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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冤假错案,何以频发?(二)

2025-05-29 17:37:19   7974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冤假错案的出现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削弱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从刑事辩护视角深入剖析,冤假错案频发主要集中于证据规则漏洞、司法体制局限及人为因素干扰三大关键层面。

一、证据体系缺陷:冤假错案的直接诱因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然而司法实践中证据规则的执行困境却成为冤假错案的温床。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不到位,部分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通过疲劳审讯、威胁恐吓甚至刑讯逼供获取口供的现象。

例如,在聂树斌案中,关键口供存在明显矛盾和反复,却未引起足够重视,最终导致错判。

其次,对言词证据过度依赖,实物证据和客观证据收集不足。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过度追求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忽视对物证的提取和鉴定,一旦口供出现变化,整个证据链就会面临崩塌风险。

此外,科学证据的运用也存在问题,如鉴定意见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曾导致“念斌投毒案”中关键证据的误读,使无辜者蒙冤近十年。

二、司法体制弊端:冤假错案的深层土壤

现行司法体制中的部分机制缺陷,为冤假错案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空间。

 

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尚未完全落实,侦查中心主义的惯性依然存在。

在一些案件中,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直接主导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法院难以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错误证据顺利通过诉讼程序。

二是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错案追责的标准和程序模糊。

一旦出现冤假错案,责任认定往往存在推诿扯皮现象,难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有效追责,无法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三是司法行政化倾向干扰独立审判,部分案件的处理受到行政权力、社会舆论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法官难以完全依据法律和事实独立裁判,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人为因素干扰:冤假错案的重要推手

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冤假错案的形成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一方面,部分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存在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一旦锁定犯罪嫌疑人,便围绕有罪假设开展侦查,选择性忽视无罪证据。

另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对复杂案件的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能力欠缺,导致对案件的判断出现偏差。

此外,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人员受利益驱动或人情关系影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四、结束语

冤假错案的防范与纠正,需要从完善证据规则、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共同发力。

唯有如此,才能筑牢司法公正的防线,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亳州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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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200+篇文章,3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八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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