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魏宇佳律师「被犯罪」后,这10位刑辩人如何看待同行的执业风险?

2021-04-28 16:01:49   4563次查看

律师圈前段时间轰轰烈烈的话题:魏宇佳律师「被犯罪」,作者的个人公众号文章刷爆了刑辩人的朋友圈。

她因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模版,于2019年被曲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刚满30岁的她,就因错误的刑事追诉,带着襁褓中的孩子,陷入了无边无际的泥沼。还被硬判一个莫须有的“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接下来,她将面临的是吊销律师证,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

——背景阐述

本期话题

关于律师「被犯罪」,和律师的个人合规问题你有什么想说的?在你看来,近些年来律师的涉刑风险是否有不断加剧的趋势?

考虑到这个话题对于法律人或许有更深的思考,特此整理了10个回答于本文,均已收到授权发布,以飨读者。


观点分享

01.

“刀尖上的舞者”,不只是刑事律师。

——史纯律 律师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刑事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前江苏省检察业务标兵

庭立方 金牌讲师

“善游者溺,善骑者堕”,刑事律师强调了多年的刑事合规,却忽略了眼前人——律师同行。

我们常说刑事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但是林小青、吕先三和魏宇佳律师们表示,刑事两个字可以去掉。

这些年我们总强调对企业的刑事合规服务,但是对于律师行业本身的合规却缺乏思考和研究更枉提系统的培训,懂得很多大道理,依然过不了刑事风险这道坎。

从司法实践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看,不仅律师行业,财会、金融等中介服务行业的刑事风险都在大幅上升,面对如此“积极进取”刑法,泛泛而谈的执业道德和风险应对培训已经无能为力,律师要懂大道理,也要有小技巧,更要有风险观,刑事律师们的刑事合规不妨先从身边人做起。


02.

不能认为“只要对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共犯”,这显然是不对的。

——阳晓冬 律师

湖南金凯华律所 进攻型刑事辩护团队

西南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庭立方·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引言:真正的牢狱是恐惧,而真正的自由,是免于恐惧的自由。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拓展,律师执业的刑事责任风险屡屡见于报道。

过去我们老是说刑法第306条是一把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然而随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及2019年两高颁布打击套路贷、扫黑除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后,民商事律师执业的刑事责任风险突然陡增。

近年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出现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或者说是入罪化的趋势,这与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导致“万物互联”、刑事政策等综合因素有密切关联。

虽然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服务也被归类为中立的业务行为,但必须注意,不能因为对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共犯。

因为依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依法享有执业豁免或称保密义务。

其中“委托人不愿意泄露的事情和信息”当然包括其可能的犯罪事实,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在委托人的犯罪事实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时,律师才从保密义务中豁免,对于委托人的其他犯罪行为,除非委托人自首,律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实际上这是全世界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义务,也可说是律师制度的基石。若无这一项保密义务,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就不可能存在,律师就成了当事人最大的敌人,律师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所以不能认为“只要对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共犯”,这显然是不对的。

我坚持认为:所有中性业务活动原则上不认定为共犯,除非违反了业务操作规程,逾越了中性业务行为的界限,并且制造或者提升了法益侵害发生的危险。


03.
当面对是非曲直的时候,我们都是人民,在是非曲直面前,希望只有一个准绳,那就是法律准绳。

——蒋保双 律师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盾刑事委员会委员
庭立方·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从热播剧《巡回检察组》看法律人的职业风险。

春节期间,看了热播剧《巡回检察组》,剧情环环相扣,扣人心弦。但是更吸引我的是,剧情中,作为省政法委书记张友成的儿子张一苇,竟然一而再、再而三被诬陷,张友成为了保护其儿子和查清事实真相,不得不面对其儿子被冤枉关入监狱而坐视不管。《巡回检察组》组长冯森为了查清10年前自己的老婆被五辆车离奇碾压致死,用了10年的时间调查,最后不得不卧底为掮客,来调查事实真相。

如果政法委书记和检察组组长的法律正义实现都那么曲折,都那么难以实现,那么作为一名普通的执业律师,我们不得不如履薄冰、战战兢兢,避免一着不慎,轻则被纪律处分和通告,重则身陷囹圄。

恰巧,最近云南省魏宇佳律师先后被以虚假诉讼罪和强迫交易罪刑事追诉,魏律师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讲述了自己“被犯罪”的经过。这让我想起,《巡回检察组》省政法委书记一再提出的“人民的正义”,人民不仅包括一般公民,也包含公检法司和广大的执业律师同仁,当面对是非曲直的时候,我们都是人民,在是非曲直面前,希望只有一个准绳,那就是法律准绳。

如果没有法律作为准绳,如果法律没有预见性,如果执法没有客观标准,如果刑事司法不谨守谦抑性原则,那么我们每个人,包括今天的执法者,都有可能成为明天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愿政法机关查清魏宇佳案的事实真相,愿人民的正义普惠人间。


04.
我们一方面要严格约束自己行为,尽可能避免刑事风险,真到避无可避的时候也要抱团取暖,不让任何一个同仁蒙受不白之冤。

——丁大龙 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
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
知乎优秀答主、新知答主
庭立方·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刑事司法应当保持谦抑性,随意介入普通民事纠纷,实在无法体现刑事司法的智慧和尊严。

魏宇佳律师的丈夫与债务人签订“让与担保”协议,以债务人名下房屋过户给债权人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行为虽然不是典型的担保形式,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完全具备有效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到期清偿了债务,债权人应将财产返还,到期没有清偿,债权人可以对财产变卖、折价偿还债权,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民事行为形式灵活多样,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会给当事各方造成权益损害,刑事司法就应该抑制介入的冲动。随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介入这样的纠纷之中,实在有失国家刑事司法的体面和尊严。

这样的案例也告诫我们,刑事律师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同样不堪一击,我们一方面要严格约束自己行为,尽可能避免刑事风险,真到避无可避的时候也要抱团取暖,不让任何一个同仁蒙受不白之冤。


05.

