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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持多张信用卡透支,单张卡的透支未归还本金均不超过1万元,但累计数额超过1万元,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4-08-20

卓安律师事务所: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实务操作中,大多司法机关认为只要多张信用卡的透支未归还本金总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将持多张信用卡透支视为连续犯;二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单次盗窃、诈骗等未达起刑点,但多次累计数额达到起刑点的均是累计数额追究刑事责任。少数司法机关则坚持认为单张透支未归还本金均不超过l万元的,不能累计计算数额以追究刑事责任。对此问题,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于2010年曾以《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形式规定,“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该通知似乎支持了累计计算的观点。理论上还有观点以接续犯①或徐行犯②等理论解释数额累计问题,亦有观点从我国违法二元论角度出发:认为行为的数额直观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当多次违法行为以其累计的数额达到犯罪行为所要求的量时,事物就会发生质变而升格为犯罪,这符合质量互变的一般规律。   

但笔者认为,上述罪数理论及违法二元论理论均不适合分析本问题。首先,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自连续的同一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对于多张信用卡透支金额均超过1万元的,适用该理论自然没有问题,但单张信用卡透支金额均不到1万元,各行为均未独立成罪,不存在连续犯的适用空间。其次,无论是接续犯、徐行犯还是违法二元论,其前提都是数次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必须是违法行为,即单次行为均具有行政可罚性,而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行政违法性的累加是可能使行为性质从行政违法演化为刑事犯罪,但民事违约行为的累加却不可能使行为性质发生质变上升为犯罪行为。而透支行为本质上恰恰是一种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只要单张卡的透支金额不超过1万元,行为人逾期不还就属于民事违约的范畴,而非违法行为,此时银行只能通过民事途径对持卡人催讨,而不能通过刑事报案予以解决,这是透支行为与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所在。

当然,从罪责均衡角度考虑,如果对单张信用卡透支金额均不超过1万元的一律不予累计,也不尽合理。因为行为人多次实施恶意透支行为,尽管其每次金额均不到起刑点,但其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应该高于只实施一次恶意透支行为刚刚达到起刑点的行为。如果后者认定为犯罪而前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明显有违罪责均衡原则,而且也会给“蚂蚁搬家”似的犯罪分子提供规避刑法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应当是:单张信用卡透支金额均不超过1万元时,原则上不予累计,但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持多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系出于恶意时,应当累计金额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行为人在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短时间内申领大量信用卡,或者在前张信用卡已经透支未归还的情况下又继续申请多张信用卡并大量透支,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系明知其无偿还能力而大量透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有规避法律制裁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当累计金额超过l万元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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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律师事务所: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实务操作中,大多司法机关认为只要多张信用卡的透支未归还本金总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将持多张信用卡透支视为连续犯;二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单次盗窃、诈骗等未达起刑点,但多次累计数额达到起刑点的均是累计数额追究刑事责任。少数司法机关则坚持认为单张透支未归还本金均不超过l万元的,不能累计计算数额以追究刑事责任。对此问题,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于2010年曾以《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形式规定,“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该通知似乎支持了累计计算的观点。理论上还有观点以接续犯①或徐行犯②等理论解释数额累计问题,亦有观点从我国违法二元论角度出发:认为行为的数额直观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当多次违法行为以其累计的数额达到犯罪行为所要求的量时,事物就会发生质变而升格为犯罪,这符合质量互变的一般规律。   

但笔者认为,上述罪数理论及违法二元论理论均不适合分析本问题。首先,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自连续的同一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对于多张信用卡透支金额均超过1万元的,适用该理论自然没有问题,但单张信用卡透支金额均不到1万元,各行为均未独立成罪,不存在连续犯的适用空间。其次,无论是接续犯、徐行犯还是违法二元论,其前提都是数次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必须是违法行为,即单次行为均具有行政可罚性,而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行政违法性的累加是可能使行为性质从行政违法演化为刑事犯罪,但民事违约行为的累加却不可能使行为性质发生质变上升为犯罪行为。而透支行为本质上恰恰是一种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只要单张卡的透支金额不超过1万元,行为人逾期不还就属于民事违约的范畴,而非违法行为,此时银行只能通过民事途径对持卡人催讨,而不能通过刑事报案予以解决,这是透支行为与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所在。

当然,从罪责均衡角度考虑,如果对单张信用卡透支金额均不超过1万元的一律不予累计,也不尽合理。因为行为人多次实施恶意透支行为,尽管其每次金额均不到起刑点,但其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应该高于只实施一次恶意透支行为刚刚达到起刑点的行为。如果后者认定为犯罪而前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明显有违罪责均衡原则,而且也会给“蚂蚁搬家”似的犯罪分子提供规避刑法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应当是:单张信用卡透支金额均不超过1万元时,原则上不予累计,但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持多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系出于恶意时,应当累计金额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行为人在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短时间内申领大量信用卡,或者在前张信用卡已经透支未归还的情况下又继续申请多张信用卡并大量透支,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系明知其无偿还能力而大量透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有规避法律制裁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当累计金额超过l万元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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