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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弑母案,死刑立即执行是唯一的选择吗?

2021-09-08 09:42:23   3942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源于:微信公众号:刑事胜谈;作者:臧德胜,单位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原北京朝阳法院。


  2021年8月26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谢宇悲观厌世,曾产生自杀之念,其父病故后,认为母亲谢天琴生活已失去意义,于2015年上半年产生杀害谢天琴的念头,并网购作案工具。2015年7月10日17时许,吴谢宇趁谢天琴回家换鞋之际,持哑铃杠连续猛击谢天琴头面部,致谢天琴死亡,并在尸体上放置床单、塑料膜等75层覆盖物及活性炭包、冰箱除味剂。后吴谢宇向亲友隐瞒谢天琴已被其杀害的真相,虚构谢天琴陪同其出国交流学习,以需要生活费、学费、财力证明等理由骗取亲友144万元予以挥霍。为逃避侦查,吴谢宇购买了10余张身份证件, 用于隐匿身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谢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逃避刑事处罚,购买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吴谢宇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经过长时间预谋、策划,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吴谢宇杀害母亲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吴谢宇作为一个高材生,经过长时间的谋划,杀害了亲生母亲,作案后为逃避处罚,继续实施其他犯罪,确实细思极恐。想象一下和这样的人生活在一起的场景,确实让人不寒而栗。

  作为故意杀人案,对吴谢宇判处死刑,可以说出多种理由。

  但是,本案又何尝不是一场人间悲剧,吴谢宇基于一种反常的动机杀害亲生母亲,其中必然有其特殊的心理问题,对其判处死刑,一杀了之,是不是法律应当具有的态度呢?

  对此,还是要少些情绪,多些反思。对其免死,并非没有理由。

  一、吴谢宇犯罪动机反常,心理问题应当引起关注

  一般而言,故意杀人都是基于一种恶的动机,如泄愤、图财等等,为了满足自己的动机不惜剥夺他人的生命。基于邪恶的动机,违背了社会规则,造成严重的后果,自然应该受到严惩。

  而本案不同,吴谢宇基于一种他所认为的“善良”的动机,结束了母亲的生命。

  据媒体报道:

  杀害母亲,在吴谢宇看来,“是帮她解脱”。2010年,吴谢宇的父亲因癌症病逝,此后,他便一直认为“爸爸不在就是没有家了”。2014年,吴谢宇上大学时诊断出心率不齐,他认为自己也会随父亲而去。而他死了,便没有人来照顾母亲谢天琴,加上那时谢天琴生病了,吴谢宇认为母亲就和即将死亡的林黛玉一般。于是,一个更可怕的念头产生了,“不如和我妈一起死,这样就可以和爸爸在一起了。”

  媒体报道的内容是否可靠,尚不确定。但可以确定的是:

  1.父亲的早逝对年幼的吴谢宇产生极大的影响。这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父母均有较好的工作,孩子学习优异。可能正是这种顺风顺水的经历,更难以承受中道变故的打击。

  2.母亲并没有促使吴谢宇产生杀人恶念的行为,吴谢宇基于爱而弑母。父亲病故后,作为单亲家庭,母亲承担了家庭的一切,对孩子更是关爱有加。综合各种信息来源,吴谢宇对母亲并无恨意。

  3.吴谢宇的心理问题在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必要的关注。能够入学北大,足以证明其学业水平,但优异的成绩掩盖了所有的不足,其在心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家庭、学校、社会的关注和干预。

  虽然吴谢宇没有被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人,但其特殊的心理状态也应当成为影响案件评判尤其是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死刑的功能在吴谢宇案中有何体现

  死刑(立即执行)是最为严厉的刑罚,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主要功能在于两点。一是报应功能,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通过剥夺其生命让其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也就彻底消除了其再犯的可能性。其二是威慑功能或者一般预防功能,惩一儆百,通过对已经实施犯罪的人判处死刑,使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效仿。

  基于前述第一个问题的分析,吴谢宇这种违反一般犯罪动机的犯罪,他人效仿实施类似犯罪的概率极低,死刑的威慑功能也就少有用武之地。即使给吴谢宇留一条生路,并不代表对杀人犯罪予以放纵,也不会引发连锁反应。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最好的选择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套严密的刑罚体系,死刑有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之分,死刑之下还有无期徒刑。对于严重犯罪分子,根据情况有多种选择。

  《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一制度能够避免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实际服刑期限过短的问题。

  吴谢宇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犯罪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舅舅等亲属也表示谅解,希望能够留其一命,结合其犯罪的特殊情况,可以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如果担心其释放后继续危害社会,可以同时限制减刑。

  四、如果对吴谢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社会可以做些什么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适用刑罚,需要兼顾惩罚目的与教育目的。唯有对那些非杀不可的人才可以放弃刑罚的教育功能。

  吴谢宇案件的发生,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的、社会的原因。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都应当反思这样的悲剧怎么能够避免。对吴谢宇一杀了之,确实减少了很多的社会负担,但是,这种处理是不是过于简单化,甚至有甩锅的嫌疑呢?

  在审判过程中,吴谢宇表现出求生的欲望。如果对其判处死缓,在刑罚执行期间,对其进行心理矫治,进行相应教育改造,并非就一定不能改造成功。即使他今后不会对社会做出什么贡献,但最起码能够体现社会的担当和对生命的尊重。

  父亲病逝,母亲被杀,儿子死刑,一个家庭眼看就要从人间消逝,如果吴母在天有灵,这是不是她作为被害人想要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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