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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预备OR未遂

2021-07-15 13:53:25   8667次查看

转自:法制天平


【简要警情】行为人为实施盗窃将被害人住所的房门刚打开时,就发现屋内有人,立即转身逃跑。请问行为人的行为是入户盗窃预备还是入户盗窃未遂?

【解答】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三是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着手标志着犯罪预备阶段的结束,并进入犯罪实行阶段,它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正确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关键在于犯罪停止的阶段,即是停止在犯罪实行前阶段还是犯罪实行阶段。根据刑法规定,是否着手实施犯罪,是区分犯罪实行前阶段和实行阶段的标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属于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一般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被告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已经不再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性质,已经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初步受到危害或者面临实际的威胁”。⑴

着手的标准

“判断是否‘着手’,刑法理论上向有客观说和主观说的纷争。如有的客观说者认为,‘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只有当行为人已开始实行某种犯罪法定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着手’;有的主观说者认为,凡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够明显识别其犯罪意图时,就可以认定为犯罪着手。理论上的争论,其意无非是想为司法认定‘犯罪着手’提供一个整齐化一的标准。我们认为,由于各罪的实行行为千差万别,因而,各罪的‘着手’也各有不同,力图总结出一个通用标准,用意虽好,但难免会以偏概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着手’,还是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认定”。⑵“准确认定犯罪行为的着手,必须结合具体个罪,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考察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凡是实施了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客观构成要件方面的行为的,属于已经着手;凡是尚未实施上述行为,只是为上述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属于未着手,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犯罪预备”。⑶

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的不同,着手的形态也不同,但应该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第一,着手的行为已经同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逼近了客体;第二,着手行为可以直接导致结果的发生;第三,该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罪体要素的行为。如杀人行为中举刀对准被害人等,抢劫行为中使用了暴力或者发出威胁等。⑷

入户盗窃预备、未遂的司法案例

1、2018年1月18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汪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镇**号出租屋门口,自称欲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在推门时被屋内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现,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随即逃离现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汪某某为了实施入户盗窃,制造条件,其行为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⑸

2、2017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秦超到本市溧城镇城南路100号3幢1单元401室,采用踹门的手段欲入室实施盗窃,因邻居叫喊而逃离,未窃得财物。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超为盗窃作案而踹开溧城镇城南路100号3幢1单元401室大门,后因被他人发现而逃离,未能着手实施盗窃,是犯罪预备。⑹

3、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某驾驶同一辆东风牌淡绿色面包车(悬挂假牌照鲁QXXXXX号)窜至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西山村,欲进入孙某家中盗窃财物,在其使用撬棍别孙某家某时,被村民发现,遂开车逃跑。法院认为:被告人是在撬别被害人家某时被村民发现而逃跑,属于已着手实施犯罪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不是预备。⑺

4、2017年11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龙去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8号大院之八201房,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撬门欲行入户盗窃,被被害人张某1发现后,趁机逃跑至大院内被保安员和群众拦截,过程中被告人陈龙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拿出辣椒喷雾器对上述阻拦其离开的人员进行喷射,后被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本案中辩护人认为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盗窃行为。法院认为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以及现场门锁被损坏的情况证实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已经由预备阶段进入了实行阶段。⑻

5、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武建章经过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光新城48栋1号楼603房,发现房门关,遂进入该房将餐桌上的钥匙拿走。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武建章再次云到珠光新城48栋1号楼603房,使用所盗窃的钥匙将房门打开,盗走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港币40元、美元22元、台币100元、1枚铜钱、1条项链、1个吊坠和1对耳钉。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第一次盗窃的性质,因被告人武建章第一次入户盗窃钥匙的行为是为了再次入户盗窃,系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⑼

6、2014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上杭县南阳镇涂坑村华某某家,欲推开一楼窗户入户盗窃时被华某某发现,后驾驶摩托车欲逃离,被华某某的儿子钟某抓住后挣脱并光着上身逃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户外,欲推开一楼窗户入户盗窃时被发现,尚未完成入户行为,属于犯罪预备。⑽

