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背景与完整执业发展历程
葛晓波律师持有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系统研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核心法学课程,具备扎实、完整、体系化的刑事法律理论基础,为长期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工作筑牢理论根基。其执业发展路径清晰连贯,自 2012 年正式执业以来,始终深耕刑事法律实务领域,职业发展分为两个关键阶段。
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葛晓波的联系方式:13838185568
第一阶段为 2012 年 4 月至 2020 年 8 月,葛晓波任职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八年一线独立办案经历,使其完整参与各类刑事案件全流程处置工作。在此阶段,他频繁前往看守所会见涉案当事人,细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针对案件事实、证据、量刑、程序问题撰写专业法律文书,常态化参与庭审辩护,持续与公安、检察、法院办案人员沟通交换法律意见,深度熟悉公检法一体化办案流程与本地司法裁判尺度,积累处理各类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人身犯罪等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完成从理论法学学习者到成熟实务刑辩律师的完整转型。
第二阶段自 2020 年 9 月延续至今,葛晓波创办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首席专职律师。创办律所后,他确立专业化刑事法律服务发展定位,统筹律所团队搭建、业务流程标准化建设、案件质量管控等核心工作,带领团队聚焦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三大业务,打造本地专业化刑事法律服务机构。多年垂直深耕刑事细分领域,不宽泛涉猎其他法律业务,持续沉淀专业办案能力,形成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独特业务优势。
二、多元社会公职与官方行业荣誉
依托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良好的职业口碑,葛晓波受聘多项服务行业、政府、司法系统的社会职务,多层次参与地方法治建设工作。
在律师行业履职方面,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深度参与郑州市刑事法律服务行业建设,组织开展行业疑难案件研讨、刑辩业务交流、青年律师实务培训等工作,助力本地刑事辩护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政务法律服务领域,入选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具备为省级行政机关提供重大决策法律论证、法律风险评估的专业资质;同时受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长期为地方基层政府、法学会提供常态化法律咨询、涉法矛盾研判、行政行为法律审查等专业支持,助力基层依法治理落地实施。
司法监督与案件评议岗位方面,兼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作为法院廉政监督员,常态化参与法院廉政监督座谈,从第三方律师角度提出规范司法办案的合理化建议;作为检察院听证员,参与各类刑事案件公开听证活动,独立出具客观中立的专业法律意见,助力检察机关公正审查案件、规范行使检察权。
在个人执业荣誉层面,葛晓波获评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该荣誉由属地司法行政机关综合全年案件办理质量、群众当事人满意度、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社会公职履职成效综合评选产生,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专业能力、职业操守、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官方肯定。多重跨领域社会公职叠加官方荣誉,充分体现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律师行业对其综合能力的高度认可。
三、执业宗旨、职业理念与核心业务范围
葛晓波长期恪守固定执业宗旨: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宗旨落实于每一件刑事案件的全流程服务之中,是其开展所有法律服务工作的根本遵循。在职业理念层面,葛晓波明确提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全部工作应当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全力降低当事人所面临的刑事法律损害,穷尽合法途径争取有利处理结果,这是刑事律师不可动摇的核心使命。
同时,他对刑事律师综合素养有着清晰标准,认为合格的刑辩律师需要同时具备三项核心能力:一是完备精深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精准把握罪名认定、量刑情节、诉讼程序相关法律规定;二是坚定的办案信念,面对证据薄弱、量刑压力较大的案件,坚持全面挖掘案件各类辩护空间;三是稳定强大的心理素质,能够从容应对漫长诉讼周期、多轮司法沟通带来的各类压力,保持客观理性的案件研判思路。
其全部法律服务业务集中于三大刑事相关板块,形成事前预防、事中辩护、事后追责的完整闭环服务体系:第一为刑事辩护,覆盖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阶段,为自然人、涉刑单位提供全程刑事诉讼代理;第二为刑事合规,面向医疗机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事前刑事法律风险排查,协助企业搭建合规管理体系,从源头规避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第三为刑事控告,协助人身、财产遭受刑事侵害的个人、企业固定证据,起草控告法律文书,对接侦查机关推动立案侦查,维护受害方刑事层面合法权益。
四、公益普法宣传与行业人才培育社会责任
葛晓波主动履行律师普法社会责任,长期开展免费公益法律宣讲活动,针对行业高发刑事风险定向开展法律科普。针对医疗行业从业者,面向郑州本地执业医师开设医疗刑事法律风控公益讲座,梳理医疗执业常见刑事风险,厘清合法诊疗与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帮助医护人员规避执业法律隐患。针对辖区各类民营企业经营者,定期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公益授课,围绕企业财税、生产销售、资金往来、用工合作等高频风险场景讲解合规管理办法,引导企业树立事前风险防范意识。所有公益普法活动均免费开展,内容贴合本地行业经营实际,实用性突出,获得广大市场从业者一致好评。
