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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该如何辩护?

2025-05-29 17:39:30   342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属于相对多发的案件,针对此类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可以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辩护方向:

一、无罪辩护

1.行为不具有非法性:

仔细审查涉案行为是否经过金融管理部门的合法许可,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

例如,某些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可能因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其合法性界定不明确,此时需要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惯例和监管态度,以论证行为的合法性。

2.未满足公开性和社会性特征:

详细调查宣传推广的范围和对象。

如果只是在特定的小圈子内,如特定行业协会、专业交流群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资金募集,且这些群体具有明确的共同特征和特定联系,并非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那么就不满足公开性和社会性的构成要件。

3.不存在利诱性:

认真分析所承诺的回报内容和方式。

如果回报是基于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且明确告知投资者存在风险,并非固定的、不受市场因素影响的“保本加高额利息”模式,那么就不符合利诱性的特点。

二、罪轻辩护

1.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全面梳理资金往来账目,对于存在复投的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本金和利息,避免重复计算。

对于挂帐的金额,要查明其性质和原因,看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同时,对于近亲属投资部分,若能证明其投资行为与普通公众有明显区别,如未进行公开宣传吸引,而是基于亲情关系的支持,可主张扣除。

2.强调从轻情节:

详细阐述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地位,如是否仅负责一些辅助性工作,如财务记账、文件传递等,对于核心决策和资金运作没有实质性的参与,以此论证其为从犯。

同时,提供行为人自首、坦白的相关证据,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记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笔录等,说明其具有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

3.积极退赃退赔:

展示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的实际行动和成果,如提供退赃的银行转账记录、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等。

说明退赃退赔行为对挽回被害人损失、缓解社会矛盾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三、程序辩护

1.审查证据收集程序:

仔细审查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过程,看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例如,是否存在未经合法审批进行搜查、扣押的行为,获取的物证、书证是否符合法定的保管和提取程序,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存在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情况。

 

如果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及时申请排除相关非法证据,以削弱控方的证据支持。

2.监督办案程序合规性:

关注整个办案过程中各项程序的执行情况,如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

同时,审查案件的移送、起诉等环节是否按照法定时间和程序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发现程序违法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事实辩护

1.区分不同行为性质:

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准确区分正常的商业合作、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例如,对于一些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如果有明确的借款合同、合理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且双方是基于真实的商业合作关系进行的资金融通,就不应简单地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明确资金流向和用途:

详细调查集资资金的流向和实际用途,通过银行流水、财务账目等证据,证明资金确实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研发、项目建设等正当途径,而不是被行为人肆意挥霍、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能够证明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企业为了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将有助于减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事实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五、证据辩护

1.质疑证据的真实性:

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细致审查,从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等方面寻找疑点。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要考虑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和记忆准确性等因素,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

对于书证、物证,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如合同文件的签名是否真实、财务报表的数据是否准确等。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要审查检材是否被污染、检材是否充分、鉴定意见是否确定或是否附条件、是否超范围等等。

2.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判断证据是否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对于一些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如与案件核心事实无关的旁枝末节信息、不能证明关键犯罪要素的间接证据等,可提出质疑,要求法庭在认定事实时不予采信,以削弱控方的证据体系,为辩护提供有利空间。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亳州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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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200+篇文章,3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八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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