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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权类犯罪的36个裁判要旨

2021-11-29 15:12:36   5238次查看

为方便各位法律从业人员办理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我综合了刑事审判参考、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各级法院及检察院发布案例等多种具有指导或者参考价值的案例,总结了如下36个裁判要旨。
 
一、同一种商品
二、商标及相同商标
三、伪劣产品类犯罪和商标权犯罪的区别
四、鉴定意见
五、商标在先使用权
六、主观明知
七、非法经营数额
八、商标权犯罪的其他表现形式
九、违法所得追缴及罚金
 
 
 01. 
同一种商品
 
1.未列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不应当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对同一种商品的判定中,应当结合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方面考虑,排除单纯因地域文化差异而叫法不同的情况。尚未附着或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将附着或加贴相关商标标识的产品价值应计入非法经营额。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74号,孙国强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2.在判断待认定商品与参照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时,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以商品的通用名称和用途作为主要标准,同时参考商品的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2009)绍刑初字第391号,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原绍兴县法院)
 
3.涉事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与相关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虽然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及一定的重叠性,但从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分析,结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两者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仅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即使使用了相同商标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来源:(2013)穗越法知刑重字第3号;(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生效裁判法院: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谢汝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02. 
商标及相同商标
 
4.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存在细微差别的商标是否相同时,应将商标本体作为比对基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相对比仅有细微差别,或者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好刑法上相同商标和民法上近似商标的区别,不能随意将民法上的近似商标认定为刑法上基本相同的商标。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459号,鲁文龙、陈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5.地理标志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在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后,可受我国商标法及刑法的保护。行为人在侵权商品上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及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6月10日第6版,(2020)沪0115刑初98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菲桐公司、诸葛瑞勇假冒注册商标案
 
6.商标虽只有一字之差,读音也相近,但从视觉上仍具有明显的识辨性,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情况,不应认定为“相同的商标”。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5辑(2013.3),(2011)杨刑初字第301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陈侠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11年8月1日判决
 
7.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存在细微差别的商标是否相同时,应将商标本体作为比对基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相对比仅有细微差别, 或者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好刑法上相同商标和民法上近似商标的区别, 不能随意将民法上的近似商标认定为刑法上基本相同的商标。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6,(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45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镇、鲁文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8.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否使用,也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然而,联合商标具有其特殊属性,主商标的使用就是联合商标的使用。假冒联合商标,达到情节严重的,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8,(2014)深中法知刑终字第5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薛祖奎假冒注册商标案
 
 
 03. 
伪劣产品类犯罪和商标权犯罪的区别
 
9.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点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假冒的行为方式欺骗消费者,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因此,如果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未通过假冒的行为方式销售产品,则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刑事审判案例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0.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根据行为人对消费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应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案依据,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未遂。在以假卖假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应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而不能以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
来源:刑事审判案例第677号,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1.销售冒牌口罩的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的,应择一重罪处罚。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知道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的;伪造、涂改或者知道是伪造涂改的商标授权文件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的。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17号,白升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2.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进行检验鉴定其是否存在生产伪劣、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准确认定涉案犯罪行为的性质。当犯罪行为涉及公司时,应当判断是否对单位进行立案。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
来源: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案例的通知》:检例第98号。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3.行为人在自己灌装生产的白酒上使用品牌名酒的包装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百万余元,且假冒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情节特别严重。因刑法意义上的以次充好,是指等级、档次极低,已达到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影响使用性能的程度。而行为人生产的白酒为经鉴定为合格产品,不属于“以次充好”,不能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来源:2016年度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李玉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毛耀东、郑州鑫铭诺商贸有限公司、李博、吴艳军、范伟、王建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14.(1)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是企业生产能力的认证,不代表个别产品质量的认证,涉案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不能按照有无3C认证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作形式判断。(2)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在不能确定涉案产品系伪劣产品,且该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应当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9辑(2018.11),(2015)鄂知刑终字第00002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何伟、宋时文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2018年5月21日判决。
 
 
 04. 
鉴定意见
 
15.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文本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鉴定意见,无须鉴定资质的要求。对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文本的证据效力应当综合审查: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意见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但客观上利害关系对证据效力存在消极影响。综合审查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文本时,应当重点审查辩方提供的反驳证据。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60号,顾娟、张立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05. 
商标在先使用权
 
