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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出庭反公诉套路指南之发问篇

2021-05-25 16:43:23   11187次查看

都说“自古套路得人心”,诚然,棋谱是专业棋手的套路,算法是码农的套路,公式是数学家的套路,定律是科学家的套路……

那什么是检察官的套路呢?

检察官从业经验告诉我,啃专业书、看专业文章,从各种途径获得的法学专业知识输入,在各种实务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和技能背后,它们都具有某种“结构”,把这些“结构”总结成方法论,就是检察官的套路。

公诉人几乎人手一本《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这本书也被戏称为“公诉人出庭套路指南”,每一个套路的背后都暗含着一段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辛酸血泪。

在从公诉人向辩护人转换的过程中,我不断地冲出技能的舒适圈,跳入更有挑战的伸展区,与其藏着掖着,不如打开天窗说亮话。

为此,我们提出了“反套路”的方法,抛砖引玉,帮助刑辩律师解决关于发问的问题,也欢迎律师朋友提出更多的套路。

当公诉人驳斥:“辩护人和被告人无权向公诉人提问”时,辩护人该如何应对?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公诉人举示定罪证据后,往往会招致被告人的触底反弹,甚至在法庭上直接对公诉人进行质问:“你凭什么认为证人说的就是真的?”,或者是“公诉人,你告诉我这个证据是哪来的?”等等问题。

对此,公诉人通常会这样回应:“法律只规定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而没有规定被告人讯问公诉人,请你遵守法庭纪律。”

想想看,如果你是辩护人,你会怎么办?我发现,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上述情况的时候,辩护人常常会忽略掉这一点:辩方有向控方质问的权利。

实际上,作为辩护人,你完全可以这样和法官说: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所以,被告人刚才所提出的问题是行使向控方质问的权利,并非有意扰乱法庭秩序,请法庭予以准许继续提问。”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和辩护人质问公诉人,其目的并不是运用这一手段刻意的向公诉人宣泄情绪,而主要是针对公诉人自行制作、提取、调取的证据发表意见。因为在这些证据的收集中,公诉人实际上充当了侦查人员的角色,辩护人只能通过直接向公诉人发问的方式,才能有效地完成质证。

公诉人驳斥“被告人以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为由当庭否认犯罪”,辩护人该如何应对?

第一,通过庭前沟通,辩护人一般事先已经掌握被告人当庭会翻供的情况,甚至在庭前会议中已经提出了申请。

出现这种情况公诉人通常会先告知被告人“我国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不如实作答将会给你的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恶意诬陷、诽谤司法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规定,达到对被告人震慑的目的。

对于这种情况,辩护人在发问前可以说:“审判长、公诉人,惩罚犯罪分子固然重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样是我们需要践行的法律价值,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请合议庭和公诉人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理解,同时也请被告人如实地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

第二,辩护人应当直接发问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对于公诉人在讯问中多次提到的内容可不再重复发问,但是针对公诉人所遗漏的细节线索需要进行补充发问。

例如“遭受刑讯逼供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方式、体表有无伤痕、是否服用药物、衣服裤子上有无血迹或污渍、是否被使用械具、是否有被提外讯、指认现场的实际时间是否远长于笔录记载的时间、出入讯问场所的时间、是否有向驻所检察官反应等。”

第三,公诉人还有可能会要求被告人对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进行解释,进而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未再遭受刑讯逼供,或者以笔录中被告人明确否认遭受过刑讯逼供的内容,来反驳被告人的当庭翻供。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由此可知,被告人在庭前承认自己未遭受刑讯逼供的有罪供述,并不当然不被排除。

所以,辩护人应当通过发问了解“检察官对被告人提讯时,是否明确告知权利义务,特别是有无告知认罪的法律后果”。进而以此为依据,认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是重复性自白,应当一并排除。

被告人以未看笔录为由当庭翻供否认犯罪”,辩护人如何应对?

