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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4-03-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调节幅度

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拘役三个月

 

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量刑

有期徒刑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3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盗窃数额达10000元的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6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盗窃数额达60000元的

为有期徒刑十年

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盗窃数额达800元,并具有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形之一的

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情节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数额达8000元,并具有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有期徒刑三年

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盗窃金融机构的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累犯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数额达48000元,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有期徒刑十年

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入户盗窃

 

增加基准刑的10%-20%

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流窜盗窃作案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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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调节幅度

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拘役三个月

 

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量刑

有期徒刑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3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盗窃数额达10000元的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6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盗窃数额达60000元的

为有期徒刑十年

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盗窃数额达800元,并具有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形之一的

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情节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数额达8000元,并具有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有期徒刑三年

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盗窃金融机构的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累犯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数额达48000元,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有期徒刑十年

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入户盗窃

 

增加基准刑的10%-20%

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流窜盗窃作案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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