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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0-05-14


 【颁布机构】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发 文 号】 (1980)法研字第16号/高检办字(1980)13号/(1980)公发(经)92号/(1980)司发普字第86号 
 【颁布时间】 1980.05.14 
 【实施时间】 1980.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1979年12月17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二、民航系统发生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受理。
  特此通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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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 (1980)法研字第16号/高检办字(1980)13号/(1980)公发(经)92号/(1980)司发普字第86号 
 【颁布时间】 1980.05.14 
 【实施时间】 1980.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1979年12月17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二、民航系统发生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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