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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正当性及实践问题探究

2021-09-07 10:13:09   12915次查看

来源:证据与刑辩论坛

作者:郭思云


【摘要】 刑事远程视频庭审是互联网时代技术融入司法的新型庭审模式,具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天然优势。但是由于刑事远程视频庭审对刑事诉讼价值、原则、传统庭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因而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正当性基础值得探寻。从实践来看,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运行还潜藏多重风险,例如,缺乏法律层级的依据,难以保障庭审效果及庭审安全,对被告人的权利行使产生了影响等。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应当从制度完善、技术开发等多个层面进一步提升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关键词】 远程视频庭审 争议性 正当性 运行风险 规则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争议性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持续革新和飞速发展,人工智能、音视频通讯等技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化办公成为各行各业的潮流和必然趋势。在刑事司法领域,远程视频技术逐渐在刑事诉讼的多个环节得以应用并发挥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作用。当前,网上立案、远程提讯、证人以视频方式出庭作证等操作方式基本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可,但是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庭审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一)对刑事诉讼价值的冲击

远程视频庭审引发了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利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在设备与技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

首先,就程序正义而言,其与刑事诉讼效率成反比,即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增强会导致司法资源耗费的增加,从而导致刑事诉讼效率的降低[1]。远程视频庭审依托网络和技术,在庭审中,如果信号中断、设备故障,庭审就被迫暂停,需要等待信号恢复、设备正常后重新进行庭审。此种情况下,刑事诉讼效率并未得以提升,还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其次,就实体正义而言,实践中,远程视频庭审主要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形,应当注重对其自愿性的审查。而远程视频庭审的一端设在看守所,法官无法完全了解被告人所在现场的环境和情况,也就无法保证庭审中被告人作出“自愿认罪认罚”陈述时未受到任何压迫和干扰,从而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

(二)对刑事诉讼原则的冲击

有学者认为,远程视频庭审与传统庭审相比,刑事审判应当遵循的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辩论原则等均受到一定程度减损[2]。其中对直接言词原则和公开审理原则的讨论最为激烈。

首先,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是在立法、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中均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同时,直接言词原则也是司法亲历性的内在要求。司法亲历是法官亲历与人证亲自到庭的统一,它要求二者面对面、言词对言词,因此,它必然要求法院审判特别是庭审要直接言词审理,而不是间接、书面审理[3]。远程视频庭审是介于直接审理与书面审理之间的一种审理方式,与传统的面对面当庭庭审模式相比,该模式下法官、公诉人、被告人之间存在客观的物理空间距离,由此产生的争议是,非传统的“面对面”是否会对法庭调查产生影响,是否会对被告人的在场性造成挑战。

其次,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从试点情况看,远程视频审理点一般设在看守所监区内,这一区域一般旁听群众无法自由出入,这有违审判公开原则[4]。此外,在传统庭审模式下,庭审场地经由布置,具有庄严性和神圣感,人民群众走进法庭,能够切身感受到庭审活动的肃穆性,法庭的剧场效应得以形成,审判活动的教育教化功能得以有效实现。而在远程视频庭审模式下,庭审的仪式感、法庭的庄严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

(三)对庭审实质化的冲击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对庭审实质化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有学者对C市J区法院2015年至2017年适用远程视频庭审的情况进行了数据分析,结果表明:速裁程序中,2015-2017年适用远程视频庭审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7%以上,简易程序中均达到79%以上。即使是普通程序案件中,也有平15%以上的适用率,而事实上这部分普通程序案件基本为认罪案件[5]。在实践中,部分法官在审理速裁案件时,过分追求诉讼效率和结案率,导致速裁案件的庭审流于形式。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庭审,法官、公诉人、被告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将会增加庭审形式化的风险。

加之历史发展原因,我国法官对案卷的依赖程度较高,法官在开庭之前即通过审查卷宗,形成心证。在远程视频庭审模式下,控辩双方存在对抗性不足的“先天缺陷”,这不利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加速了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适用率,在某种程度上也推动了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发展。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下,降低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争议性,探寻其正当性,分析其运行风险,解决其实践问题,刻不容缓。