16.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仅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判断是否存在在先使用抗辩事由,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是在先使用人是否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二是在先使用商标是否已产生一定影响。三是在先商标使用人主观上是否善意。
来源: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案例的通知》:检例第99号,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06. 
主观明知
 
1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没有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形成共同故意,因而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故意。行为人在与被害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提供的灯具型号均为他人的注册商标品牌,并联系其他灯具厂伪造该注册商标的灯具销售给被害人,应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2012)二中刑终字第60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范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18.对于销售主观明知的认定,应注意审查被告人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客观行为。对售假源头者,可以通过是否伪造授权文件等进行认定;对批发环节的经营者,可以通过进出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是否合乎常理等因素进行甄别;对终端销售人员,可以通过客户反馈是否异常等情况进行判断;对确受伪造变造文件蒙蔽或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人员,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不予追诉。
来源: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案例的通知》:检例第98号。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07. 
非法经营数额
 
19.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87号,2017年3月6日发布。郭明升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20.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非法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侵权产品的总数额,范围包括非法制造的侵权产品、运输的侵权产品、储存的侵权产品以及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数额等。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该价格以简单平均的方法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即存在两次或两次以上销售价格的,取其平均值。
来源:田龙泉、胡智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75号
 
21.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来源: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59号
 
22.被查获侵权产品是否作为产品成品,其价值应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1.侵权产品已制作完成,并具有该物品本身的使用功能;2.相关权利人证实其生产同一商品并均可单独销售;3.侵权产品可以进行价格鉴定并已出具鉴定结论。
来源:2016年佛山法院知识产权十二大典型案件,(2016)粤06刑终400号,杨某武假冒注册商标案
 
23.商标权人的销售代理商违反供货合同约定,擅自外购无标签商品并加贴假冒的注册商标,应以销售代理商交付的商品数量和供货合同约定的该商品价格,计算其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情节严重的,可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浙江法院网2017年3月27日发布,(2016)浙09刑终153号,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翁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4.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可以综合考虑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来源:(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 0004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2015年9月8日判决
 
 
 08. 
商标权犯罪的其他表现形式
 
25.将回收的空旧酒瓶、包装物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的行为属于“伪造”型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来源:王学保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78号
 
26.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订制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零配件及说明书、外包装盒、提袋等,组装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并利用淘宝店铺在网上以正品进行宣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2017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天津河北区魏伟、张玉鹏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7.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商品分装改包成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并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1日裁判,汪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28.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出资购买产品零部件进行组装的方式,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徐州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十大刑事典型案例,宋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29.经营二手商品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客观认定。对于只是销售二手产品,没有翻新、改造、冒充他品牌等行为的,属于原产品的自由再买卖行为,不涉及商标侵权,亦不涉嫌犯罪。
来源: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王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30.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拆卸分析、自行研发生产流水线,建立起一条专门的制假、批发和零售链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年7月30日第3版,方某、谢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31.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商品是否销售、是否属于半成品在所不问,只要商品上附着他人注册商标,均为犯罪对象。在本案中对其中未来得及销售的半成品,因其贴有的注册商标,应视为本案的犯罪对象,不能从整个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中割裂开来,故对其存在的经济价值应计入非法经营额中。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24,(2011)锡滨知刑初字第0003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王文海、李军假冒注册商标案
 
32.利用外地脐橙假冒赣南脐橙,非法使用“赣南脐橙”注册商标的,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5月18日第3版,符某、谢某成、唐某丰、黄某梁、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33.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以同品牌低档原料酒灌装高档酒的方法,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江苏法院网2015年04月16日,连云港中院公布侵犯商标权犯罪典型案例,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34.对于商标侵权犯罪行为不能仅限于处理末端销售人员和部分制假人员,对制售外包装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人员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江苏陆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09. 
违法所得追缴及罚金
 
35.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不仅要体现在对行为人判处应有的刑罚,还要综合运用涉案财物、违法所得的追缴没收、责令退赔等财产处置手段;刑法规定的追缴对象是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立法原意是“不让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获得任何收益”,应当将销售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而非当在销售金额基础上扣除成本。
来源: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广东宋飞等二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3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罚金数额的确定有两个标准,既可以按照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来确定,也可以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一般来说,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要重于违法所得的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对共同犯罪中不同被告人若均适用同一标准量刑畸轻畸重时,可以根据不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分工、所起的作用、违法所得的多少等具体情节适用不同的标准确定罚金数额,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2016)苏0291刑初523号,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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