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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类案子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审查方法

2021-08-24 10:24:31   4158次查看

来源:刑事实务

作者:成志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浙江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律师办理涉嫌强奸罪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基本问题的判断,一是双方有无发生性关系,二是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判断男女双方之间是否发生性关系相对容易,因为性行为是男女双方亲密接触的客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常会留下很多的痕迹物证和生物信息。通过这些客观证据,有助于我们分析、判断是否发生了性行为。但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则一直是实务界面临的疑难问题,因为妇女是“愿意”还是“不愿意”,有时候表现于外的特征并不是很明显。特别是一些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半推半就类型的案子中,用于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证据更少,导致办案机关在定案时不得不重视(甚至可以说“依赖”)被害人的“事后内心独白”。这时候,律师如果能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合理性,通过质疑或者推翻被害人陈述,往往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本文以笔者承办的案件为例,拟探讨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客观性审查的方法,为大家办案提供一些参考。

一、简要案情

某县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勇(化名)假借送被害人张莉回家,将被害人带至出租房,后通过言语威胁以及拉扯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张莉(化名)陈述:我与王勇(化名)系朋友关系。某年10月31日晚上,我与王勇一起到某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从酒吧出来之后,我准备回家,没想到王勇却开车将我带回出租屋。到出租屋后,王勇即开始不断用言语威胁我并将我压在床上意图发生性关系。我趁其不注意,逃出房间,但在一楼楼梯间门口就被王勇追上,并被拉回。回房间后,王勇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性关系结束后,我进行了简单的清洗,随即离开并联系她的朋友张炜(化名)。后在她朋友张炜的陪同下向派出所报警。

二、办案思路

对查清本案事实特别有利的证据是案发地王勇房间外面的楼道及租房的大门入口处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且视频完整、画质良好。监控录像能够如实反映案发前及案发后的一些情况。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对比视频与张莉的陈述,最终发现张莉的陈述存在诸多不实之处。

(一)张莉关于非自愿前往王勇房间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视频显示, 11月1日凌晨1点07分07秒,王勇搂着张莉出现在视频中。1点07分15秒,王勇搂着张莉走到房间门口并插钥匙开门。1点07分23秒,张莉转动门把手并率先进入王勇房间。

从中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以下几点:1.王勇是非常正常的搂着张莉到所居住的房间,没有任何的拉扯、拖拽的动作,张莉也没有任何不愿意进入王勇房间的表现;2.从张莉转动门把手来看,系张莉自愿、主动进入到王勇房间的;3.证明王勇关于张莉帮忙开门的供述是事实。

因此,张莉关于这一节事实的陈述与视频证据不符,不应得到采信。

(二)张莉关于第一次逃离王勇房间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张莉陈述她被王勇硬拉到床上,并被压在床上不能动弹,其间王勇还不断用言语进行威胁,她是趁其不注意开门离开的,王勇马上就追出来了。但视频显示:张莉系2点09分05秒开门准备离开,2点09分13秒消失在视频中。整个过程用时8秒,步态从容,神情自然,没有丝毫要逃跑的迹象。我们还可以拿第二天张莉陪同民警抓捕王勇的视频做进一步地对比。视频显示11月1日9点24分32秒张莉出现在视频中,9点24分38秒走到王勇房间门口。9点24分41秒从王勇门口离开,9点24分48秒消失在视频中。同一条通道,张莉用时分别为6秒和7秒。这说明这条通道,张莉正常走完就需要6—7秒的时间。事发当晚,张莉第一次离开用时8秒,完全是张莉平时的步速和步距,没有任何不正常之处。这与受到强奸危险和言语威胁的受害人应有的神态显然不符。这说明张莉关于逃离之前受到强奸威胁和言语威胁的陈述不是事实。

