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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明学:强化司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2021-07-08 16:25:33   4284次查看

转载自:尚权刑辩

       为了保障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各国多措并举,从法律、制度、机构、财力等多方面构筑起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安全网”。虽然各国保护方式各异,但总体上具有几个特点:保护机构明确;保护对象特定;保护范围广泛;保护手段多样。

  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保护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机制。

  司法是匡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检察官被视为正义的“守护神”,他们执法律利剑,司惩恶扬善,兴法治昌明,护社会正义。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法官、检察官肩负着前所未有的重任。但近年来,法官、检察官被袭击、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保障。

  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概况

  在世界范围内,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即使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司法权威较高的法治发达国家,法官、检察官遭遇侮辱、威胁、伤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成为各国挥之不去的阴影。

  联合国在《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等国际公约中,要求各会员国重视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保护。《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所谓“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按照《〈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有效执行程序》“程序5”的说明,包括“根据承办案件数量任命足够人数的法官,为法院配备必要的支助人员和设备,以及向法官提供适当的人身安全、报酬和津贴”。《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5条规定:“如若检察官及其家属的安全因履行其检察职能而受到威胁,有关当局应向他们提供人身安全保护。”

  为了保障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各国多措并举,从法律、制度、机构、财力等多方面构筑起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安全网”。虽然各国保护方式各异,但总体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保护机构明确。由专门机构负责保护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如美国司法部内设法警局,法警局下设司法安保署,负责全美范围内司法人员住所的安全保卫及对司法公务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等事宜。依据俄罗斯联邦性法律《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法官与公职人员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法官、检察官的人身、住所安全由各级内务机关负责。

  2.保护对象特定。既保护法官、检察官本人的安全,也保护其近亲属的安全。《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规定,法官与其家庭成员及其财产受国家特别保护。《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第45条规定:“检察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同时,这种保护给予其近亲属。”

  3.保护范围广泛。不限于保护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还保护其住所、财产、信息等安全。如《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第16条第1项规定:“法官人身不受侵犯。法官不受侵犯权延伸到住所和办公室、使用的交通工具和通信手段、属于法官的邮件、财产和文件。”有的国家立法专门就法官的个人身份信息设立了特别的隔离保护条款。法官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可以直接联系法官的信息,以及身份证号码、保险账号等可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进行特别处理,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在涉及法官个人家庭住址方面,允许法官以法院的工作地址替代。

  4.保护手段多样。一是开展安全培训,大力提升法官、检察官的安全防范意识。有的经常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本人及其家人安全保障的知识培训。2015年,德国下萨克森州先后在13所法院进行了面向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有的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安全风险评估系统。通过借助当事人经历和日常行为表现,分析并评估其可能成为伤害法官的施害者的概率,并通过这一概率显示,对高概率者进行监视。三是在必要时为法官、检察官提供警卫服务。如2016年2月23日,法国科西嘉岛阿雅克肖地区大审法院的一位司法官收到了一封寄到他家的死亡威胁信,后来查到发信人在尼斯附近。从那天起,该司法官就在警察的24小时保护之下。四是允许法官、检察官在必要时配备武器。在俄罗斯,法官、检察官为自身防卫,有权长期佩带与持有军用手携式轻便射击武器和专业器械,但要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操作使用。五是严厉惩处针对法官、检察官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国均坚持严惩的基本立场,不断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刑罚惩治力度。许多国家都在刑法中规定了“藐视法庭罪”,对于发生在法庭上的危及法官、检察官等人身安全的行为,法官可以不经起诉,直接以藐视法庭罪定罪处刑,以维护法庭的尊严。对法官、检察官履职行为蓄意报复的,则加重处罚。

  切实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保护

  近年来,我国也高度重视司法人员的履职保护问题。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法官、检察官可能遭受的侮辱诽谤、恐吓威胁等,规定了处理办法。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的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隐匿身份等保护措施,也被明确提出。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增加了保护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的内容,有利于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保护。但也要看到,在法律作出规定后,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保护还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威胁法官、检察官的行为规定不够细致,在落实惩戒的操作性方面有待进一步增强;虽然刑法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但是刑事诉讼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往往因时过境迁,难以举证,造成责任追究难。同时,对侵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惩治不够严厉的情况,未能形成足够威慑力。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机制。

  一要持之以恒开展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教育。要结合法官、检察官遇害的典型案例,在谴责暴力,宣示“正义永不低头”的同时,也要深刻汲取教训,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在自我防范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围绕法官、检察官如何做好个人安全防范,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举一反三,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意识。

  二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机构,形成安保合力。根据法官法第57条、检察官法第58条的规定,法官、检察官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应当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保护措施。实践中,安保力量过于分散,信息不畅通,影响形成安保合力。为此,建议在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机构,将法院、检察院的法警划归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实行派驻模式,专门负责保护法官、检察官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拥有较为完善的大数据系统,可以对检察官、法官办理的重点案件当事人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确定风险级别,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要切实保护法官、检察官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法官、检察官个人信息隔离制度,加强对法官、检察官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故意泄露法官、检察官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引导法官、检察官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比如,除公务目的或明显必要外,不要泄露自己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等等。

  四要加大对法官、检察官本人及其近亲属面临危险时的保护力度。法官、检察官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时,应当第一时间进行报告。由相关机构(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机构)进行危险性等级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提供24小时或者特殊时段的随身警卫、住宅警卫服务,确保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有证据显示法官、检察官因履行职责而面临人身报复的现实危险,当这种危险无法排除而使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处于严重的不确定状态时,应当通过交流等方式安排法官、检察官到异地任职,以规避这种风险。应设立专项资金,当法官、检察官的近亲属因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胁时,动用该资金为其提供必要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五要严密法网,加大对侵犯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治力度。首先需要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辱骂、威胁、诽谤、恐吓法官、检察官的行为,强化对这类行为的惩处。其次,对侵犯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要坚持严惩的立场,加重处罚,坚决打击蔑视法律权威、逾越法治底线的嚣张气焰。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段明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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