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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律师如何审查犯罪主体证据

2021-06-30 11:31:23   2916次查看

转自:法纳刑辩

作者:

高  建,湖南商学院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从事行政执法、刑事审判工作,现任职于纪检监察机关。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律适用》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十篇。编著《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朱兴亚,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前资深员额检察官。曾承办大量有影响力的案件,获得“省级优秀侦查员”荣誉称号、各级嘉奖多次,参与办理的案件被评为“江苏省十大精品案件”、“零瑕疵”典型案件等。

戴  奎,湖南商学院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反腐工作多年,先后任职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编著《职务犯罪办案手册》《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黄雀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从事审判工作多年,现任职于纪检监察机关。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与单位,自然人又可以区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主要是强调该行为人的身份与职权有特殊的要求。

一、一般自然人犯罪的主体证据

(1)基本身份信息证据。能够反映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出生地、住所地、职业、经历、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证据,例如:身份证、户籍资料、护照、居住证、医院出生证明、个人履历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相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行为人基本情况的证言。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如有广为人知或在组织内部通用的代号、绰号的,应当记录在案;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真实姓名的,可按其自报的姓名记录、起诉。

(2)违法犯罪前科证据。能证明行为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的文书和证据,例如: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3)刑事责任能力证据。能证明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例如:户籍证明,医学出生证明,骨龄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部分情形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至十二周岁,对于是否已满十二周岁、十四周岁、十六周岁的查证,应当广泛审查相关证据,如医院出生证明,出生地邻居或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情况的证言,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等;

仍有争议的,应采用“骨龄鉴定法”,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来认定其年龄。

二、特殊自然人犯罪的主体证据

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自然人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审查主体证据证实行为人是否属于以下五类人员:

(1)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银保监会、证监会等);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且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

(5)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关主体证据主要是书证,包括两大类: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然身份证据和职务身份证据。

1.自然身份证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复印件、户口卡或者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等。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和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个人自然情况,并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职务身份证据。

(1)既包括工作证、干部履历表、干部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任免文件(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任免书、任免决定)、选举公告、委派通知、供职证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材料等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务方面的证据,也包括能反映其职权情况的证据,如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三定方案、党委关于主管分工职责的文件、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负责、经手、承办、管理某项具体公务的人证、书证,关于履职程序和权限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等材料。

实践中比较关键但易受忽视是职务便利证据,即能证明行为人具体职能分工、管辖范围和承担事项的证据,法院需要凭此证据来判断行为人在某一具体行为中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具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任免文件、三定方案、单位内部关于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的文件、会议纪要、相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材料。

(2)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需要收集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组织或单位性质的书证,包括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实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组织的性质;

规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组织或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行为职责的书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工作制度、相关会议纪要、工作分工文件等;

本级或上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任职时间、职权职责的书面材料等,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相关证人证言等。

(3)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重点收集委托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组织或单位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性质的相关书证;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委托书函、委托行使职权的职责、范围等书证。

(4)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需要收集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书证,职工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任免文件等,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相关情况说明等。

实践中涉嫌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通常为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有关司法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会有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各单位内部也有相应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职责分工文件。

对于履行公务但无公务员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调取其考核登记表、薪级工资审批表、个人账户明细查询等文件,证实其公职人员身份。

三、单位犯罪的主体证据

(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料、银行开户信息等。

(2)单位内部的章程、协议及有关人事任命书、劳动合同等,以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和有关主管、负责人员。

(3)如果主体是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的,应调取该分支机构、内设机构的有关材料。

(4)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审查企业转型过程中单位性质的变化,如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后,放贷人员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能不构成受贿罪而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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