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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证据系列:故意伤害罪证据指引

2021-06-02 14:12:46   12240次查看

以下文章来源于听法评茶 ,作者听法评茶

转自:刑事法典


一、罪名: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4.17)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8号)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第4条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第7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1.1)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1、(一)有故意伤害案件发生。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对他人精神或者人格、名誉、人身自由等造成损害,不构成本罪;对于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同样不构成本罪。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二)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一般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三)故意伤害危害结果达到轻伤以上。是否达到轻伤以上是判断故意伤害与一般打架斗殴的主要区别,需要经过法医学司法鉴定,对于一般打架斗殴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造成故意重伤害的犯罪故意,但犯罪未遂的,也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基本证据包括验伤单、就诊病例、被害人陈述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一)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场。基本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及附近监控录像等;

(二)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了伤害行为。实施的必须是非法的伤害行为,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致非法侵害人受伤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等;

(三)伤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行为人路遇抢劫,驾车尾随追赶劫匪,劫匪因自身驾驶不当发生车祸致重伤或者死亡,行为人的追赶行为与劫匪伤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本罪。又如:行为人因民间纠纷,与被害人发生打架斗殴,被害人因心脏疾病突发导致死亡,行为人的斗殴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一定关系,但主因是被害人自身疾病所致,属于一果多因,行为人不应承担死亡结果的全部责任。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伤势或犯罪现场和犯罪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结合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与打击的部位、力度、次数、时间,当事人双方平时关系、事后有无积极救助等证据综合认定。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精神、智力鉴定意见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案发原因、犯罪情节,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5)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6)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故意伤害案件中确认被害人的伤残情况,要查明被害人所受伤情。基本证据包括验伤通知书及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或者医学检查、诊断、治疗记录等书证。

2、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害程度进行鉴定。侦查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内伤)或者伤情复杂(可能有后遗症或者伤情恶化的),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3、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的损害程度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侦查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不构成刑事犯罪。

4、查证犯罪事实一般要查明作案人员、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段及经过、作案起因、动机及预谋情况。

5、作案时间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时间,基本证据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录像;(2)被害人陈述;(3)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

6、作案地点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地点、方位,基本证据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现场照片、截图等视听资料;(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5)犯罪嫌疑人供述。

7、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故意伤害行为的实施方式以及伤害程度,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打击侵害的部位,基本证据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录像;(2)被害人陈述;(3)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5)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6)物证检验报告。

8、作案起因、动机及预谋情况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外界刺激因素、内心思想活动和为实施伤害行为所做的准备,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目击证人或其他知情者的证人证言;(4)与案发有关的手机聊天、通话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等。

9、主观心理状态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对发生伤残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

10、被害人对案发起因的陈述,侦查机关重点关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发生冲突的地点、此前是否存有积怨、被害人是否存在相应过错等情形。

11、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录像一般只能反映案件发生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起因及动机应当进行深入查证,以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12、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由于主观方面、身份、对象的特殊性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行为人主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但客观上仅制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行为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3)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4)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害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5)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同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6)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故意伤害被抢劫人,可能构成抢劫罪,但抢劫行为完成后,行为人为毁灭罪证或泄私愤等目的而伤害被害人的,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二)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根据故意伤害罪案件查证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现场目击型、拒不认罪型三种类型。

2、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系因遭被害人侵害而进行防卫、反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多提出正当防卫等辩解。

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1)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或被害人的陈述;(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4)物证检验报告;(5)验伤通知书及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6)证实作案起因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7)其它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案件应当注意审查侵害行为起因的相关证据。如主要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审查双方因何发生冲突、是否系被害人先行实施侵害行为、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时间等事实。通过调取双方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知情人的证言证明双方关系如何、是否存在积怨等。

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还要审查案发现场、双方使用的作案工具、工具来源的相关证据。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证对犯罪事实有较强证明力,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完整、合法地提取与固定此类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经提取、固定后,应当及时送检,证明作案工具的来源、种类、特征等。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明案发现场位置、空间等情况的证据。

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还要审查双方实施侵害行为的方法、打击部位、双方受伤程度等证据。如现场勘验检查及搜查扣押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验伤通知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双方伤势情况、被侵害的身体部位、伤势成因的证据。

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还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完整记录作案过程,及时固定作案手段、方式、现场情况以及其他非亲历犯罪则无法知晓的细节,比如犯罪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其他物证、痕迹、血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作案凶器种类、数量、特征;被害人受到侵害的部位、打击的次数和强度、伤害持续的时间等。

3、现场目击型故意伤害案件是指有现场目击证人等证据,其中一个证据就能证明完整作案过程的案件。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1)现场有两名以上目击证人可以证明完整作案过程的;

