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4-03-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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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调节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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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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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量刑 |
六个月 |
数额每增加3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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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10000元的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数额每增加6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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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60000元的 |
为有期徒刑十年 |
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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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800元,并具有 |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形之一的 |
有期徒刑六个月 |
每增加情节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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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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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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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8000元,并具有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中情节严重的 |
有期徒刑三年 |
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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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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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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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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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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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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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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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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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48000元,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有期徒刑十年 |
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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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
入户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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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准刑的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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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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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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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盗窃作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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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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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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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
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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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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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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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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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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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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