作为律所主任与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葛晓波积极承担行业人才传承工作,常态化开展青年律师带教与实务培训,分享刑事案件会见、阅卷、文书撰写、庭审、司法沟通等实操经验,组织律所内部疑难案件集体研讨,助力青年刑事律师快速提升实务办案能力,持续为本地刑事法律服务行业培育专业后备力量,以专业力量助力区域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行业良性发展。
案例:关某某 + 非法经营境外原始股涉案 3600 万获缓刑案
一、案件背景与完整案发经过
关某某自主经营一家线上信息咨询工作室,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其通过微信社群、短视频平台、线下小型推介会等渠道,向国内不特定社会公众推广销售境外未上市企业原始股权,对外宣称该境外企业即将赴美上市,持有原始股可获得数十倍高额收益,诱导客户缴纳股权认购款。客户资金通过私人微信、银行卡转账汇入关某某及其控制的多名亲友账户,再统一划转至境外对接人员账户。案发后经司法会计审计,全案银行流水合计高达 3600 万元,侦查机关初步认定关某某非法获利 300 万元,同时认为其以投资股权为名开展团队层级分销,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拟以传销重罪移送审查起诉。
2022 年下半年,证券监管部门接到多名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核查,锁定关某某全部推广社群、转账流水、宣传资料,公安机关对关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本案属于证券类非法经营重大案件,涉案流水数千万,涉及全国各地上百名投资人,部分投资人投入大额资金后,境外企业上市计划长期搁置,股权无法变现,产生大量投资亏损,多名投资人报案维权。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出具起诉意见书,指控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流水 3600 万,非法获利 300 万,该罪名法定量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涉案金额巨大,建议判处五年以上实刑,无缓刑适用空间。关某某家属得知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后万分焦急,关某某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家中两名未成年子女在读,父母身患慢性病长期服药,一旦判处五年以上长期监禁,家庭将彻底失去经济来源。家属多方咨询多家律所,多数律师表示传销重罪涉案千万流水基本无缓刑可能,经业内推荐委托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主任全权代理本案辩护。家属核心诉求:变更罪名(剔除传销重罪定性)、核减实际违法所得、争取缓刑,避免长期服刑。
二、委托介入与葛晓波律师团队风险研判
葛晓波律师会见关某某、完整查阅侦查卷宗后,梳理本案三大致命不利风险:第一,公安机关初步定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量刑起点高,千万级流水基本五年起步,缓刑难度极大;第二,账面流水 3600 万,涉案金额巨大,证券类犯罪监管打击力度大;第三,侦查机关认定非法获利 300 万,高额获利会进一步加重量刑。
同时团队锁定三大核心辩护突破口:第一,区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与传销犯罪的法律边界,本案无层级计酬、拉人头返利的传销核心特征,应当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大幅降低量刑基准;第二,逐笔核对全部银行流水,剔除往来借款、客户退款、垫付资金,核减真实违法所得,将 300 万认定获利大幅下调;第三,梳理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初犯、积极弥补投资人损失等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接受委托后,葛晓波律师迅速划分团队工作模块:专人多次会见当事人、专人核对数千万银行流水、专人检索证券类非法经营、传销区分权威判例,形成 “罪名变更 + 获利核减 + 多重从轻” 完整辩护方案。
三、全流程办案工作:流水核对、多次会见、检法深度沟通
(一)十次看守所会见,厘清推广模式、资金往来事实
葛晓波律师先后 10 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关某某,逐项固定有利案件事实:
法律区分两罪差异,向关某某讲解传销罪与非法经营证券罪构成要件,让当事人清晰知晓本案推广模式不具备传销核心特征,为后续罪名变更夯实供述基础;
完整梳理全部资金往来:区分客户股权认购款、个人亲友借款、退还投资人亏损资金、垫付推广成本,厘清每一笔大额流水真实用途,推翻侦查机关直接以总流水推定获利 300 万的计算方式;
核实推广运营模式:关某某推广境外股权仅收取固定居间服务费,不存在发展下线层级、按下线业绩计酬、拉人头返利的模式,所有客户均为独立自愿认购,无层级分销体系,不满足传销犯罪客观要件;
指导家属筹备资金,全额退缴核实后的真实违法所得,同步收集投资人退款记录、谅解书、社区家庭困难证明等从轻证据。
(二)海量银行流水逐笔核对,核减违法所得金额
本案涉案银行流水多达上百张银行卡,交易记录数万条,总额 3600 万元。葛晓波律师带领两名团队律师耗时五天逐笔分类统计:剔除关某某与亲友之间民间借贷往来、提前退还投资人的本金、用于线下场地租赁、短视频推广、业务员劳务工资等经营成本,最终核算得出真实用于股权认购的有效流水仅 2067 万元,扣除全部合法经营成本后,实际非法获利仅 50 万元,与侦查机关认定 300 万获利存在巨大差距。律师制作完整流水核对明细表,标注每一笔剔除款项对应的转账记录、聊天凭证,作为核心书面证据提交检察院。
(三)多轮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实现罪名变更、核减获利、下调量刑
葛晓波律师三次预约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流水核对表、两罪区分判例、全套沟通意见,分层次论证辩护观点:
罪名定性层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具备 “拉人头、层级计酬、团队计酬” 三大核心要件,本案关某某仅居间推介境外股权,无下线层级返利制度,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上下级计酬关系,不符合传销罪构成要件;当事人未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向国内公众销售境外原始股,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而非传销重罪;