(2)现场有清晰完整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完整作案过程的;

(3)被害人能够完整清晰的陈述完整作案过程的。

现场目击型故意伤害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1)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或被害人的陈述;(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验伤通知书及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4)证实作案起因的证人证言;(5)其它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对于现场有多名目击证人情形的故意伤害案,应当注意审查证人证言之间关于主要犯罪事实的印证程度,对于相互之间的矛盾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现场有完整监控录像情形的故意伤害案,应当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对于被害人指认情形的故意伤害案,应当及时、完整制作被害人对于犯罪事实经过的陈述笔录,并组织被害人进行辨认,确保辨认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为言词证据,可能因为记忆、标书等原因产生偏差,因此还应当通过现场勘查等方式搜集客观性证据,并通过科学鉴定等方式与上述言词证据进行印证和支撑。

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录像一般只能反映案件发生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起因和动机应当进行深入查证,以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4、不认罪故意伤害案件是指缺乏现场目击证人或者完整监控录像等证据,犯罪嫌疑人对故意伤害提出辩解的案件。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否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2)犯罪嫌疑人承认伤害行为,但对被害人伤势提出疑问,否认伤势结果系其造成。

不认罪型故意伤害案件要注意审查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中记载的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不认罪故意伤害案件必须审查犯罪嫌疑人多次供述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对其辩解都应当进行查证,并予以合理排除。

犯罪嫌疑人否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案件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特别联系,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作案动机、作案时空条件和作案能力等方案的证据,以确保这种关系的唯一性和明确性。

(1)广泛收集被害人亲友、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发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2)通过收集相关手机移动轨迹、相关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被害人受伤时间,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接近案发现场;

(3)采用特殊工具、手段的案件,应当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获取这种特殊工具的条件,是否具备实施这种手段的能力。

犯罪嫌疑人否认伤势结果的故意伤害案件,要注意审查以下证据:

(1)被害人就医记录、亲友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前本身是否有其它疾病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就伤害过程详细的描述进行比较分析,扣押作案工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打击部位、伤害手段的证据;

(3)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就医记录、专家委员会等书证、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伤势表现、伤势成因、伤势结果的证据;

(4)对于验伤时间不及时、伤势延迟的案件,还要审查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或者医学检查、诊断、治疗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证明在案发后验伤前被害人身体情况、有没有二次伤害等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与判断

1、故意伤害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行为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所受伤情,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动机、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地位、作用等情况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是否吻合;

(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故意伤害手段、方法、经过与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以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是否吻合。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所受伤情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对特殊作案手段、工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实施该作案方法的能力、是否具备获取该作案工具的条件。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1)案件线索来源;(2)确认被害人的伤残情况;(3)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4)查证犯罪事实;(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证据链条

查证事项

基本证据

辅助证据

指引提示

案件线索来源

案件线索来源

受案登记表

 

 

110接警登记表

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被害人的户籍资料、身份证等

确认被害人的伤残情况

确认被害人的伤残情况

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或者医学检查、诊断、治疗记录等书证

 

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侦查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不构成刑事犯罪。

立案决定书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抓获经过

 

 

工作情况说明

查证犯罪事实

作案时间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被害人陈述

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作案地点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被害人陈述

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作案人员

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联系地址、电话

1.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果作案人员系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应收集《残疾人证》等证明。如果作案人员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2.户籍资料或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说明 3.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相互印证。比如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犯罪嫌疑人就作案人员作用地位、职责分工的供述

同案犯就作案人员作用地位、职责分工的供述

作案手段及经过

现场监控录像

 

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证对犯罪事实有较强证明力,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完整、合法地提取与固定此类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经提取、固定后,应当及时送检。

被害人陈述

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

物证检验报告

作案起因、动机及预谋情况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1.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发生伤残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 2.被害人对案发起因的陈述,侦查机关重点关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冲突的地点、此前是否存有积怨、被害人是否存在相应过错等情形。

被害人陈述

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与案发有关的手机聊天、通话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证明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书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应当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累犯、自首、坦白、立功、退赃等情况

证明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证明具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物证、伤残证明、医学诊断等

证明赔偿、和解等情节的赔偿证明、和解协议书等

所涉罪名

所涉罪名

 

 

 

六、故意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依据《刑诉法》第二次修正(2012)第99、100、101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被害人或者检察院向法院申请)

(3)人民法院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后者直接作出判决、裁定。

2、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144条规定,故意伤害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3)赔偿损失的范围、数额按照第155条规定认定,如果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情况的量刑。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以作为法院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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