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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行使不得逾越法律边界

2021-09-17 14:35:16   3367次查看

今年2月8日,武汉轻轨1号线友谊路站,姚某因债务问题欲跳轨自杀。事件造成1号线全线停运40多分钟,群众报警警情19起,沿线约30万乘客滞留,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9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扬言自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追究刑责在我国尚属首例。(据《长江日报》)

生命权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各国法律都对生命权作出了法律上的保护,非法侵犯生命权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有些国家如印度甚至规定,即使是公民自杀也是一种剥夺人的生命权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法律形成的早期,许多国家当时的刑法也都禁止自杀行为,英格兰甚至规定自杀者的财产将收归国有。不过,目前大部分国家的刑罚权一般很少直接干预个体蓄意或者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毕竟生命权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权的一种尊重。

在我国,自杀本身不是犯罪行为,即使因为自杀行为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如果是自杀未遂,也不能由此追究自杀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在自杀过程中转变了主观心态,危及到他人权利的行使和正常社会秩序的运行,那就不能再将“自杀行为”看做简单的个人行为——此时“自杀行为”已从束己行为延伸到涉他行为的领域中,情节严重的,则落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姚某在晚高峰时段爬上轻轨扬言自杀,对民警的劝阻全然不顾,当看到车辆严重拥堵、交通瘫痪时,他非但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还与家人联系称自己“要成为网红了”。从其主观心态来看,姚某显然已从最初的自杀心态转为吸引社会关注、对自己所造成的公共秩序混乱采取放任甚至积极追求的态度;客观上,其行为也实际造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符合寻衅滋事罪关于“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要件。

汉阳区法院作出的这起首例判决,也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法治课。虽然在私权行使领域奉行“法无禁止皆自由”原则,但该“自由”是以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边界的。逾越了这个限度,“自由”将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由“量变”导致“质变”,引发牢狱之灾。因此,不管任何时候遇到困难,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途径,避免因冲动而采取过激行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需要规范与制裁,权利的行使不可逾越法律边界!

新闻回顾

扬言跳轨自杀被判刑?

武汉首例判决引发关注

据长江日报报道,今年2月8日下午4时许,武汉地铁1号线友谊路站汉口北方向站台上,33岁的姚某翻到轨道区间内露台上扬言要跳轨自杀,被轻轨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劝阻并报警。

事件造成1号线上下行双向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

轻轨沿线各站约30万乘客滞留等严重后果

武汉地铁当时表示,强烈谴责此类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警方也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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