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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八大修改和三大亮点——新刑诉法详解

2021-05-17 17:20:46   4537次查看

作者:兰荣杰博士


八大修改

1、检察院“三特定案件”具有立案权。检察院对于符合三个特定的案件具有立案权。

2、三大环节删除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技术侦查。

3、检察院与监察委“完美对接”。强制措施“无缝对接”,退回补充侦查权利仍保留。

4、认罪认罚覆盖诉讼全环节、速裁程序正式启动。认罪认罚覆盖到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速裁程序正式启动。

5、“撤案”和“超级相对不起诉”纳入规定。严格条件加最高检批准,公安机关具有撤案权力,检察院享有“超级相对不起诉”

6、缺席审判制度。规定专章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

7、辩护身份的禁止。防止“挂单位推荐为名,行律师辩护为实”现象。

8、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增加社会危险性判断因素,更多告知义务。

三个亮点

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

一.检察院“三特定立案权”:特定环节+特定人员+特定罪名

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检察院部分立案权。

法条链接

D19条 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三大环节删除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完善“侦查”定义

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并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

法条链接

D39条 律师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D75 指定监视居住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D150 技术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三.检察院与监察委“完美对接”:强制措施“无缝衔接”+退补权的保留

检察院以拘留无缝对接留置措施,仍然享有补充侦查的权利。

法条链接

D170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认罪认罚

一、以原则的方式予以明确

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需要提醒小伙伴们注意的是,以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适用所有案件的哦,而刑事诉讼法则将的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中的部分条件规定为了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条件。)

法条链接

D15 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完善规定,覆盖刑事诉讼全阶段

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认罪认罚的规定,可以说从侦查到逮捕到起诉到审判,事无巨细啊。给了司法工作者们详细而又操作性强的的工作指引哦。那么到底认罪认罚的案件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又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呢?公检法司各家的小伙伴们又需要注意什么?

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

公安的小伙伴要注意啦~ 多了三件事哦

一是讯问时应当需要告知权利

二是书写起诉意见书的时候应当需要写明认罪认罚的情况

三是有可以在符合严格条件下撤案

法条链接

D120讯问告知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D160 起诉意见书写明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D182 撤案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撇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检察院的小伙伴们,你们需要做的事也来了,从逮捕到起诉都有。特别是!!!认罪认罚+速裁程序==10日办完(小伙伴内心有木有一点点崩溃的)

逮捕阶段 将认罪认罚纳入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审查起诉阶段 告知权利+听取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提起公诉阶段 提出量刑建议;不起诉或者撤案核准不起诉或核准撤案。可以说是超级相对不起诉了。

法条链接

D81 认罪认罚纳入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D172 办理时间缩短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D173 告知+听取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D174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D176 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D182 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 告知权利+审查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采纳或不采纳量刑建议

法条链接

D190 审查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D201 量刑建议的采纳与排他条件

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增加 速裁程序

刑事诉讼法用1个小节4个条文的篇幅将速裁程序的流程予以明确,规定了速裁程序的管辖法院、适用条件、办案期限、法庭程序等进行了规定。速裁案件应当当庭宣判的哦,相信这一点会让人民群众有更深的感受。

小伙伴们要注意的是,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制度是息息相关的哦。

法条链接

D222 D223 管辖法院和案件适用和不适用的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D224 D225 D226 审判程序与办案期限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缺席审判以专篇写入

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

特定案件+特定条件缺席起诉

特定案件+特定法院+特定程序缺席审判

法条链接

D291 缺席起诉、缺席审判的条件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畢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292 庭审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D293 D294 D295 D296 D297 权利保障+特殊程序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特殊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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