还是以市场价作为认定依据。

5、超市、店铺等或及其仓库

共有5个案例,占比5.26%。

犯罪数额或以被盗物品的销售价格认定,或以价格认定数额认定。

(注:因大部分案例判处缓刑,故在此不计算平均刑期。)

6、保险箱(柜)

共有4个案例,占比4.21%%,平均刑期为1年8个月。

犯罪数额以实际盗取的财物性质进行区分,如盗取的是现金,一般认为是盗窃既遂;如系其他贵重物品,未搬离现场的,一般认定为未遂,并对物品进行鉴定。

7、球磨机等机械设备

共有3个案例,占比3.16%。犯罪数额以被盗物品的鉴定价值作为认定标准。

除上述财物外,盗窃以下财物的,价值也容易达到“数额巨大“。

8、盗窃烟、酒,价值57120

案号:(2013)鹤山刑初字第XX号

9、盗窃西门塔尔牛等品种贵重家禽、家畜,价值31000

案号:(2019)晋0924刑初XX号

(西门塔尔牛长这样的,图片来源见水印)

10、盗窃原油,价值12.67万元

案号:(2018)鲁0503刑初XX号、(2015)静刑初字第XX号

11、盗窃蚂蚁矿机,价值507221

案号:(2018)内0627刑初XX号

12、盗窃金矿等矿石,价值27300

案号:(2017)甘1222刑初XX号、(2015)爱刑初字第XX号

13、盗窃市政绿化树木、名品树木,价值8569

案号:(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XXX号、(2015)碚法刑初字第XXXX号【被盗物品:紫薇树】

14、盗窃高铁架桥机的辅助支腿,价值103300

案号:(2015)玉刑初字第XX号

15、盗窃化学物品,价值66852

案号:(2014)樟刑初字第XX号

16、盗窃宗祠门前的石像,价值60000

案号:(2014)平刑初字第XX号

17、盗窃黄花梨木,价值140588

案号:(2014)莆刑终字第XX号

18、盗窃铁路钢材,价值65200

案号:(2020)鄂0302刑初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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