二、刑事远程视频庭审运用的正当性

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这是我国首次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审理刑事案件。此后,上海各级法院都开始积极探索和运用远程视频技术进行庭审。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江苏省南通市港匣区人民法院运用远程视频技术审理了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此案在庭审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吸引了国内数十家主流媒体关注,约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6]。据媒体报道,现有北京、上海、广东、重庆、河北等多个省市试行刑事远程视频庭审。从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发展过程来看,利用互联网技术所进行的审判方式革新,正在我国加速度进行,而且已经从地方法院的零星探索演化成国家层面的战略推进[7]。然而不少学者对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正当性表示怀疑,笔者认为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探寻其正当性。只有将其正当化,才能推进远程视频庭审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

(一)理论支撑

1、基于被告人自愿的正当事由

笔者上文提到,远程视频庭审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之间存在张力,宏观上讲,运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道而驰。但从价值追求上来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旨在改变我国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畸形观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结果。远程视频庭审作为一种审理方式,与传统的开庭审理一样,都致力于呈现公正审判的结果。其次,从被追诉人的角度分析,获得公正审判是其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那么被追诉人有权自愿放弃,选择采用更为简单快捷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并在法定范围内获得量刑奖励,这是民众之于司法的实然需求[8]。此外,在对远程视频庭审的争议中,被追诉人各项诉讼权利能否正常行使也是广为担忧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充分告知被追诉人利弊的基础上,其完全可以自愿放弃某项权利或者让渡某项权利中的一部分,以换取快速审判,尽快从诉讼中脱离出来。

2、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然选择

2020年全国法院第七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视频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本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同时就“创新审判模式”作出了部署。在技术引入司法工作之初,往往存在一定的磨合期,技术需要对司法需求作出回应,司法自身可能也需要进行调整。在互动中,不断缩小技术手段与司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从各国的远程视频在私法领域运用的发展过程来看,该项技术最初适用于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其后逐步应用于远程提讯、特定情形下证人远程作证等环节。我国也大致如此。但是近年来,为了兑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我国开始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并推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定了配套的速裁程序。在轻微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不断提升的背景下,远程视频庭审在刑事领域拥有了可以发展的土壤。在互联网时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已经成为现实。这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信息技术与司法有效耦合的规律使然。

3、司法便民原则的应有之义

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指出“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在司法便民利民方面的作用。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公告、预约办案、电子签章、电子送达、视频提讯等便民措施”。周强大法官指出,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全面应用,满足审判工作和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要,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9]。长期以来,人民饱受诉累,刑事诉讼周期较长,看守所等关押地点与审判场所的距离较远,被告人到庭参加刑事诉讼往往舟车劳顿。在保证审判公正、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减轻当事人诉累是司法便民工作的重要内容。

当前,新冠疫情在全球肆虐,部分国家疫情迅速恶化。例如,据CNN报道,有超过98%的美国人所处地区,存在高水平或大量的社区传播风险。此外,新冠病毒的变异毒株不断被发现,德尔塔、拉姆达、阿尔法等变异株的传播能力和危险性都明显超过原始病毒。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部分省市的疫情出现反复。最高法于2020年2月14 日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八条指出“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政策要求下,远程视频庭审是有序推进审判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客观上也是司法便民原则的内在体现。

(二)实践价值

1、在案多人少的现实背景下,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庭审效率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20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225件。根据不少学者的研究,近年来,我国轻刑案件数量增多,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占比较高,导致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增多,法官办案压力巨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以下简称“繁简分流意见”),旨在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繁简分流意见》第十条规定:创新开庭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实践情况也表明,适用该方式审理的案件庭审效率高,速裁程序平均庭审时间为5分钟、简易程序平均庭审时间为15分钟[10]。笔者曾在C市Y区法院实习时旁听过速裁案件的远程视频庭审,加之是同类型犯罪案件的集中审理,庭审节奏更快。

