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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哭,十七岁的花朵

2021-05-14 12:46:31   4887次查看

愿你我内心有光

      足够温暖他

十七岁,是万千少女一生中最美的年华。

十七岁,应沐浴在自由和灿烂的阳光下,与欢声笑语、书声琅琅的校园为伴,也许还有隔壁班某个男孩走过时的悸动。

而我面前的这个孩子,低垂着鹅蛋一般的脸庞,顺滑的黑发干净地落在肩上,前额两侧几缕空气刘海,映衬得一双含着泪的眼分外动人。

她离我不到两米远。

我在铁窗外,她在铁窗内。坐在冰冷的座椅上,手铐迫使她不得不用双手一并擦拭泪水。

刚拿到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卷材料时,“潘xx,涉嫌诈骗罪“。

我的第一反应,不会是骗婚的吧?第一时间去会见了这个刚被刑拘几天的“犯罪嫌疑人”。

随着交谈的深入,案情也越发清晰。

女孩因一时贪玩,刚进入高中便辍学踏入社会。4月初刚应聘到一家网络游戏推广公司做客服,平时工作就是用微信加好友,如果遇到平时喜欢玩网游的好友,她便把公司推广的网游链接发送给对方。再让对方加另一个自己的微信号,实则是女孩上级组长的微信号,转交组长继续联络。如果对方玩游戏充值,自己将获得3%的提成。

从入职到全公司一窝端,仅十几天的时间。女孩共加了几十个好友,推给组长十几个,成功充值的仅几人,均在600元左右。

女孩说自己完全不知道公司在骗人,她入职第一天自己玩过推广的游戏,公司也没有任何培训,只是找客户然后把客户推给组长。

听完女孩的讲述,心中已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首先,她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明知”或“应知”公司或组长在行骗,而提供了帮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但从法条上看,如此笼统的表述很难准确界定。需要结合司法实务中,对诈骗罪的构成标准来认定。

“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刑法领域专业用语,一般在财产类犯罪中,如盗窃、诈骗、抢劫等罪名,均要求嫌疑人主观上有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心态和故意。

主观故意,严格意义上是行为人内心活动,没有人可以读心。但主观内心一般会通过外化的行为来表现,从客观到主观,从一定的逻辑和推理,来推断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许多司法解释也以列举的方式从特定的行为表现,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结合已了解的案情,女孩刚入职十几天,未接受过任何培训,仅被告知向网友推销网游并将有意向缴费的人推介给自己组长,其并不知道组长如何实现销售、更不知情网络游戏存在诈骗的可能,再结合其本人的年龄、阅历,不具备从现有条件“应当知道”存在诈骗犯罪的可能性,主观上不符合“明知或应知”的犯罪故意。图片

其次,女孩客观上有无实施诈骗行为?

据了解,女孩实施的虚假的行为,仅限于注册了虚假身份的微信号,并让网友加自己另一个微信号(实则系其负责销售的组长微信)。客观行为无法脱离主观故意而独立构成犯罪,假如女孩明知接下来组长会对网友实施诈骗,而提供上线的铺垫,则是明确的帮助行为,不论分工如何,均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假如其本人并无诈骗主观故意,对自己行为客观上构成诈骗不可分割的环节并不知情,则无法认定其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图片

最后,女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何种程度损害?

诈骗罪,从《刑法》的规定上看,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不论女孩诈骗的金额多少,在主观故意支配下完成诈骗行为的实施,既成立犯罪。

虽然诈骗罪是行为犯,但司法解释却对诈骗罪“数额较大”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倘若女孩经手推介的网友,被诈骗的总金额低于三千元,则可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以犯罪处理,申请对其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会见结束,回到所里,内心久久不能平复。

作为小小的法律援助律师,也许我无法掌控案件的走向和趋势,但至少我们努力去做内心认可“正确的事”。

一个小时写好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即刻邮寄给了办案民警,期待回音。

所幸,一周后,花季少女如愿回到了家人的怀抱,办理了取保候审。

事后,总觉得心事未了。与女孩父亲通了一个电话,希望家里能让她继续回到校园。

每一个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都藏着一个待解锁的故事。

他们需要的,也许正是我们伸出的手,小小的举动,或许能改变一个孩子的一生。

十七岁不哭,让我们静候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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