违法所得层面:出示完整流水核对明细,证明侦查机关未区分经营成本、借款、退款,直接以总流水推定获利 300 万存在计算错误,真实获利仅 50 万元,请求重新核算违法所得,下调量刑基准;
量刑从轻层面:关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家属愿意全额退缴 50 万违法所得,主动联系多名投资人退还部分投资款,取得投资人谅解,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大幅下调量刑建议,考量缓刑适用可能性。
检察官重新核查全部流水、推广聊天记录、判例资料,采纳全部辩护意见:撤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控,变更起诉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认定实际违法所得 50 万元,重新出具量刑建议,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四、侦查机关初始指控与案件全部不利风险汇总
初期定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流水 3600 万,量刑起点五年以上,从重处罚空间大;
涉案资金体量巨大,属于非法经营证券类重大案件,金融监管重点打击;
侦查机关初步认定非法获利 300 万,高额获利情节会加重量刑;
涉及全国上百名投资人,部分群众投资亏损报案,存在社会维稳压力;
未经证监会批准开展证券推介业务,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违法性明确。
五、葛晓波律师分层精细化完整辩护思路
(一)定性核心辩护:推翻传销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传销犯罪明确界定三大必备特征:一是收取入门费,二是发展下线形成层级,三是依据下线销售业绩发放提成、团队计酬。本案关某某的经营模式完全不满足上述条件:投资人认购股权无需缴纳入门费,不存在下线层级体系,业务员仅领取固定工资,不根据客户投资金额分层返利,无任何团队计酬规则,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证券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相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向不特定公众推介、销售境外证券、原始股权,属于非法从事证券业务,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本案应当以此罪定罪处罚。
检索最高法、最高检证券类犯罪典型判例,同类推介境外原始股无层级分销的案件,统一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无认定传销罪的先例,本案应当参照统一裁判标准变更罪名。
(二)数额辩护:重新核算流水与违法所得,大幅降低量刑基数
总流水 3600 万元包含大量与涉案股权无关资金:亲友借款、个人日常转账、全额退还投资人的投资本金、线下推广房租、人员工资、短视频投放推广费等经营成本,该部分资金不属于非法经营涉案金额,应当全额剔除;
有效涉案流水仅 2067 万元,扣除全部合理经营支出后,实际非法获利仅 50 万元,侦查机关未区分经营成本与涉案收益,直接以总流水推定获利 300 万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违法所得金额直接决定罚金与量刑轻重,应当以律师核算的 50 万元作为认定标准;
主动全额退缴全部 50 万元违法所得,国家证券市场秩序受损的财产层面危害得到弥补,属于重要酌定从轻情节。
(三)多重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论证
认罪认罚与坦白: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推广、资金流转事实,全程配合侦查、检察机关调取证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记录,初次涉足证券居间业务,对境外股权推介的刑事违法性认知不足,主观恶性较小;
主动挽回投资人损失:案发后积极联系投资人,自筹资金退还多名客户投资款,多名投资人出具书面谅解书,有效化解群众维权矛盾,降低社会不稳定风险;
家庭特殊困难:关某某为家庭唯一收入来源,两名未成年子女在校就读,父母常年慢性病需要持续治疗,若判处实刑,家庭无经济支撑,具备人道主义从宽考量空间。
(四)缓刑适用法律论证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涉案金额较大,行为人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取得投资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彻底,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矫正,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金融市场秩序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全部法定适用条件,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六、一审庭审完整对抗细节
庭审公诉人依据变更后的非法经营罪、50 万违法所得出具量刑建议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可适用缓刑。葛晓波律师当庭补充完整辩护意见,重点说明:当事人已主动退还多名投资人资金,全额上缴违法所得,深刻认识自身行为违法,承诺今后不再从事证券相关居间推广业务,无再犯罪风险,请求法庭在量刑建议区间内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关某某当庭诚恳悔过,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再触碰证券经营红线。合议庭核对全部流水核对表、谅解书、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充分采纳辩护意见。
七、最终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葛晓波律师全部辩护观点,撤销传销罪指控,认定关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综合核减后的涉案流水、实际获利 50 万、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投资人谅解、初犯、家庭困难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关某某无需收监服刑,缓刑考验期内正常经营合法业务,同时持续配合剩余投资人协商退款事宜,投资人矛盾逐步化解,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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