在被告人提出这一翻供理由后,公诉人通常会以“笔录中有被告人亲笔修改的痕迹”为由反驳。

辩护人在发问时应当向被告人确认“是否有阅读能力、无阅读能力的是否向其宣读、修改笔迹是否为亲自书写、修改或增加之处有无捺印、核对的时间是否充足、是自己签字确认还是代签的等。”以便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进一步的质证。

另外,公诉人还会在全案证据举式完毕后,通过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来说明被告人庭前供述的真实性。

对此,辩护人可以明确指出:“此处公诉人是不当的混淆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间的关系。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是非法证据,而非瑕疵证据,本身不具备证据能力,公诉人所说的证据印证,实际上属于证据证明力的范畴,并不涉及证据能力。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瑕疵补强的余地。”

公诉人指出“辩护人诱导性发问,要求法庭制止”,如何应对?

当公诉人提出异议时,通常只是单纯地说辩护人是诱导性发问,而不会提出具体理由。

我们都知道《刑诉法解释》和三项规程对诱导性发问是绝对禁止,但是《刑诉规则》对诱导性发问却是相对禁止,即只禁止影响客观真实性的诱导性发问。公诉人在出庭时首先应当遵守的规定是最高检的《刑诉规则》,在法官尚未打断辩护人发问时,公诉人提出了存在诱导性发问,就应当说明影响客观真实性的理由。

对此辩护人可以回应:

“审判长,辩护人注意到,根据《刑诉规则》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只有可能影响陈述或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发问才应被制止。在提出异议之前,请公诉人对刚才辩护人的发问方式是如何影响到客观真实性的,向法庭说明理由。”

辩护人还可以进一步地向法庭说明,采取上述讯问方式的意图,以争取法庭的同意。以交叉询问为例,辩护人可以这样说:

“审判长,辩护人有必要对采取这种发问方式的理由向法庭说明。现在接受询问的是控方证人,如果只是平铺直叙式的发问,恐怕难以得到顺利地回答。因此辩护人只能采取这种环环相扣、步步紧逼的发问方式,暴露证言中的矛盾和疑点,以便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效率,请予准许。”

辩护人还可以利用诱导性发问故意为公诉人设置陷阱:辩护人可刻意模仿笔录材料中侦查人员的诱导性询问方式进行法庭发问。一旦公诉人以诱导性发问提出异议,在公诉人举示该份笔录时,辩护人即可揭示之前如此发问的缘由,并以同样的理由要求法庭对该份笔录中诱导性询问的部分不予采信。

公诉人对出庭的被害人、控方证人进行了庭前辅导,如何应对?

首先,在申请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之前,辩护人应当对被害人的出庭表现有一定预判,做好庭前发问提纲的准备工作。公诉人进行询问时,辩护人也应抓紧宝贵的时间,对被害人、证人当庭陈述与庭前笔录矛盾之处、与起诉指控事实的不一致之处、陈述不清楚之处进行记录,并根据上述变化及时调整发问提纲。

其次,辩护人应当在发问中努力争取主动地位。在发问前辩护人可以说:

“被害人或证人,你今天在法庭上的陈述将直接关系到本案案件事实的认定,故意弄虚作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请你如实地向法庭作出陈述”。

在发问用语上应尽量采取准确、精炼、重点突出的用语。围绕案件的关键细节,大量、连续、紧凑地提出问题。打乱公诉人与被害人、证人在庭前沟通的思路和计划,给被害人和证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压力,迫使其在慌乱中露出破绽,但同时注意在用语上要避免伤害被害人、证人,以维护辩护人的良好形象。

最后,在被害人已出现矛盾和虚伪陈述之后,辩护人应当乘胜追击,结合“被害人、证人的个性特征、生活环境、心理变化、人际关系或是利益纠葛”继续发问,进一步的阐明和揭露其作出虚假陈述的动机,从而破坏被害人、证人的可信度,动摇法官的内心心证。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申请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应如何应对?

辩护人和被告人在庭审中要始终坚持要求证人或被害人到庭对峙,向法庭表达强烈意愿。同时结合“书面笔录存在的矛盾和虚假之处、被害人、证人具备出庭作证的条件、与被告人的关系、被告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在案件中的关键地位、以及书面分析难以解决控辩争议”等方面,向法庭详细说明理由,说服法官同意辩护人的申请。

对于公诉人以被害人、证人身体患病为由不同意出庭作证的,辩护人可以引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通过视频等方式让证人作证。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因此,如果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已对申请出庭人员达成了一致意见,辩护人在庭审中再次申请出庭作证,就必须拿出充足的理由,例如发现新的证据或线索、庭审出现新的变化、被害人或证人已恢复出庭作证的能力等。

被鉴定人质疑发问不专业,如何应对?

