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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游戏外挂,并不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或侵犯著作权罪!

2021-09-16 11:08:09   6030次查看

转自:一线刑辩

来源:新型经济犯罪辩护 作者:卢捷培


关于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定性,目前并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争议。而实际上,外挂类犯罪并非只有单一的行为模式,而是存在多种情形,所涉嫌的具体罪名,也需要结合案情来进行综合判断。

比如在实践中,对于制作游戏外挂的行为,有的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有的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也有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来定性。最典型的是《刑事审判参考》第473号案例谈某明非法经营案(擅自制作游戏外挂并出售牟利),该案法院认为制作游戏外挂并出售的行为,属于非法出版活动,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但对于单纯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除了上述几个罪名之外,还有另外一个罪名--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重点考虑,本文以(2010)浦刑初字第3240号判决为例,对销售游戏外挂可以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作出分析。‍

案例简介

国内某公司经韩国NEXON公司许可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并运营《冒X岛》网络游戏。2007年起,张某、黄某针对《冒X岛》网络游戏研究制作外挂程序“CS辅助”,该外挂程序通过内存挂钩方式入侵《冒X岛》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获得对该程序内存地址、数据修改的控制权,调用、复制了《冒X岛》124项客户端软件功能数据的数据命名、数据结构、运行方式,通过改变数据的数值、参数,以加强应用功能。

为集中打开销售渠道,被告人张某与梁某宇合谋,2010年2月起,由张某提供外挂,梁某宇担任外挂的销售总代理负责销售外挂。

2010年2月起,阮某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系外挂程序于2010年6月18日~9月14日向梁某宇购买“CS辅助”,事后在其淘宝网上的店铺以周卡10元、月卡3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网店首页上部有“品质保证,信誉专卖”字样,分设有不同的销售产品栏目。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阮某某、刘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认定二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可以看到,本案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并不一致,而法院变更罪名的原因,便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判决书的入罪逻辑如下:

一、《冒X岛》游戏属于依法享有著作权,张某与黄某就该游戏研发相关外挂程序,属于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韩国NEXON公司享有《冒X岛》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且该游戏经由我国国内企业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经我国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运营和网络出版,该网络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张某、黄某二人通过入侵《冒X岛》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调用、复制了《冒X岛》124项客户端软件功能数据的数据命名、数据结构、运行方式,制作“CS辅助”外挂程序,通过改变源程序数据的数值、参数,以加强应用功能,该行为已构成对原游戏的“复制”,而后通过梁某某(销售总代理)、阮某某、刘某等人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构成一种“发行”。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CS辅助”外挂程序属于一种侵权复制品,张某、黄某、梁某宇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阮某某、刘某与外挂制作人不存在事先通谋,仅负责销售外挂,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共犯。

同样是销售游戏外挂,为何对总代理商梁某宇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对阮某某、刘某二人却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关键就在于,梁某宇与张某、黄某之间存在事先通谋,存在“你负责制作、我负责销售”的分工合作,三人存在较为紧密的合意,而阮某某、刘某二人仅与梁某宇对接,向其购买外挂程序并再次销售,与外挂制作人没有直接联系,未实际参与到外挂程序的制作、修改,行为相对独立,故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犯罪。

三、在淘宝店铺上销售侵权程序,不属于发行行为,但符合销售侵犯侵权复制品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认为,虽然阮某某、刘某没有参与外挂程序的制作,但二人在淘宝店铺上销售该程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的“发行”行为,也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予以追诉。但法院对此观点予以否定,虽然该解释中明确:“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二人的网店页面虽有被售品的图案和价格,但广告痕迹不明显,亦无店铺页面以外的广告推销行为,故不属于通过广告推销的发行行为。

笔者认同法院的观点。任何网店销售商品均需要将商品的相关信息、图案展示出来,如果仅仅因为网店面向不特定公众,就将其认定为一种“发行”行为,则会无限扩大“发行”这一术语的语义,也会使得所有的网店销售都变成产品“发行”,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但不可否认,阮某某、刘某所销售的物品为侵权产品,销售额也达到了刑事追诉的立案标准,符合销售侵犯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各地法院对于制作、销售外挂类犯罪案件,作出了不同罪名的认定,每份判决可能均有其合理之处。相对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而言,销售侵犯侵权复制品罪的刑期较轻,因此,从辩护人的角度出发,在当前制作、销售外挂行为定性尚不明确、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侵权复制品罪不失为一个可以重点考虑的辩护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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