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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3份判决,看强制侮辱罪的裁判观点

2021-05-08 16:57:03   12690次查看

广州公安4月8日发布通报称,因实名举报而案发,24岁的南航员工高某因涉嫌在网上传播淫秽信息已被白云警方刑事拘留。那么,涉事男子对多名女同学的偷拍行为,是否也涉嫌强制侮辱罪或侮辱罪呢?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有些常见罪名存在竞合关系,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但有一些存在竞合关系的罪名并不太常见,比如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

有的律师甚至会认为这就是同一个罪名,只是称呼不同。所以,对法条和罪名的认知偏差,会导致将重罪变为轻罪、降低法定刑的辩护策略落空,最终难以实现有效辩护。

作者从刑法规定与罪名具体特征的角度,将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进行对比,并从案例中梳理出司法机关对于强制侮辱罪几点裁判观点,供大家参考。

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竞合时

适用强制侮辱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行为在构成强制侮辱罪的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侮辱罪,由于强制侮辱罪的量刑处罚重于侮辱罪,根据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理,仍然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强制侮辱罪予以定罪处罚。

那么,辩护律师在确定辩护方案时,可以考虑通过说理论证,证明仅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而并不存在与强制侮辱罪竞合的情况,通过降低法定刑,达到最终的辩护效果。

通过比较两罪的具体区别

确定适用罪名的准确性

两个罪名在刑法条文的表述上是比较相近的,首先都包含暴力方法,其次均实施了侮辱的行为。那么把握二者的不同之处就成了罪名之辩的关键,主要有如下不同:

(一)是否具有“淫欲”目的。强制侮辱妇女主观方面出于满足个人下流淫欲的目的,而侮辱罪以毁坏他人名誉为目的;

(二)是否“公然”实施。强制侮辱妇女不要求公然针对特定人实施,而侮辱罪则必须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

(三)对象是否为“妇女”。强制侮辱妇女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且年满14周岁以上,而侮辱罪的对象不限于妇女;

(四)侵害偏向“性别”还是“人格”。强制侮辱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以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能够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所谓侮辱妇女,是指实施具有挑衅性有损妇女人格的行为。

而侮辱罪强调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可见,强制侮辱罪更侧重对被害人隐私等方面的暴力或胁迫,而侮辱罪更偏向于对人格权的言辞贬损。

综上,可以概括为,强制侮辱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妇女的隐私权、身体自由、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等方面权利。无论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并对其实施侮辱行为的,便会构成本罪。

 

从区域判决中看强制侮辱罪的主要裁判观点

作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针对强制侮辱罪进行检索,2015年至2020年全国判决103份,针对最终判决强制侮辱罪的裁判理由,归纳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往往应同时具备寻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

案件:(2016)云0627刑初386号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姜晓国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2018年11月25日凌晨零时许,姜晓国饮酒后与刘某在崇州市某厂员工上下班必经之路附近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姜晓国强制将刘某的衣服和裤子脱掉,致刘某全身赤裸被过往路人围观,并对刘某进行撕咬、殴打、踢踹,导致刘某右耳、嘴角均被咬掉一部分,鼻翼、嘴角被咬破,头部鲜血淋漓,头部、脸部、乳房、下身、腿、手多处被咬伤,全身多处被殴打致淤青。

经鉴定,刘某面部瘢痕构成轻微伤,右耳廓损伤构成轻微伤。民警到达现场处理该起妨碍治安事件,并带姜晓国离开现场时其拒不配合,并以脚踢、撕咬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两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晓国在公众场合强制脱掉被害人刘某衣物,致其私密部位暴露在公共场所,同时被过往路人围观,民警到达现场处理该起妨碍治安事件时姜晓国拒不配合,并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应当以强制侮辱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姜晓国对被害人实施侮辱行为的性质为侮辱罪还是强制侮辱罪。二罪均具有暴力属性,但是侮辱罪通常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针对特定人实施,而强制侮辱罪不要求针对特定人;侮辱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嫉妒、泄愤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强制侮辱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其目的性不是很明确。