2、有效降低押解过程的风险,缓解法院押解警力不足的困境

据媒体报道,2018年3月23日,云南德宏州看守所的死缓犯人黄某在被押解投牢过程中,在杭瑞高速小白营服务区上厕所时从窗口逃脱。2018年6月26日,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一名候审的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嫌疑人,以上厕所为由突然冲出法庭,从法院二楼跳窗逃脱。这表明押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寻找各种机会强行逃跑,反映出押解活动的风险性和危险性。在此视角,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在途流动,因而可以完全避免投牢前因参与庭审而逃跑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而我国法警难以满足与犯罪嫌疑人2:1的最低比例要求。但是一味增加法警招录名额,并不是最妥善的解决办法,也许可以缓解一时之急,但极易在押解任务相对轻松时造成人员闲置,增加法院运行成本。笔者认为,通过改革庭审方式,完全可以缓解押解警力不足的困境,远程视频庭审由于不产生押解任务,自然不需要法警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

3、增加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

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证人容易遭到打击报复,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会有较大的顾虑。但是在一个案件中,关键性证人往往较为单一,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特殊类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导致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例如不暴露外貌、对其声音进行处理等。又,证人可能会由于路途较远等各方面的因素而选择不出庭作证,以上原因共同导致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较低。远程视频庭审的运用可以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利用当前的技术完全可以对证人的声音和图像进行处理,证人既不用担心路途遥远,也无须担心遭到打击报复。从试点情况来看,远程视频庭审模式下,证人出庭率有所提高。

三、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运行风险

从2007年至今,远程视频庭审在刑事领域的试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远程视频庭审具有正当性,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风险,必须予以正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应对策略。

(一)立法层面

1、缺少法律层级的依据

我国改革先行于立法的实践虽然是一种历史惯例,但仍然存在程序不正当的风险。笔者梳理了我国当前涉及“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规范,主要如下:第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繁简分流意见》第十条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第二,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在线诉讼通知”)第八条规定: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第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较为系统的规定了在线诉讼运行规则,但仍然不够全面,其所发挥的作用更倾向于指引而非操作。第四,地方法院发布的刑事远程视频庭审操作规范,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远程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操作规程(试行)》等。但总体来说,刑事远程视频庭审尚处试行、探索、实验阶段,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远程视频庭审”,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操作也不统一。

2、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启动程序不明

第一,我国远程视频庭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定不明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从《刑诉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庭审阶段,宣告判决环节可以适用远程视频,但是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不在此列。但是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都是庭审不可省略的环节。此外,《在线诉讼通知》将适用远程视频庭审的范围限制为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但是实践中,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也同样适用了远程视频方式。综上观之,什么情形可以适用远程视频庭审,什么情形不适用,一般规定和例外规定都较为模糊。

第二,《繁简分流意见》虽然明确规定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但是实践中,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无法得到实质性保障,被害人是否有程序选择权也一直存在争议。从试点情况看,有的法院盲目追求结案数量,会直接要求被追诉人在告知书上签字,或只简单告知远程庭审的法律后果,被追诉人由于知识水平、诉讼地位所限,未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11]。

(二)技术层面

首先,相较于传统庭审,远程视频庭审对技术表现出高度依赖性。庭审中,任何一方网络信号不稳定都将导致庭审不能同步进行或者庭审中断,这将造成诉讼效率不增反降。笔者曾经旁听过适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的案子,在此过程中,法官多次向被告人强调讲话音量、能否听清等问题,也存在反复问话的情形。

其次,远程视频庭审的庭审效果及教育功能的实现,需要依靠技术减弱被告人、旁听群众的距离感,加强被告人与法官、公诉人面对面的真实感。

最后,在远程视频庭审模式下,庭审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如何得到保障,对技术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在远程视频庭审的环境下,需要借助信息技术对视频庭审系统加密保护,以防止在审理依法不公开案件时病毒和黑客入侵,避免案件证据泄露。

