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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善普法|继子女对继父母有哪些法定义务?

2023-02-10 17:39:40   1370次查看

云善普法|继子女对继父母有哪些法定义务?

一、前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也包含了关于继父母因离婚产生的各类人身、财产关系纠纷,例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的赡养、继承纠纷。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本质上是拟制血亲关系,通过生父(母)与继母(父)之间的缔结婚姻,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在法律规定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当生父(母)与继母(父)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时(即再婚父母离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仍互负法定义务?

1.继承权利

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他们之间形成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即消灭:

若继父母去世且已解除关系的继子女,若以“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赡养义务

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后,根据基于抚养关系产生于继父母子女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实际承担的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系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单纯认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无论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是否现在离婚,只要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赡养继父母。

 

三、案例分享

1、基本案情

1992年7月,原告李某某与二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的父亲杨某丙再婚,二人再婚时,杨某甲10岁、杨某乙5岁,杨某甲上至初二后辍学,杨某乙上至中专后辍学。2004年原告患有肿瘤后治愈出院。2007年12月李某某与杨某丙协议离婚。原告现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工作且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原告作为为二被告继母把二被告抚养成人,但二人现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赡养费1500元/月(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80岁)及诉讼费。

2、律师分析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原告李某某成为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继母时,杨某甲10岁、杨某乙5岁,双方因共同生活而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继父母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司法实践,赡养费用的标准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有所差异。法院会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被赡养人自身和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和被赡养人所在当地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

3、判决结果

被告杨某甲、杨某乙一次性各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赡养费2500元;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结语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家庭与社会责任感承担的标志之一。希望每一位子女都能珍惜眼前的时光,对父母做到真正的关心爱护,不要出现“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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