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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瞒报疫区行程的法律责任

2021-08-25 10:16:03   16209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张松涛、侯陶,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肖正卿,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扬州市通报了一例与南京相关联的新冠肺炎病例,毛某在明知自己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仍然瞒报且多次到人员密集场所打牌等行为,造成后果较为严重,相关处理已移交相关公安部门。那么,瞒报疫区行程需要承担那些法律责任,笔者作以下简要探讨分析。

  一、瞒报行为的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主动向单位或者村(社区)报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服从管理。第十一条规定: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绝或者擅自脱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因此,接受疫情管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是公民义务,瞒报疫区旅居史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防疫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通常是处于罚款和拘留并行。

  另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防疫法规,瞒报疫区旅居史属于失信行为,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行为人纳入失信名单,给予信用惩戒,在一定期间内对行为人的贷款、市场交易、从业资格等方面进行规制。

  二、瞒报行为的刑事责任

  国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因此,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毛某隐瞒疫区旅居史,造成疫情传播,耗费大量社会资源,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定罪处罚,如果毛某此次违法行为引起新冠病毒大规模传播,并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则郭某可能面临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更严重的情况是,如果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属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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