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刘仁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

2021-07-14 11:13:01   2610次查看

转自:尚权刑辩


首先先感谢主办方的邀请,向北京尚权西宁分所的开业表示祝贺。其实跟尚权结缘已经是很多年的事了,每一年尚权开会以及每次尚权做一些活动都会带给我有新的感触,尤其是尚权的公益情怀和社会情怀,尚权跟国家法律研究院开展的蒙冤者计划,其实就为我们的法律援助、为我们法律人树立了典范和标杆。我昨天晚上还在问,蒙冤者计划到底援助的有多少人,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结果是非常感人的。这次青松律师又在西宁设立了尚权的分所,实际上也是法律援助情怀和法律情怀的继续扩大,对他的情怀我是无比敬佩。刚才吴老师的发言是关于法律援助的,这两年我也在做关于法律援助的事情,只是我跟吴老师做的方向可能不太一样。

我在做的方向主要就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陕西是第一批刑事全覆盖的试点单位,而陕西也代表了整个西部地区的特色。在整个陕西来讲,以2020年为例,整个陕西省的刑事案件总数量大约是2.37万件,总的被告人总数已经超过了3万人,我们做了一个基础的调研,在这3万人里面大概是有22%左右是有委托辩护律师的,那么剩余的被告人的律师,或者是强制指派的,或者就是因刑事辩护全覆盖指派的。

我们先不说每一个援助律师,国家要给多少办案补助,我们现在就只说大概是有2万多起案件,2万多个被告人是要给法律援助的,那么国家投入了这笔钱之后,到底有没有取得相关的效果?在这里面我觉得可能法律关系我们是要分清楚的。

我们一直在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法律援助律师的补助的时候,总会说到国家给我的钱太少了,现在我们要回归到理性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国家给你的钱少,是不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降低的理由,也就是说国家跟你是一个法律关系,你跟你的当事人之间又是另外的一个法律关系,被援助人能不能够为国家给你钱少而去买单。

那么当然我们会说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但其实它也有社会责任在,如果有社会责任在的话,我们在座的所有的刑事辩护律师以及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可能都是要参与进来的。刚才吴老师也说到了,刑事辩护它是一个必需品,而不是一个奢侈品。

其实,就全国而言,刑事辩护委托的客户水平大概就是占20%多一点的水平,那么大概有80%左右都是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来去完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的两会报告中列明,2020年我国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总数已经快到达了160万了。所以如果按照20%来计算的话,就等于说我们有超百万的人在等待着法律援助。如果这个质量如果上不去,我们就不需要去谈什么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了。

首先我们辩护律师的责任有没有达到?实话来讲,现在陕西我们给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补贴标准,还是比较低的。刚开始我们进行研究的时候,我们说他跟辩护质量是不是成立对比性的关系,我们就访谈了一些律师,如果援助辩护费用提高到3000块钱,你有没有积极性?没有积极性!给你提高到5000块钱,你有没有积极性,积极性也不高,并表示,这个补助水平,可以让实习律师去锻炼。也就是说,援助律师的积极性到底是不是用钱可以去衡量的,如果不是的话,那么就等于说给你多少钱,只要少于委托辩护的费用,可能都是没有积极性的。

所以我同意刚才吴老师所说的,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来讲的话,它更多的讲的是一种公益,讲的是一种情怀,讲的是一种法律人应该具有的最基础的一种素养。所以早晨的时候吴老师跟我说这个话我特别的同意,因为我们陕西省也存在没有刑事辩护律师的县,我们一共是有120个左右的县区市,有那么几个边远地区确实是没有律师的,于是陕西省司法厅就跟我们谈,能不能够西北政法大学派出来几个研究生,我们给他去放到这些没有律师的县里面去,让他从事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然后我们就去找研究生,研究生明确表示不去,因为太远了,太苦、太累了。司法机关就说那给你补助,每人每月的补助是2000块钱,我们的实习期一共是有5个月的实习期,你总共下来就1万块钱,研究生表示还是不愿意去。