(三)对传统庭审的挑战层面

1、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远程视频庭审与传统庭审相比,被告人行使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方式必然会受到影响。首先,大多数被告人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庭审方式的转变对其心理的影响较大。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完全有可能在“搞不清楚”的状态下完成庭审。其次,在远程视频庭审模式下,被告人的知情权、程序选择权、程序回转权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实践中,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的选择主动权掌握在法官手中,被告人甚至不知晓自己有此项权利。庭审开始后,被告人即便有正当理由将远程视频庭审转为线下诉讼,也不清楚应当在哪个环节提出申请。再次,远程视频庭审的远程端设在看守所等地,法官开庭时通过显示屏无法看到被告人所在环境的全貌,在画面死角,是否存在影响被告人自由作出陈述的因素,还有待审查。最后,法庭调查中最为关键的举证质证环节在远程视频庭审模式下往往被简化,被告人很可能未完全辨明某项证据的内容就作出了回答。

2、庭审的教育教化功能实现问题

传统庭审在精心设计和布置的审判场所进行,无论是被告人还是旁听群众,都能切身感受到法庭的庄严和权威。刑事庭审绝非以定罪量刑、惩罚犯罪为唯一追求,它是一场综合性活动。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共处同一时空,与代表国家权力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相比,亲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更容易感化被告人。但是远程视频庭审模式下,被告人无法看到旁听席,且由于远程端并未经过精心布置,对被告人的震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减损,不利于实现庭审的教育教化功能。笔者认为,远程视频庭审是互联网时代庭审的新模式,其本质和传统庭审并无二样,同样要求严肃、庄严和权威。当前司法实践所表现出来的庭审教育教化功能被弱化,主要是由于被告人、旁听群众未完全适应新型庭审模式,审判人员未完全掌握远程视频庭审的操作要旨。

3、司法亲历性问题

笔者前文提到,有学者认为,从传统庭审的面对面转变为远程视频庭审的屏对屏,对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直接言词原则是司法亲历性诉讼原理的内在要求,从宏观上讲,需要探讨远程视频庭审是否突破了司法亲历性原则。笔者认为,司法亲历性的核心要求是审、判合一,也就是不能只审不判,也不能只判不审,其价值追求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体来说,审判者需要亲自直接听取公诉方和辩护方以言词方式进行的举证质证、辩论陈述。再来审视刑事远程视频庭审,它仍然需要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公诉方和辩护方进行口头的举证质证、陈述辩论。只不过是互联网时代下“面对面”的新形态,只是使得亲历的时间、空间和方式得到了拓展,并没有改变亲历的实质。从这个角度来讲,刑事远程视频庭审丰富了司法亲历性的基本内涵。

四、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规则完善

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在线诉讼规则》,这是我国首部全流程全领域关于在线诉讼活动的司法解释。全文共三十九条,虽然回应了改革过程中一直比较有争议的部分问题,例如:电子化材料的效力,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线上线下庭审的转换机制,证人出庭作证等,但是这些规则整体上可操作性较低,真正涉及到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专门性规定较少。因此,仍然需要理性看待现有实践中的运行风险,并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和完善。

(一)建立更高层次的立法保障

纵观世界,有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远程审判体系。美国密歇根州在2002年通过《电子法院法》,规定了电子起诉、远程审前程序、远程视频庭审等程序。韩国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远程视频审判规则》,又在2010年颁布了《远程审判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采访时谈到“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经从‘跟跑’走向‘领跑’,实现了‘弯道超车’,但它作为新兴事物仍然处于发展和上升阶段……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在线诉讼规则》是我国当前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填补了我国这一领域的制度空白。它是在前期司法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的经验,对未来在线诉讼包括刑事远程视频庭审提供了规范指引。

笔者认为,发展远程视频庭审必须在制度层面予以保障,首要任务就是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待国家在立法层面进一步确立。通常认为,法律的确定性与改革的不确定性之间存在张力,但是可以将当前实践中已经确定的原则、规则写进《刑事诉讼法》,使远程视频庭审的存在有法可依。之后可以随着改革进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逐步建成刑事远程视频庭审操作体系。