律师本来就是帮人防范风险的,若不能帮客户防住风险,自己还涉刑出事了,实在让人遗憾惋惜。

——黄自强 律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
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 部长
庭立方 金牌讲师

只因提供了一份合同模板,竟被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起诉,后被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在我看来,魏宇佳律师的行为明显与违法犯罪不沾边,分明是被炮制出来的一起冤假错案。作为同行,我将密切关注该案二审情况,希望能改判无罪。

与之相关的是近年来不少律师确涉及刑事风险,与传统认为刑事律师风险大相反,民商律师其实占据了很大比例。除去形势环境等大因素,我认为有两点重要原因:

一、刑民知识存在差异。部分律师不熟悉刑事知识,以单一民事思维去判断处理法律事务,结果误踩刑事坑线;

二、我国理论与实务界缺乏对律师执业豁免的理清,导致律师正常执业履职行为和为客户犯罪提供帮助而成为共犯的边界不清。极端情况如魏宇佳律师所遭遇的,完全正当的执业行为都可能被扭曲异化为违法犯罪。

所以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律师本来就是帮人防范风险的,若不能帮客户防住风险,自己还涉刑出事了,实在让人遗憾惋惜。


06.
前路或有荆棘坎坷,但我们始终期盼一个美好的未来。

——郭铸满 律师
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庭立方 入驻律师

律师这个职业,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更不用提还有表面光鲜的背后那来自于案件本身以及案件之外的巨大的风险。近年来,不断听闻有律师同行不得不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被指控犯罪的消息,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让我们更为慎重地看待这份高度责任感的职业。

执业风险来自各个方面,且常常在易于忽视的细节处爆发,律师的个人合规问题必须受到大家的重视。律师自身提高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是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及行业协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是一方面,同时也要重视社会外界对律师的保护,这需要来自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的多方支持。

前路或有荆棘坎坷,但我们始终期盼一个美好的未来。


07.

到底是律师的执业不合规还是法律的适用不当,如何做好自身刑事风控,值得每一个律师关注及反思。

——李伟 律师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副主任
庭立方 “七天七夜” 学员

律师为丈夫出具一份合同模板,被控虚假诉讼罪,法院审理后无法认定成立虚假诉讼罪,但是最后判了一个未被检方指控的强迫交易罪。

魏宇佳律师自述《我是如何“被犯罪”的》一文刷爆律师界的朋友圈。

如文中所述事实属实,人民法院未告知控辩双方就未指控罪名进行辩论,就直接判决,的确属于程序违法。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295条规定,如果控方指控的罪名不当,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2012年的旧版司法解释241条也有同样的内容。

单从魏律师的自述来看,该案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依法作判。

律师出具一份合同模板就可能构成犯罪,代理“套路贷”债务追索诉讼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但是在出具合同当时当事人并没有利用合同犯罪,代理“套路贷”民事诉讼当时,当事人并未被认定为“套路贷”,仅以事后的结果反推律师在案件中起到帮助作用,从而认定律师构成共犯,是否违背了刑罚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近年来律师的涉刑风险不断加剧,到底是律师的执业不合规还是法律的适用不当,如何做好自身刑事风控,值得每一个律师关注及反思。


08.

紧紧绷住刑事风控这根弦,要有紧迫的预防意识和危机感。

——龚振中 律师
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博士

近年来,多名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律师的刑事风险大幅度增加了。

主要是二类:

一、非刑事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涉嫌刑事犯罪,如提供借款合同模板,如代为提起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等。

二、刑事律师在履职时涉嫌刑事犯罪,如伪造和提供虚假证据等。

所以,律师要充分重视律师刑事风控的识别与防范:

一、紧紧绷住刑事风控这根弦,要有紧迫的预防意识和危机感。

二、要认真研究和完全预防各种针对律师的刑事风控。


09.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即使执业风险存在于每一起案件代理过程中,也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其争取最大化利益始终是我们不变的初心。

——李晓明 律师
北京市刑事辩护律师
前省级检察院资深检察官
吉林大学法学院 刑法学硕士
庭立方·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无论是律师“被犯罪”,还是律师个人风险,都是沉重的话题。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应当享有同其他成员相等的权利,而非权利少,责任多。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即使执业风险存在于每一起案件代理过程中,也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其争取最大化利益始终是我们不变的初心。


10.

我觉得律师应当佛性一点,争讼不能以胜负论,需要提高的是自己的专业,要接受合理的败诉,更不能以做假证据来赢诉讼。

——陆青青 律师
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
庭立方 入驻律师

律师合规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从执业第一天起就时刻“被教育”。以前律师圈都认为刑事律师风险大,除了当事人“不靠谱”的风险,作为公检法方法的压力也是时刻盯着刑辩律师。在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大背景下,民商事律师、甚至非诉律师涉及刑事风险越来越普遍,外部的风险无法避免,还是要对内提升专业规避风险。

都知道民商事假证据满天飞,当然刑事领域的证据也不是就多好。但是我觉得律师应当佛性一点,争讼不能以胜负论,需要提高的是自己的专业,要接受合理的败诉,更不能以作假证据来赢诉讼。特别是律师不能主动参与到假证据的提出、指导、制作。这样就要主动放弃一些“问题”当事人,该放弃的收入就该放弃。共勉!

律协作为行业组织,应承担起律师娘家的职责,特别是打击范围有“扩大”化倾向的时候,该刚则刚,该协调协调,保障律师的正常执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