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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九年有期徒刑(二)——蹊跷的职务侵占

2021-05-14 12:43:13   5580次查看

前言

哪管什么真理无穷,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每一个刑事案件,我们都怀着敬畏之心,全力以赴。

历时1年半,从一审打掉一个罪名和800万犯罪金额,到二审改判去掉9年有期徒刑,有律师的付出,也有家属的配合,更重要的是,有客观负责的检察员和敢于担当的法官,他们的付出不比辩护人少一分,甚至连姓名都不愿被公众知晓。

我从体制中走出,并非体制不好,而是每个人都有每个人向往和选择的人生。

感恩体制和组织的培养,让我拥有七年宝贵的公诉人经历,能够朝着优秀辩护人的队伍前进。

离开,需要勇气;而坚守,更值得敬佩!  

第二章 蹊跷的职务侵占

1
全面审查,知己知彼
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公诉机关还指控:
职务侵占罪
“胡某利用其担任x公司实际负责人,全部负责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以人民币50万元循环12次的方式,非法侵占被害单位x公司总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机器设备和货物。”

 

要吃透案情,图表法是一种捷径: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名常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客观上看,不可否认,胡某通过操作,利用自己实际掌控x公司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本属x公司的资产转移至胡某个人的D公司所有。貌似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和行为结果。
这也是公诉机关坚持胡某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

2

拨开云雾,探寻真相

真相往往隐藏在纷繁复杂的表象之下。
随着案卷材料的深入研究,经过多次与当事人的沟通,发现本案几个隐藏的关键事实:
1.x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经对账,X公司尚欠B公司500万元货款;
2.存在一份客观书证《情况说明》,证实:胡某、C公司“自愿债务加入X对B的欠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3. B公司民事起诉过X公司后主动撤案,又向胡某及C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要求胡某及C公司向B支付500万元欠款。(当事人提供信息,不在案卷中)
4.涉案600万元的设备及货物买卖,均有买卖协议、销售发票等书证。
综合全案的证据事实,表面上看,x公司丧失了600万设备和货物的所有权;但实质上, x公司对B公司的500万债务同时转嫁到了胡某和C公司。
事实的真相渐渐浮现。
并非如公诉机关认为:D公司未花一分钱,便拿到了X公司价值600万的设备及货物。而事实是,x公司同时减少了500万元的债务。
债务消减,是另一种方式的利得。

3

明确主观故意:

资金循环的真实原因

胡某资金循环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
对于当事人的辩解,不能全信,但必须认真倾听。也许,就隐藏着看似不合理的真相与辩点。
胡某在供述中多次辩解,彼时x公司被国外乔丹公司诉讼,并在市中院申请执行。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正常开展经营,D公司系x公司经销商,共用同一工厂,且当时胡某正与x公两位投资人洽谈D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若转让成功,x与D公司实质上均未同三位股东所有,不存在侵害任何一家企业的权益。
然而,对于胡某上述供述,不论是公安还是检察院,均认为其在做无理辩解,均不理睬、未予查证。
若胡某辩解成立,则主观上便不存在非法侵占的故意。
如何证实当事人无罪辩解的真实性?

4

积极取证:不惧刀尖上的舞蹈

自从成为刑辩律师后,在不同场合,多次聆听过许多前辈的教诲:“刑事律师,谨慎取证!”
甚至一位全国著名的刑辩大咖说过,他办理案件从不取证。
为何绝大多数辩护人,谈“取证”色变?
伪证,就像时刻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稍不留神便陷入“伪证罪”旋涡,为一个案件搭上自己的职业前途实在不划算,因此,绝大多数律师宁可选择“安全”地看看卷, 被动式辩护。
 然而,要想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仅仅被动“拆墙”远远不够,即使拆掉一两块砖,仍然很难动摇法官的的内心确信。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出自德国军事家 克劳塞维茨《战争论》)
同样适用刑事辩护。
最直接有效的进攻性辩护,并非“拆墙”,而是自己搜集、制造“炮弹”,用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彻底动摇控方指控体系。
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我们决定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向家属收集调取、自行查询等方式
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客观证据:
 (1)x公司被国外乔丹公司申请执行的书证材料;
(2)胡某与x公司投资人洽谈转让D企业股权的证据材料;
(3)某律师起草的股权转让邮件,申请法院对该律师调查取证;
(4) B公司起诉x公司后撤诉的书证、B公司民事起诉C公司和胡某的书证。 

 

5  积极沟通,说服法院:

一审打掉整个罪名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做辩护人最难的,并非是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而是与人相处之道。
如何通过说服法官,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某种意义上,刑事辩护是说服的艺术。
构建无罪辩护体系之后,剩下便是如何说服法官的艺术。
靠谱的辩护人,不会错过任何一个与法官当面沟通案情的机会。
借着多次到法官办公室补充阅卷、提交证据调取申请书的契机,和法官多次简要阐述过辩护观点。我尊重有礼,对方也谦和有度。
一审法官是个中年女庭长,看我挺着大肚子阅卷,特意关照给我找了个椅子坐下。庭长极其认真负责,非常乐意倾听辩护人的意见,多数情况庭长只听不言语,偶尔也会提出反驳的意见,以至于后来《判决书》采纳我们辩护意见,直接去掉整个职务侵占罪名时,作为辩护人,我们仍有些喜出望外。
因为
量刑指导意见
按照《江苏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
“职务侵占数额达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不满90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数额超过9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若全部认定《起诉书》指控职务侵占罪的600万金额,当事人将面临5-8年有期徒刑!若数罪合并执行,一审判决至少是17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幸好,没有辜负家属和辩护人共同的努力
感谢尊重事实和证据的法官!感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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