(二)加强远程视频庭审技术开发

1、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

刑事远程视频庭审高度依赖于声音、图像传输技术,必须保证音质良好、画面高清稳定,法官、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才能通过屏幕获得完整的认知。远程视频庭审与传统庭审相比,为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增加了一道传播介质,通过这种介质,如实还原证据全貌,是举证质证的前提条件。因此,需要加大法院显示、投影设备的技术投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远程视频庭审的场所布置、设备性能差距也较大。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标准化科技法庭配置还不均衡,所利用的网络传输平台也不尽相同,平台的技术稳定性、安全性、具体操作标准及管理制度不统一[12],因此应当尽快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2、保证庭审效果实现

远程视频庭审模式下,剧场效应相较于传统庭审较难形成,借助技术让被告人、旁听群众感受到法庭庄严肃穆的环境,有理论上的可行性。1993年美国启动了“法庭21计划”,利用最新的技术进行3D模拟庭审,使各方当事人产生较强的在场感。通过不断完善视频技术,可以使得庭审的氛围更加逼真,远程视频庭审仪式感较低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因此,我国可以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AR技术与智慧司法的深度融合,可以加大3D虚拟庭审技术的开发,以降低远程视频庭审仪式感较低对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心理的影响。

3、确保庭审安全

《在线诉讼规则》强调“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刑事远程视频庭审虽然借助法院内网进行,但是网络本身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黑客攻击、病毒入侵无法百分百避免。实践中,有的法院建立了电子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机制。但是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何适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仍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完善权利保障机制

1、充分告知被告人,并明确程序回转救济权

笔者前文提到,实践中,告知被告人的过程过于形式化,被告人对于远程视频庭审具体运行规则不了解,若有正当事由想要转为线下庭审,也真不清楚何时提出申请、如何提出申请。

首先,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四条的规定,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其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操作方法等。但《在线诉讼规则》并没有规定以何种形式、由谁负责告知被告人。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由两方面的主体承担这一义务:一是承办案件的法官,二是看守所负责押解的武警。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向被告人送达公诉书副本时,也会将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至被告人。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可以增加远程视频庭审的内容,并以显目的方式标记。看守所负责押解的武警,在向被告人传递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可以提醒其注意相关条款。

其次,《在线诉讼规则》对适用远程视频庭审的条件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规定当事人的程序回转救济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能否变更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笔者认为此条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一,合理期限的规定具有模糊性。第二,开庭之后程序回转权掌握在法官手中,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第一个问题属于导致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的根源性问题,因此应当明确被告人行使程序回转救济权的具体期限,而不是由法官审查期限是否合理。

2、发挥值班律师作用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六项基本工作职责,但是仍然预留发展空间。我国当前对值班律师的定位是“提供法律帮助”,这是一个涵盖面非常广的概念,因此,实践中完全可以由派驻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的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诉讼指导,向其释明远程视频庭审的利弊,保障其程序知悉权、选择权和救济权。

结语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推进互联网司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刑事远程视频庭审是互联网司法系统工程中的重要一环,其所面临的争议性较大,在试行阶段就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但是笔者认为,刑事远程视频庭审无论是从历史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实践需求来看,都具有深厚的正当性基础,应当大力提倡和发展。当前刑事远程视频庭审发展的阻碍主要在于制度不完善,这就要求,以公正价值为指引,以提高审判质效为目标,进一步推动智慧法院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宋远升:“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反思与重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2] 熊秋红:“远程庭审有哪些优势与不足”,《人民论坛》,2016年第27期。

[3] 朱孝清:“司法的亲历性”,《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4] 尹逊航:“刑事速裁程序场域中远程审判的展开”,《人民司法》,2019年第4期。

[5] 潘金贵,谭中平:“论刑事远程视频庭审规程的构建”,《法律适用》,2019年第9期。

[6] “江苏南通港闸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判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南京晨报》,2020年2月9日第A6版。

[7] 段厚省:“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政法论丛》,2020年4月第2期。

[8] 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当代法学》,2016年第6期。

[9] 郭锋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5年第13期。

[10] 前引[5]。

[11] 前引[4]。

[12] 前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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