(三)张莉的陈述不能对第二次离开的时间及相关行为表现提供合理解释

结合视频可以发现,张莉是2点10分再次进入到王勇房间的,4点57分再次离开,离开的时候顺便关好王勇的房门以及一楼楼梯间的大铁门,并翻看自己的单肩包。这说明:1.张莉在王勇的房间待了有将近3个小时;2.张莉当时系从容离开的,甚至还非常细心地帮助关好加害人的房门和翻看自己的单肩包。

首先,按照张莉的陈述没办法解释为什么是早上5点才离开王勇的房间。因为张莉陈述她是进房间之后很快就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之后她简单做了清洗,清洗完之后马上就离开了。那么这一过程应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为什么直到将近凌晨5点的时候才离开。对此,王勇的供述倒是可以提供合理解释。王勇解释说发生完关系之后,张莉去卫生间洗澡,洗好之后,就睡在了他旁边。睡过一段时间之后再离开。这就很好的解释了为什么张莉在王勇的房间里待了将近3个小时。张莉在发生完关系之后有没有在王勇边上睡觉是本案的一个关键事实。如果有,张莉和王勇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

其次,张莉的陈述没有也没办法解释其离开时的行为表现。假如真如张莉所言,其是受害之后离开的,那么应该是哭泣、抽搐、表情痛苦的,因为按照张莉朋友张炜的陈述,在张炜接到张莉的时候,张莉一直在哭泣、抽搐、表情痛苦。但是从视频里面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张莉当时表情平静、自然、步态从容,甚至还非常细心地关好了房门和一楼楼梯间的铁门,并且翻看自己的单肩包。这些都不是受害之后的正常反应。这些反应也从侧面证实张莉不是被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而是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的。

强奸案中,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最重要的一个证据就是被害人的陈述。但本案中,被害人关于案发前、案发后的陈述与客观证据不符、与生活常理不符。其本身的真实性非常值得怀疑。

三、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又重新找张莉做了两份笔录。但检察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对王勇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心得

回顾案件办理过程,对以下问题可以做个总结,以为今后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客观性审查提供参考:

第一,解读证据。正如之前所述,辩护人通过反复观看监控录像,甄别出了被害人陈述的不实之处。要发现疑点,仅仅靠监控录像所呈现的画面与被害人陈述作简单、直观地对比还是不够的。因为监控录像很难反映被害人的心理活动。因此,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运用我们的经验、常识对监控录像进行解读。笔者在反复观看视频过程中,心中始终萦绕着这么一个疑问:一个年轻女子在受到强奸威胁和被强奸后的行为举止为何会如此镇定自如,就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一样。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未受到任何强制的情况下,在被强奸后被害人竟然仍然与嫌疑人共处一室长达几个小时。而这些反常的举动在嫌疑人的供述中都找到合理的解释。这便进一步印证了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因此,我们要结合经验、常识对证据进行解读,以为我们辩护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

第二,整体对比。辩护律师审查证据当然是从细节上入手,但是否是在细节上找到一两处疑点,便可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显然不是的。细节上疑点应该是体系性的,是能够从根本上否定控方证据体系。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充分挖掘与核心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多点”的分析、比较,然后从“面上”作出判断。本案中,辩护人将案发前、案发过程中、案发后视频录像与被害人陈述进行多点的比较,发现其不仅得不到印证,而且还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辩护人将这些矛盾点充分揭示出来,从而影响了案件承办人的内心确信。在承办人无法对犯罪行为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较好的处理结果。

第三,客观辩护。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递交的辩护意见,以客观性分析为重点,力求实事求是。这样的辩护意见不仅言之有物,而且也容易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本案的辩护意见,在分析过程中可谓“分秒必争”,用数据说话,用常识说话,有理有据不偏颇,为最终案件不起诉打下基础。

本文的案例及侧重点虽在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客观性审查,但事实上,此种方法也贯穿于其他类型证据的审查中。虽然案件类型不同、证据情况不同,但不论怎样,客观性审查方法及理念应当深入到刑辨律师的心中,成为刑事辩护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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