本案中,姜晓国与刘某系夫妻,二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在案发前,二人发生感情纠纷,姜晓国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酒后在公共场所以暴力公然实施侮辱被害人刘某的行为,更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二)存在故意使妇女露体的行为特征

案件一:(2016)粤01刑终2189号

2015年8月7日14时30分许,同案人温某丁(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温某乙、温某甲以及同案人温德锋、梁卓杰(均另案处理)至本市天河区凌塘新村大街南巷73号二楼。以被害人罗某甲占有其丈夫房产等理由,对罗某甲、曹某进行言语侮辱、殴打,致使曹某受伤(经鉴定,其伤情属于轻微伤),后当众强行撕扯罗某甲的内衣,致使罗某甲上半身裸露并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温某甲则当众使用手机对罗某甲裸露上半身进行拍摄。

裁判观点:温某乙、温某甲在本案中是积极参与者,二人均受同案人温某丁纠集,前往案发房屋内找被害人罗某甲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言语侮辱及殴打,温某乙在与被害人罗某甲撕扯过程中,被害人的隐私部位已经裸露,上诉人温某甲并未中止拍摄和采取遮挡被害人隐私部位,而是继续拍摄,可见上诉人对其后续拍摄行为主观意图明显,温某甲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

案件二:(2016)粤0111刑初3140号

2016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本市区街村街公寓房内,与邱某(2000年9月5日出生)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遂对邱某实施殴打,并将邱衣服扯烂、脱光。经鉴定,邱某左上唇嘴角位置见一处皮下出血,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裁判观点:以暴力手段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

案件三:(2017)晋0882刑初164号

2017年5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原军杰在河津市新滚石KTV四楼华盛顿包间饮酒后跳舞时,发现自己的戒指丢失,被告人原军杰因此怀疑被害人孙某某拿走,就骂了孙某某几句,又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割断被害人孙某某的连衣裙及胸罩,并殴打致伤孙某某。经河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观点:使用暴力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

案件四:(2019)川3331刑初12号

2019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严某到白玉县安谧酒店前台与被害人玉某发生言语纠,因被告人严某出言不逊,被被害人打了一耳光。被告人不服便找到被害人住宿房间对其实施暴力,并强制其脱掉裤子。

裁判要旨:以暴力手段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

案件五:(2019)吉0193刑初13号

2018年9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福平和被害人句某因打工干活的原因发生矛盾,张福平对句某产生怨恨心理,在长春市宽城区万星幸福城小区,张福平在自己的车内将被害人句某的上身衣物全部强行脱下并撕碎。之后,张福平开车将句某拉到长春新区北湖万寿寺后身的铁路边,将被害人句某的下身衣物全部强行脱下撕碎,张福平又将全身一丝不挂的句某拽出车外背在身上,对被害人句某进行羞辱。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福平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有被告人张福平的供述和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福平使用暴力将被害人身上衣物强行脱下并撕碎,后将全身一丝不挂的被害人背到身上准备到人多的对方进行羞辱,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应依法惩处。

案件六:(2019)苏0105刑初130号

2018上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梁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感情纠纷,将其强行带入自己租住的本市建邺区华山路92号精金花园小区X幢N单元1609室,强令王某脱光衣服、吹空调冷风,同时用毛巾蘸冷水擦拭王某身体,过程中梁某对王某扇耳光、使用衣架殴打,,后用点燃的烟头将王某右后肩处烫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裁判要旨:关于辩护人提出梁某构成侮辱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梁某采用暴力方式强令被害人王某脱光衣服,使被害人被迫暴露包括女性隐私器官在内的身体部位,梁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决定权、性羞耻心,其行为已符合强制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具有性侵犯的侮辱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既具有猥亵行为又具有性侮辱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被告人杨某(男,37岁,农民)一日与侄子杨某某(16岁)在村口小河沟内捕鱼。同村妇女吕某在沟旁捞泥肥,杨某认为吕某的行为妨碍其捕鱼,便张口谩骂吕某。吕某十分气愤,便故意将淤泥溅在杨某及其侄子身上。

