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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杀害律师,摧毁的是律师和委托人的信任关系

2021-08-23 10:30:05   2952次查看

转自:景来律师;作者:王学堂。


一则女律师被委托人杀害的消息,在我们法律人的朋友圈刷屏,大家感到的是难以抑制的悲伤。

2021年8月14日,由辽宁省抚顺市律师协会发布的讣告在社交平台上流传,讣告上称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50岁的执业女律师董萃,8月14日在工作中不幸遇害。

8月15日,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发布通报:事发地点在某法律服务所内,犯罪嫌疑人为62岁的男性金某,因对其民事案件代理律师董某服务不满持刀伤人,现金某已被刑拘。

因为对民事案件代理效果或者说结果不满意,就杀害为其服务的律师,真是活久见!

据新闻报道,2021年7月7日上午,送法进社区活动中,董萃律师就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提高维权意识和如何进行维权三个方面展开法律宣讲。其中,还特意告知农民工朋友在维权过程中应保持冷静的情绪,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在个人无法获得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社区、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援助中心等途径表达诉求并获得帮助。

这不由让人一声叹息,当懂法律的律师遇到不冷静的当事人,你有什么办法?

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绝对不是杀戮和被杀害。律师执业的一条基本红线,就是要以委托人为中心。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律师获得委托人信赖的一个基础,也是律师职业价值存在的基础。

其实,委托人为中心,还有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律师和委托人谁说了算的问题。说到底,在这个关系当中,还是委托人说了算,因为委托人决定着委托关系的存在与否。

本来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律师,这次竟然被委托人杀戮,这其实是对律师业的极大摧毁。

在中国当律师总有一个诘难永远存在“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这当然不好回答,因为在许多人眼中,坏人根本不是人,你替坏人说话,你就是坏人。按照美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的说法,在有些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并非因为对被告是否真正有罪有疑问,而是因为被告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发展中的排除规则开始把注意力放在警察和检察官的行为是否导致了这种值得怀疑的口供,而不仅仅是注意被告有罪还是无辜。有了这些,被告的辩护律师就可以在法庭上控告政府。如果警察和检察官被认定侵犯了被告的第五修正案权利,那么被告的供词都是无效的,被告应予以释放。(参见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班,第49页。)

社会上出现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恰恰是法治进步的表现。道理也很简单。什么是“坏人”、什么是“好人”,在法庭宣判之前,谁也说不清楚,法律和司法只认“有罪”还是“无罪”。完全有可能出现公众认为的“坏人”,实际上他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如果任由公众来评判某个被告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进而决定是否为他辩护,实际上就是将公众审判代替了司法审判。

哪怕一个“坏人”最终被法庭认定为“有罪”,也需要为他进行辩护的律师,因为,对于一个“坏人”而言,他可能存在罪轻、罪重等问题,需要律师来帮助他找到来自法律的依据。尊重坏人的权利恰恰也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如果坏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那么,权力滥用最终也会到好人头上来。

律师有替当事人保密的法定义务。在1973年美国“快乐湖遗尸”案中,律师职业伦理和民众朴素道德观发生了正面冲突,被称为美国律师职业伦理第一大案。犯罪者向律师透露了案情,律师该报警吗?这道题堪称律师界的媳妇和妈同时掉水里的大难题。

“律师发现受害人遗体后,足足半年时间未向警方披露实情。他们辩解,自己受到律师和客户关系严格保密要求的约束。”1974年6月20日《纽约时报》罕见在头版刊登一则犯罪新闻:“两位律师为连环杀手保密:还有另外两位受害者”。

一石激起千层浪,美国舆论大哗。1975年法官撤销对两位律师的指控,“律师的行为与律师职业规范中律师—客户关系的约束,律师负有对客户信息保密的义务”。纽约州律师协会也认为,“保证对当事人秘密的保守有助于促进律师更好地代理委托人,因为这种代理需要全面了解委托人的相关事实,即使该事实涉及之前的犯罪行为”。

律师和委托人本来是同一战壕的“战友”,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因为互相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为不满意就屠杀律师,会造成律师对当事人的不信任,就像现在的医生和患者一样,医生怕患者带着刀,患者怕医生开大处方,这样的心态怎么能看好病,怎么是和谐医患关系?

如果委托人可以杀律师,律师一方面会从自保的角度选择优质客户,许多当事人可能就得不到有效律师服务;另一方面,律师也会通过代理合同等方式规避执业风险,转嫁风险责任,最终损害委托人利益;再一方面,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可能提高,因为要考虑到命价,但服务水平可能要降低,因为保稳最重要。

最最重要的是,由于信任关系的消失,事实上会导致律师服务业的大萧条,因为委托人不信任律师,律师要防备来自委托人的杀戮,这样的法律服务业还有什么发展可能?

我们呼吁尽快恢复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委托人信任律师,律师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样的律师和客户关系才是律师业应有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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