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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检察官出具的量刑建议,会不会被加重处罚?

2021-04-26 17:56:09   58365次查看

不同意检察官出具的量刑建议,会不会被加重处罚?

 

"不同意检察官出具的量刑建议,会不会被加重处罚?”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落实实施之前,这个问题都不是问题,检察官出具的《量刑建议书》,都是直接以通知的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根本不用管犯罪嫌疑人同意还是不同意。而现在为什么对于检察院来说,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会变得这么重要呢?重要到某些检察官要想尽一切办法让犯罪嫌疑人同意他出具的量刑建议,让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为量刑偏重而不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检察院还要加重量刑建议。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究竟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检察官出具的量刑建议,检察官能不能以此为由加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

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01 什么是认罪?不同意检察官指控的罪名能构成认罪吗?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要由犯罪嫌疑人签字同意检察官起诉的罪名,也不是不可以对罪名提出异议。犯罪嫌疑人对所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但是是符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的,不影响认罪情节的确定。另外,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口头上称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则有风险,一般都不能认定为符合“认罪”的情节。

02 什么是认罚?不同意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能不能构成认罚?

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而不是必须同意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才是认罚。如果认罚是指同意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那么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只能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了,不用发生在侦查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了。

在侦查阶段,打个比方,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难道会因为不同意检察官出具的量刑建议而不构成认罪认罚吗?本身自首的行为就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最大表现。在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当中,“认罪认罚可以减轻20%以下,自首情节的除外。”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是自首属于认罪认罚,但是自首的从宽幅度可以减到基准刑的40%甚至是免予刑事处罚,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多只能减20%,所以在自首也属于认罪认罚的范畴的情况下,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要加一句“自首情节以外”。

在法院起诉阶段,被告人可以当庭作出自愿认罪认罚的决定,即便庭前没有和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庭上作出认罪认罚决定的,依然享有从宽处罚的权利,只是从宽处罚的比例相对低一些而已。

认为只有同意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才能构成“认罚”情节的,我认为是对法律适用的误解。

03 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会不会被加重量刑??

也许会有法学家觉得这个问题很可笑,怎么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会属于法定加重量刑的情节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不是白学了?

但是在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就有检察官是这么建议加重量刑的。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但是认为检察官给出了量刑建议太重了,主观上无法接受。检察官称:“你不接受我们给出的量刑建议,我们就加重你的量刑建议,给你多加一年有期徒刑。现在我们给到你的量刑建议已经是很优惠的了,如果你不同意,那么我就取消给你的优惠,再加一年有期徒刑。”

这道数学题真的算得太好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给量刑优惠,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取消量刑优惠。而认罪认罚从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并不是法定的义务。现在就有点变成了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都没法证明自己是认罪认罚的意味,就都要面临加重量刑的后果,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被告人的一项合法权利,而不是一项法定义务,更不是不签署具结书就是不认罪、不认罚的法律情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肯定可以享有从宽处罚的权利的,但是是不是真的已经享受从宽处罚的幅度了,那就需要保障被告人和检察官平等协商的机会的,也是需要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的,需要辩护人提前做好量刑协商的辩护工作的。

之前有律师提到了网上有两个公开的案例,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做认罪认罚的辩护,如果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和公诉人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法院判决无罪的,那么,检察官究竟有没有责任呢?

被告人和检察院都协商一致认为构成犯罪了,还签署协议了,法院居然还敢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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