杨某见状,跑到岸边,揪住吕某上衣,期间向吕某阴部猛击几拳。杨某见吕某骂声不止,随即从厕所里捞起大粪,涂在吕某嘴、脸、头发上。吕某边哭边骂。杨某威胁说:“再骂扒下你的裤子,拔下你的阴毛。”说着,唤来他家豢养的大公狗,杨某扒下吕某的裤子,叫狗扑在吕某的下身上,使其当众赤裸下身。吕某事后感到无脸见人,欲自杀未成被人救活。

裁判观点:区分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的关键在于侮辱行为是否具有性侵犯的性质,带有性侵犯的侮辱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在本案中对于实施既具有猥亵行为又具有性侮辱行为的,应当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现已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四)利用微信群散布裸照故意羞辱被害妇女,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的,应认定为强制侮辱罪

案件一:(2018)粤03刑1143号

2017年5月,杨某华与黎某飞(微信名系“冰儿”)在一款名为“完美世界”的网络游戏中“相识”并“结婚”。期间,杨某华多次单独向黎某飞索要裸照并如愿。同年10月,黎某飞对杨某华不满,遂将其微信拉黑,杨某华反复纠缠、屡屡遭拒。11月10日,杨某华为了羞辱、报复黎某飞,在一个47人(含杨某华、黎某飞)的微信群中两次发送黎某飞多张裸照并配有“看看这就是冰儿”等羞辱性的文字说明侮辱黎某飞。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微信群散布裸照故意羞辱被害妇女,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的,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案件二:(2018)川0823刑初78号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黄正跃与被害人郭某建立情人关系。在被告人黄正跃的要求下,被害人郭某通过微信向黄正跃发送其本人裸照4张、洗澡视频1段。

2018年4月,郭某不愿意继续与被告人黄正跃保持情人关系,被告人黄正跃心生不满,意图报复。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正跃多次将被害人发送的4张裸照及1段洗澡视频向其QQ及微信好友、QQ及微信群中重复散布,被告人黄正跃共计发送被害人郭某裸照99张、洗澡视频34段、编辑有郭某个人信息及辱骂文字的图片73张。

裁判观点:未经被害人允许,向其QQ、微信好友及所在的QQ、微信群中多次发送其持有的被害人裸照及洗澡视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及性羞耻心,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

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福建)——林某某、楼某某强制污辱妇女案

2013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认为其被陈某某辱骂,纠集楼某某、黄某某(均为未成年女性),到光泽县某中学找该校学生陈某某(女,未成年)欲行报复,因陈某某警觉躲藏,林某某等人寻找未果。

当日20时许,林某某通过他人将陈某某约出并带到光泽县某超市后面的巷子里,林某某与楼某某先后对被害人实施摔耳光、拉扯头发等殴打行为,致使被害人鼻子流血。此后,林某某叫被害人“把衣服脱光”,陈某某因害怕哭泣而不敢反抗,遂将衣裤脱光,林某红、与楼某某及在场的另二名女学生对被害人围观取笑。

其间楼某某使用手机对陈某某的裸体拍摄了十余张照片,尔后将照片通过手机蓝牙传送给在场人员。当晚被害人陈某某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到医院就医,法医鉴定,陈某某的鼻部及面部的损伤为钝物伤,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楼某某与林某某等人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将手机中被害人的裸照删除。

裁判观点: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未经被害人允许,先后两次将其私自持有的十多张被害人裸照连同被害人正面生活照一起发送至其与被害人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并配上相应文字说明,使微信群中人员既能无遮拦地看到被害人身体的各隐私部位,又能结合正面照片及微信名辨识被害人真实身份,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属于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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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132********

    特别好

    2021-06-02 16: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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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思瑶

    专业

    2021-06-02 16: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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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9********

    给君哥打call

    2021-06-02 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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