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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套路贷犯罪中的定性问题

2021-09-27 10:17:21   2664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白羽翔,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刑庭员额法官。


【中文摘要】本案是一起扫黑除恶过程中发现线索并侦破的典型的涉套路贷案件。套路贷常见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在实践中,此两类罪名主观目的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确实难以区分。本案中,确定本案定性的关键一是在于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二是在于被告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

【中文关键字】套路贷;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全文】

  【案情】

  2015年8月4日,被害人吴某经他人介绍向季甲(另案处理)借款,按季甲的要求,以其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向被告人季乙出具5万元借据,扣除1万元利息,被害人吴某实际借得人民币4万元。债务到期后,季甲收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万元利息,以找人为吴某“平账”为由,诱骗被害人吴某以汽车及其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向刘某某出具5万元的虚假借据,季甲指使被告人季乙制造虚假银行流水。

  2015年11月13日,季甲伙同被告人季乙、朱某在如皋市城北街道季甲办公室内,以向公安机关告发被害人吴某使用假行驶证抵押借款相要挟,逼迫被害人吴某向被告人季乙出具人民币25万元的虚假借据,后季甲指使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转账、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季甲在收取被害人3万元利息后,伙同被告人季乙以25万元的虚假借据向本院起诉,并指使被告人徐某某在本院民事法官调查核实过程中,对借据中的银行流水作虚假陈述。

  2015年12月10日,季甲伙同被告人季乙、朱某强行扣走被害人的汽车,向被害人吴某索要虚高借据金额。后被害人吴某家属被迫给付人民币10万元将车赎回。季甲和被告人季乙、徐某某、朱某敲诈勒索得款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季乙、朱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季甲、季乙、朱某共同退赃10万元。

  【审判】

  如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乙、徐某某、朱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季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且对三被告人均并处罚金。判决之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意见】

  审理中,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季乙等人在被害人吴某债务到期后,诱骗其以汽车、名下房产抵押,制作虚假的银行流水和借据,再据此索要虚假的债务。索债过程中,虽然有扣车行为,但暴力手段不明显,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季乙等人是以向公安机关告发被害人吴某使用假行驶证抵押借款相要挟逼迫被害人写下虚假的借据,后又通过民事诉讼、扣车要挟等方式向被害人吴某施压,敲诈钱财,其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是一起扫黑除恶过程中发现线索并侦破的典型的涉套路贷案件。套路贷常见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在实践中,此两类罪名主观目的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确实难以区分。本案中,确定本案定性的关键一是在于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二是在于被告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

  从本案被害人的主观心态看,各被告人在被害人债务到期后以向公安机关告发被害人吴某使用假行驶证抵押借款为由相要挟,逼迫被害人出具虚假的借条。在之后索债过程中通过民事诉讼、扣车、“软暴力”等手段对被害人持续进行施压。不管是逼迫出具借条、还是后来一系列为索债实施的行为都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被害人给付财物并不是受到欺骗,其心态亦不是通常诈骗案中受到欺骗时的“自愿”心理,而是基于畏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再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法看,本案中的犯罪手法正体现了敲诈勒索罪的特征。首先,以“迅速放款”吸引借款人,但在合同中加入需要缴纳高额风险保证金等不合理条款,以抵押为名,安装GPS,收取车辆合法证件,为将来处理车辆做准备。伎俩二:放贷时设陷阱。利用受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诱骗受害人签订“阴阳借条”,并收取“砍头息”,但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为将来走司法途径挖陷阱。伎俩三:夺取车辆控制权。借款到期后,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索取高额罚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虚假的借条、银行流水起诉到法院,还强行扣车,向被害人持续施压。伎俩四:在扣车后,通过“软暴力”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属实施催款。

  综上,经过梳理,各被告人的犯罪方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再结合被害人的主观心态,对各被告人均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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