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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是正当防卫——从“昆山纹身哥”案谈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思路

2021-09-03 09:59:49   5355次查看

最近朋友圈被“昆山纹身男”刷屏了,继前两年的于欢案后,“正当防卫”再一次成为全民话题。这里我不谈昆山的案件,一是我觉得只凭两段并不完整的视频就下结论不太合适;二是关于此案的文章已经很多,不论哪个观点,该说的都有人说了。我借这个机会简单谈谈“故意伤害罪”的几个常见辩护思路——其实不止“正当防卫”一条路。

一、刑事和解

故意伤害罪属于刑法第四章的故意犯罪,而实践中相当一部故意伤害案件系因债务、邻里、家庭等民间纠纷引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只要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不是法定刑而是实际可能判处的刑罚,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当事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其实际量刑仍可能在三年以下,因此同样适用刑事和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事案件,若达成刑事和解,甚至有可能实现撤案或是不起诉,让当事人免受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正当防卫

在“于欢案”之前,“正当防卫”条款、一直有空心化的现象,实践中甚少认定。但是并不意味着辩护人所做的“正当防卫”辩护并未起到任何作用。

故意伤害案件中,辩护人以“正当防卫”作为辩点所追求的目标实际上有三个层次:

1.终极追求当然是正当防卫成立,当事人无罪;

2.退而求其次则是防卫过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典型的如于欢案;

3.再次则是虽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法院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虽然前两者的判例极少,但是“被害人有过错”的认定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并不罕见。常见的如双方互殴,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有伤害行为,但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被害人一方言语挑衅,引发斗殴等。“被害人有过错”虽然不在刑法条文中,但是在多个省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是明确的从轻情节。而且在公检法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缓刑适用等规定中,“被害人有过错”都是被列为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利情节,实际上还是能给当事人带来颇多“实惠”的。

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鉴于近期已有大量的文章做出了详细论述,本文就不赘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坏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构成

任何刑事罪名都有其构成要件,如不具备则不构罪,故意伤害罪亦如此。故意伤害罪的三个基本要素就是:

1.故意伤害行为存在。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伤害行为,也可以是帮助实现故意伤害的行为,如不让被害人逃脱,或者阻止他人对被害人救助等。以此为辩点,需要辩护人对案件的所有证件材料进行细致审查,必要时还要进行一定的取证调查工作,以充分了解当事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实际作用、参与程度。

2.发生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只有发生轻伤以上的结果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于被害人伤势所做的鉴定意见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就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该鉴定意见并非一定正确。鉴于其对案件定性处理的重要性,需要辩护人结合案发过程、医院病历材料等其他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审查,以避免由此产生错捕错诉错判。

3.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司法实践中,许多故意伤害案件中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如被害人逃避殴打时落水,溺水身亡或者被害人本身患有疾病,被殴打时病发死亡等。此类案件的处理相当复杂,没有统一标准,辩护人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评估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伤亡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做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之,故意伤害罪虽然是一个常见罪名,但仍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并非普通人凭一般朴素的认知就能予以判断。就如“昆山纹身哥”的案件,看一段视频然后在朋友圈发几条评论自无不可。但是参与办理案件的警察、检察院包括以后可能也会参与其中的法官和律师,显然不能仅仅凭几段视频就对案件作出结论性意见。

故意伤害罪,看似简单,其实不然,话说回来,实践中哪个法律问题不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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