入户盗窃着手认定的相关观点

通常情况下,盗窃罪的预备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故对于入户盗窃着手判断就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认定。通过上述相关案例也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入户盗窃着手的判断存在不同的看法。

1、入户说。“刑法对于那些基于盗窃的目的实施的入户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因此,‘入户’已经成为此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内容之一,因此,对入户盗窃的‘着手’,应当从行为人‘开始入’户进行界定,实践中,行为人入户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开始撬锁、开锁、锯断窗条等等,但无论怎样,只要是入户的行为,就是‘着手’”⑾;“对于入户盗窃而言,并不是任何一个环节完成犯罪就即遂,而是实施这两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就构成犯罪,因此犯罪人实施入户的环节,那么盗窃罪就已经构成,所以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着手。”⑿

2、危险说。“关于着手时间的临界点,应以开始实施具体的物色财物的行为为着手。只有在其开始物色财物的当下,才使被害人的财产权益面临着紧迫的威胁,也让行为人的盗窃动机从无法为他人感知的内心思想得以具象化成可为外界判明的客观行为,因此,以开始物色财物作为实施入户盗窃的着手时间最为得当。”⒀;“对于盗窃罪的着手只能提出一个实质标准,那就是,行为具有转移财物占有的紧迫危险时就是着手,……再如,入户盗窃的,通常采取物色说,即行为人物色财物时就是着手,而不是进入户内就是着手。从刑事诉讼法上讲,在行为人没有物色财物时,我们也没有办法判断行为人就是入户盗窃”。⒁

“着手在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者面临实际存在的危胁。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直接指向犯罪对象,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的阻碍或者行为人的自动中止,这种行为就会继续进行下去,直到完成犯罪即达到即遂”。⒂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着手认定笔者倾向于“入户”为主“危险说”为辅。入户盗窃保护的法益是住宅安宁权及住宅内的财产权,因此,只要行为已同时侵犯了两种法益,就应当符合入户盗窃的客观行为要求。也就是行为人的身体进入户内,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着手。这是因为,行为人进入户内,此时被害人对户内财物就面临随时失控的危险。但是对于某些极特殊的案件,可以采取“危险说”,即以行为人开始在户内物色财物时作为着手的判断点。

【结论】综上论述,笔者认为本起讨论的警情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预备),但是入户盗窃(预备)行为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该警情应受理为行政案件(盗窃)调查处理。需要说明一点,“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权益,是结果犯。行为人仅是为了实施盗窃而入户并不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其财产所有权没有实质被侵犯,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⒃“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补充解释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只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但未实际窃得财物的,由于被害人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其财产所有权没有实质被侵害,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⒄

【注释】

⑴刑事审判参考第570号案例---白宇良、肖益军绑架案

⑵刑事审判参考第139号案例----黄斌等抢劫(预备)案

⑶刑事审判参考第570号案例----白宇良、肖益军绑架案

⑷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上)第287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

⑸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第相检诉刑不诉[2018]10号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

⑹溧阳市人民法院第(2017)苏0481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书(秦超盗窃案)

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第(2015)临罗刑二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朱某盗窃案)

⑻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第(2018)粤0104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书(陈龙盗窃、抢劫案)

⑼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第(2019)粤040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武建章盗窃案)

⑽上杭县人民法院第(2014)杭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梁某某盗窃案)

⑾王雪鹰《关于盗窃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网址:http://zbgqfy.sdcourt.gov.cn//zbgqfy/376544/376550/596848/index.html,访问时间:2021年5月5日

 ⑿唐菠《关于入户盗窃“着手”的评析》,网址: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1111/00/28402097_512239875.shtml,访问时间:2021年5月5日

⒀林陆君 林博雯《入户盗窃认定标准的综合判断》,网址:http://www.maxlaw.cn/z/20150310/812560789953.shtml  访问时间:2021年5月5日   

⒁张明楷《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第20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⒂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八版)第154页 , 北京大学出版社

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⒄刑事审判参考第1047号案例----花荣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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