这反映出来在我们高校里,我们对于这些大学生,对于我们的法科研究生,我们的公益素质教育就出现了问题,就等于说在我们社会律师在执行法律援助的时候也会出现问题。

5月29号,我们在西北政法大学开会的时候,有一个专题也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很多的专家学者发完言了之后,跟我们的社会律师之间形成了有非常强烈的对比,专家学者很多都认为,从事法律援助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公益责任或者是公益义务,但是有很多的辩护律师就站出来了,说,我们只想作自己,做好业务。

所以问题到底是出在哪?可能现在看起来的话就已经是非常明显了。

我们这两年一直在做刑法援助案件质量的评估,今年我们也在做相关的评估,我们的评估是从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随机抽选500本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它的援助的整个程序来进行评估,所以刚才黄老师提到,到底是过程评估还是结果评估,我们评估了三年,所得出的结论就是过程评估,因为结果是不可控的。但是在评估的过程当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关于会见的问题,对于委托案件来讲的话,会见不成任何问题,你接到委托了之后第一时间就去会见了,要跟他建立委托关系,开庭之前你也要会见,看完案卷之后还会会见,要跟他去核实证据。但是我们刑事法律援助案件500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只有一次会见的占到了有450件之多,两次以上会见的就只有40件,还有是没有会见的,居然占到了有20件左右;而一次会见的这些案件里面,我们发现有差不多接近60%的会见时间是在开庭之前,因为会见你要做一个笔录,我们跟庭审笔录一对比,就会发现你会见他的时候是在开庭之前,那么那就等于说你委托关系是没有建立的,核实证据你是没有做的,庭前会见你还能够起到什么样的效果呢?

再有比如说像权利义务告知的情况,我们做了一个大概的统计,500个案件详细的告知了权利义务的就只占到了有40件左右,而完全没有告知的权利义务的就有342件之多,就你什么权利都没有,我也没有告知你什么权利。

然后我们去与律师座谈的时候,律师就说这权利也不需要我们告知了,公检法在讯问他的时候都告知了,你是他的辩护人,跟公检法告知他的相关权利不是同一个出发点的,两者之间坚决不能替代!除了告知,律师也应该核实,这些权利是否被保障了。

那么再有就是庭审流程情况的告知,在我们调研的500个案件里边,告知庭审流程情况就只占到了39.9%,而398个案件是完全没有告知的,而我们有绝大部分的被告人实际上是第一次受审的,所以他在审判席上坐着的时候是一脸懵的状态:法庭调查我应该干点啥,我应该说点啥?最后陈述的时候应不应该哭,我应不应该给自己加点戏,辩护阶段的时候,法官问到我的时候我应该说点什么?

所有上述这些,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如果都不告诉他的话,就等于说他在庭上要不断的去问。比如说回避,法官说,被告人你有申请回避权,被告人就直接举手反问“回避权是个什么权”?法官就要给被告人解释:你觉得我们适不适合审理这个案子,他适不适合诉你这个案子,他适不适合给你辩护,这就叫回避,如果不适合你就可以提出来,这叫回避。除了回避,其他相关的很多术语,法官都需要去进行解释,庭审效率降低了。我想作为委托辩护人来讲的话,这些一定是在庭前会跟他交代明确的,不但会跟他说这些,而且还会跟他说,庭审的时候公诉人可能会问你这些问题,我可能会问你这些问题,你应该怎么回答之类的庭审演练。

所以,就目前实证研究过程给我们的感触就是:无论给社会律师再多的钱,他可能从事法律援助的情怀积极性也不是很高;给他有再多的福利和相关的政策,可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依然是不高的,那么症结点到底是出在哪?我们还会做相关的研究,通过实证研究才能够准确、精准的总结出来。再有我们也是想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标准,针对中国的情况,我们的质量标准的设计维度、评估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到底应该怎么去设计,那么这也是我们以后发展的一个方向和研究的方向。

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