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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陈长均:非检察人员能不能列席检委会?

2021-08-09 10:49:47   5112次查看

转自:法官隔壁 ;作者:陈长均;来源:《检察日报》,原题为《非检察人员列席检委会弊大于利》。
检察机关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时,要求部分非检察委员会委员,如案件或事项的具体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下级院有关人员等列席检委会会议是必要的。但是,有些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有时却随意扩大列席检委会的人员范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法院院长、公安局长等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列席检委会会议。笔者认为,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列席检委会会议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一)非检察人员列席检委会有悖秘密评议原则

邀请检察机关以外的人员列席检委会的检察机关认为,扩大列席人员范围能够增强检察决策透明度,有利于推进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有利于推进检察工作社会化,从而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但检委会会议是一种相对封闭的议事决策型会议而非开放型会议,其评议内容具有很强的保密性,非检察人员列席检委会改变了检委会会议的相对封闭性,使检委会变成了类似座谈会式的开放型会议。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列席检委会,等于检委会评议过程和评议内容向部分社会公众公开,这有违检委会的秘密评议原则,不利于检委会决定的落实,同时会有损检察机关的公信度。因此,在打造阳光检察的同时,不能顾此失彼,置检委会秘密评议原则于不顾,而一味强调检务公开。

(二)非检察人员列席检委会有悖独立评议原则

检委会会议有相对严格且独立的评议程序,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那些位高权重的人员(如官位较高的人大代表、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协委员等)列席检委会会议,会使评议程序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因为有些检委会委员可能出于某些顾虑而“言不由衷”,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独立表决。有时,列席检委会的非检察人员对检委会讨论的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一些相关问题,当位高权重的非检察人员之观点与承办人和承办部门的意见相左时,这些不同观点会给承办人和承办部门带来较大压力,承办人该“据理力争”的时候可能为了免伤和气而放弃自己的正确意见。这样,会大大影响评议内容和会议决定的公正度,从而极大地影响检委会会议的决策质量。

(三)非检察人员列席检委会有悖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原则

有些检察机关为了加强与法院、公安的沟通、配合,在检委会讨论某些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时,邀请法院院长、公安局长等列席检委会。这一做法虽然有时候能提高工作效率,但却有违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相互制约原则。邀请法院院长、公安局长列席检委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凸显的仍是重配合轻制约理念。尽管法院院长、公安局局长就检委会研究的相关案件、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是参考性的,不具有影响检委会决策的效力,但如果列席检委会的法院、公安方面人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可能对本不该起诉的提起公诉;反之,检察机关可能对本该起诉的却作出不诉处理。因此,如果一味强调沟通配合而忽视监督制约,将不利于依法独立办案与当事人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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