第一,辩护人在进行发问准备的时候,必须认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背景,收集和整理有关法律法规、专有名词、通说观点、论证方法、文献资料,在短时间内提升自己的专门知识。

第二,从非专业性问题入手,对“鉴定委托是否合法、鉴定人有无专门知识、鉴定人有无资质、鉴定人有无回避事项、是否存在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等情况发问。通过鉴定人不熟悉的法律问题,对其形成心理威慑,达到控场效应。

第三,围绕“检材是否可靠、鉴定意见是否科学、论证是否充分、操作程序是否规范、鉴定方法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等专业问题对鉴定人发问。”由于发问对象为专业人员,切记“控方问过的不问,可问可不问的不要问,可一句话问的不二句话问。”在熟悉案情和充分阅卷的基础上,做到用语精炼、表达专业。

对证人拒绝回答辩护人发问,如何应对?

首先,在发问方式上应当做到有礼有节,取得证人的好感。针对不同证人的心理特点,适当调整语言的轻重缓急。

其次,努力提高证人的认识水平,通过法治教育告诉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伪的证言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讲明犯罪的危害性,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意义,保护无辜的重要意义。启发证人作证的义务感和正义感。同时结合证人和被告人的利害关系,劝告证人以公正的态度向法庭如实作证。

再次,有的证人由于被威胁或者处于自身的安全考虑,消极作证。这时应该讲明积极揭发犯罪,自己和家人都会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以此打消其作证的顾虑。

以上就是我针对公诉人的出庭套路做出的辩护人“反套路”宝典,发现套路只是第一步,找到套路只是起点,要想彻底击垮套路,你还需要刻意练习,把这个“反套路”宝典内置到你的脑子里去。

那“反套路”宝典如何练习才能做到效用最大化呢?

你需要找到一个好教练,刻意练习,专业指导,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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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振宇 律师

姚振宇,前资深检察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民交叉及刑事合规部主任,庭立方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   姚振宇律师秉持“每一场辩护都是绝处逢生”的理念,从事刑事法律工作9年,具有丰富的刑事领域办案经验。担任过省级扫黑除恶检查指导组成员,办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并参与了诸多疑难复杂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后,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多起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姚振宇律师还积极开展刑事合规业务,致力于企业及高管的合规与风险防控,通过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辩护,为各类公司提供合规治理、反舞弊调查、危机应对、合规顾问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部分重点案例展示: 重庆龙某等人非法采矿案,长江水域最大规模水环境破坏案件 重庆杨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安部交办案件 重庆倪某危险驾驶案,全国首例因错误适用促凝管导致不起诉案件 重庆永川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部级督导案件,涉案金额7.3亿元 青海杨某非法采矿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 四川德阳曾某故意杀人案,二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四川成都张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国长安网、人民网、光明网典型案例报道 四川成都胡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山东临沂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取保,并判处缓刑 云南玉龙杨某职务侵占、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对职务侵占作出不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广州花都郭某等人诈骗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四川泸州周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火锅老油)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贵州某州扶贫开发办副主任杨某贪污受贿案 四川南充何某虚开发票案,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起诉 四川高县崔某等人诈骗案,被羁押后成功取保 四川某市副区长、政协常务委员谢某受贿案 四川某市住建局局长左某受贿案 四川广元某环保工程公司串通投标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 四川成都舒某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四川成都刘某诈骗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 四川广元许某恶势力犯罪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从轻量刑 四川成都许某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某国有航空公司董事长,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四川成都王某寻衅滋事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判处缓刑 四川德阳杨某虚开发票案,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起诉 四川成都方某制造毒品案,二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四川成都叶某开设赌场案,一审五年实刑,二审成功改判缓刑 四川雅安许某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起诉 四川绵阳某公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代理辩护 四川绵阳王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 四川成都方某制造、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处死缓,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改判无期 某跨境电商内部反舞弊调查案,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未公司追回赃款300余万 成都锦江某国有建筑公司反舞弊调查案,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已送司法机关 成都高新某上市公司内部反舞弊控告案,避免损失2000余万 成都郫都某国有军工企业反舞弊调查案,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避免商业秘密泄露 成都郫都某明星企业内部股东纠纷,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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