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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张明楷:用支付宝人脸识别骗取他人钱财是盗窃还是诈骗?

2021-06-02 15:18:47   5328次查看

转自刑事法库,来源于人文清华讲坛


移动支付场景呈现细分多元化发展,各类新式骗局也层出不穷,人们更容易落入不法者的圈套。“人文清华”讲坛专访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探讨诈骗罪和盗窃罪的不同。

用支付宝人脸识别骗取他人钱财:盗窃罪

2020年,湖北省武汉市的应先生给岳母找了一位保姆张某。随后老人发现钱丢了,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用老人的手机注册了支付宝账户,遇到需要人脸识别时,谎称给老人拍照,从老人账户共转走22万元。

案例中保姆欺骗老人帮她拍照,用支付软件进行刷脸,是盗窃还是诈骗呢?张明楷教授认为类似行为,可以判为盗窃罪。他解释诈骗罪构成必须表现为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显然,在诈骗罪中,对方之所以交付财物,是因为陷入了认识错误,而之所以陷入认识错误,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结合案件,老人的保姆只是告诉她拍照,并没有让老人产生你可以把我支付宝里面的钱给转走的想法,所以严格来说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和诈骗罪不同

虽然盗窃罪和诈骗罪均为侵犯财产性犯罪,但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犯罪类型,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由此看来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在刑法上很清楚,一定是让人处分财产的那个‘骗’才叫诈骗。”

张明楷教授表示,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对象“盗骗交织”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只有存在两个对象时,才可能既有盗又有骗,“比如有人到我办公室去,他骗我说:‘老师,王老师让我到你这里拿一本书。’我说:‘就在书架上,你拿一本。’结果他一手拿了两本,其中一本是诈骗,另外一本是盗窃。他骗我说是王老师让他去拿的,让我产生了要把一本书给他的想法,而且也答应了这样的行为,可是我只同意给一本,结果他一手抓了两本,另外一本就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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