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心宇 严选律师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时间:2014-03-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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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 |
强奸妇女一人 |
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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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
有期徒刑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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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三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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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十一年 |
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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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十三年 |
轮奸妇女的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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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的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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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被害人自杀的 |
有期徒刑十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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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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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老年妇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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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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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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