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14-03-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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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调节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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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诈骗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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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达5000元的 |
六个月 |
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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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达40000元的 |
有期徒刑三年 |
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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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达20万元的 |
有期徒刑十年 |
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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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达10万元,又具有 |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
有期徒刑十年 |
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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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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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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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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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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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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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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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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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准刑的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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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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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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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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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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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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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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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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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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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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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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