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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事故谁负法律责任?

2021-08-25 10:22:16   3060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来源: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

作者:肖飒,垂直“科技+金融”的深度法律服务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互金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2014年,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以是否需要司机的注意力和干预为基准发布了自动驾驶系统的分类。该分类将自动驾驶系统分为五级,从L0-L5分别代表着驾驶员的注意力可以在驾驶过程中逐渐消失。伴随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注意义务的变化,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将因驾驶员对危害结果避免可能性的降低而有所调整。本文将围绕驾驶员的责任问题展开简要讨论,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以技术标准判断驾驶员担责风险

根据目前通说,自动驾驶系统的分类可用于判断驾驶员责任风险的高低,飒姐团队认为,这一框架作为论述基础并无不妥,我们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1、在L0-L2级别的自动驾驶中,驾驶员完全掌握汽车的行使,自动驾驶系统仅起到辅助性作用。通常认为,此时驾驶员的注意义务同驾驶普通汽车相当,侵权责任及刑事风险均由驾驶员承担;

2、在L3级别的自动驾驶中,自动驾驶系统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负责常态下的驾驶任务,但驾驶员仍需要随时准备接应自动驾驶系统发出的接管请求。由于车辆行使的控制权存在摇摆,责任归属存在争议。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的生产者须根据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对法律风险进行分担;

3、L4与L5的自动驾驶系统可独立承担驾驶任务,车辆控制权由自动驾驶系统完全所有。在驾驶过程中,该等级的自动驾驶系统无须使用者在驾驶过程中作出反应。因此,有观点认为,驾驶员在其中仅扮演乘客角色,相关风险应由生产者承担。

二、L3自动驾驶责任承担的特殊问题

L3级别的自动驾驶系统具有两项特征,其一,驾驶者有权将自动驾驶模式切换为手动驾驶模式;其二,驾驶员需要及时响应自动驾驶系统发出的接管请求,将自动驾驶模式切换为手动驾驶模式。

由此引发的第一个疑问是:若L3级别的自动驾驶系统未发出接管请求且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考虑到切换手动驾驶的权限,飒姐团队认为,虽然驾驶员具有一定结果避免义务,但驾驶员更具备在一般道路上信赖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行使的利益,不应当对驾驶员提出过高的注意义务要求。由对车辆行使享有实际控制权的自动驾驶系统承担责任更为恰当,考虑到系统并非法律主体,相关责任须转嫁至生产者。

由L3系统特征引发的第二个疑问是:在L3级别的自动驾驶系统未发出接管请求正常驾驶时,驾驶员认为存在危险,强行接管驾驶后发生事故,驾驶员应否担责?

飒姐团队认为,责任的分担取决于驾驶员在接管驾驶后采取的驾驶行为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如符合规定,事故风险由自动驾驶系统的创造,驾驶员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如不符合规定,事故风险由驾驶员接管后的不当行为创设的,驾驶员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

三、完全自动驾驶系统可否豁免驾驶员责任

L4与L5级别的自动驾驶系统可完成驾驶的全面判断与操作,驾驶员对系统的完全信赖可以成立。有观点认为,驾驶员在此状态下与公交汽车的乘客无异,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飒姐团队认为,在完全的自动驾驶中,虽然驾驶员在汽车行使过程中与乘客无异,但区别于公交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的送修、保养任务由个人完成,驾驶员除乘客的身份之外,还有监督自动驾驶汽车正常运行的职责。如自动驾驶汽车出现明显的、一般人足以注意到的故障,驾驶员没有意识到且发生事故的,驾驶员仍须承担相应过失责任。

当然,由于自动驾驶存在一定的技术门槛,缺乏专业知识的驾驶员的注意义务须被严格限制,仅须做好形式上的事前审查、危险及时通报,不得过分扩张过失的范畴。

写在最后

就如同马车时代的交通法规不适用于机动车时代一样,以现行法律体系判断引入人工智能的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承担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相关问题存在讨论的空间。仅从事故责任来看,除驾驶员外,生产者、甚至自动驾驶系统本身都属于自动驾驶事故责任主体可能的范围,飒姐团队将在未来逐一分析,与各位读者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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