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4-03-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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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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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抢夺犯罪涉案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抢夺数额达1000以上不满200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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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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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数额达2000元的 |
六个月 |
数额每增加28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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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数额达10000元的 |
期徒刑三年 |
每增加6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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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数额达50000元的 |
有期徒刑十年 |
每增加40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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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数额达到8000元并具有 |
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
为有期徒刑三年 |
每增加一次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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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
每增加4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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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
每增加一次非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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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数额达40000元,并具有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每增加一次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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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
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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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一次非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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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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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增加基准刑的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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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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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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