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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位前检察官,为女辅警许艳草拟的辩护词

2021-04-21 16:04:24   7938次查看

作者:庄志叶

前资深检察官、公诉人

公众号【刑事堂】主理人


你眼中的蚊子血和饭黏子,曾经也是红玫瑰和白玫瑰。

张爱玲在小说《红玫瑰与白玫瑰》里写道:男人得到了红玫瑰,久而久之,红玫瑰变成了墙上的一抹蚊子血;男人得到了白玫瑰,久而久之,白玫瑰变成了衣服上沾的一粒饭黏子。

最近,一份灌南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引发了公众的热议。被告人许艳,系连云港海州区的公安辅警,因在5年时间内同时或者不间断地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副局长等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家属闹事、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索要9名公职人员财产共计人民币372万余元,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女辅警许艳到底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量刑十三年是否过重,9名公职人员是怎么处理的,引发公众热议。

我想说的是,女辅警许艳曾经也是她的家人、朋友心口上的朱砂痣和床前的明月光,她之所以现在变成了蚊子血和饭黏子,遭人讨厌和嫌弃,甚至即将面临失去自由,受到十三年的刑事处罚,是因为那些曾经压迫她的男人,和他们手中任性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许艳也是一名受害者,她失去的不仅是金钱和自由,还有她的荣誉和人格,而我们中又有谁对她的一生能有一句公道的评价,能对她说一句:“这个女孩子可惜了、挺可怜的”。

如果我是女辅警许艳的辩护人,让我提出辩护,我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们认为许艳的行为不全部是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原因如下:

一、许艳不是从一开始就有敲诈勒索的预谋和故意。

法院判决书认定的第一笔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3月,许艳是1994年10月出生,彼时其尚未满20周岁。难以想象一个19岁的女孩子,有抱着敲诈勒索的目的去和一个公安派出所所长发展情人关系。更何况这个派出所所长还是她的上级,单位的领导。两人发展地下情人关系更是长达8个月时间,为了敲诈一个男人,卧薪尝胆、虚与委蛇的相处8个月,我们认为预谋犯罪不会有这么长的犯罪准备期。所以判决书认定的第一笔事实,我们认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再者,我们认为,判决书认定的第二笔也不够犯罪。不能将许艳与所有公职人员的交往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也不能因许艳同时与多名公职人员交往就认为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014年,许艳和两名公职人员孙某、朱某乙同时交往。2015年整年,许艳都未有交往行为。所以我们认为2014年的两笔,是许艳在面对两个不负责任、始乱终弃的男人时,索要的分手费、补偿费是一种内心的补偿要求,是报复和弥补,不应当认定为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犯罪行为。即使有谎称怀孕、谎称母亲来闹事的行为,也只是一种斗争的策略和技巧,而不是犯罪。

二、不能将所有索要财物的行为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有些索要财产的行为没有达到威胁、恐吓的程度。

我们认为以向纪委检举、告诉公职人员家人、闹事是一种威胁、恐吓的手段。但是怀孕补偿、索要分手费、购房交首付,不能认定为威胁、恐吓的手段。被害人是为了结束这段不伦的婚外情,自愿交付财物,而不是基于害怕。在现实生活中,女子向男子索要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的行为比比皆是,如果认为这都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无疑是对刑法的滥用,对男性玩弄女性的纵容,对女性权利的践踏。

在本案中,判决书认定的第四笔,许艳以怀孕补偿为由,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10.8万元的行为,和第八笔,许艳以购房首付为由向林某索要人民币14万元的行为,这两笔就不具有威胁、恐吓的程度,我们认为该2笔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的行为。

三、部分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出于自愿,不是基于害怕。

判决书认定的第九笔,被害人刘某乙在被许艳索要人民币20万元之后,两人不再联系。时隔两年之后,刘某乙再次和许艳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难以说一个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在被敲诈勒索之后两年,又自愿犯同样的错误,再交付财物108万元。我们认为,对于刘某乙来说,起码第一笔20万元是绝对自愿的,而非出于被敲诈勒索的恐惧和害怕。

刑法的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首先,我们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到本案中的被害人过错,这些公职人员如果不是贪图美色,怎么会交付财物。如果这些公职人员不是仗着自己手中的权力,结了婚还要欺负一个小姑娘又怎么会被这个看似人畜无害的小姑娘抓住痛脚。

其次,结合吴秀波控告陈昱霖敲诈勒索案的类案来看,也可以对许艳减轻处罚,而且建议适用缓刑。据媒体报道,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金额为300万元既遂,3700万元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希望二审法院可以参考陈昱霖案,对许艳减轻处罚,网开一面。

许艳和众多被害人之间毕竟是情人关系,虽然被害人都有家庭,许艳明知有妻之夫而与之交往,男女关系混乱,但是这也仅是道德的问题。许艳和被害人之间是长期的情人关系,这和陌生人之间的卖淫嫖娼、仙人跳有本质区别。

许艳有错,但是这个错是男女双方的错,被害人的过错很大,毕竟一个巴掌拍不响。许艳有罪,罪在贪财,但是并不是其所有的行为都是敲诈勒索罪。

最后我要引用圣经上的一个故事来结尾。

文士和法利赛人,带着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叫他站在当中。就对耶稣说,“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他们说这话,乃是试探耶稣,要得着告他的把柄。耶稣却弯着腰用指头在地上画字。

他们还是不住地问他,耶稣就直起腰来,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于是又弯着腰用指头在地上画字。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地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稣一人,还有那妇人仍然站在当中。

耶稣就直起腰来,对她说,“妇人,那些人在哪里呢?没有人定你的罪吗?”她说,“主阿,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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