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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邮政局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4

高检会〔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明确有关检察法律文书可以交由邮政企业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察专递邮件的范围为《若干规定》中明确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递的检察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法律文书。该送达方式与人民检察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寄递邮件的范围、程序、操作流程,确保邮件寄递安全、及时、可控、准确、到位。

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若干规定》内容制定执行细则。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省情况与各省级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进行细化,制定实施细则。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在《若干规定》实施前已经通过邮政企业开展邮寄业务的,应当检查和修改相关制度中的内容,保证《若干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实施。 

三、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各省级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协商决定“检察专递”的资费标准。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同城与异地、城市与乡村等综合因素。

四、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要立即将此通知转发至下属各级公司,传达到每个服务网点,并定期组织开展检察专递妥投情况的检查。各地人民检察院和邮政企业在实施检察专递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便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邮政局

2015年4月15日

抄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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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明确有关检察法律文书可以交由邮政企业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察专递邮件的范围为《若干规定》中明确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递的检察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法律文书。该送达方式与人民检察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寄递邮件的范围、程序、操作流程,确保邮件寄递安全、及时、可控、准确、到位。

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若干规定》内容制定执行细则。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省情况与各省级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进行细化,制定实施细则。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在《若干规定》实施前已经通过邮政企业开展邮寄业务的,应当检查和修改相关制度中的内容,保证《若干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实施。 

三、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各省级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协商决定“检察专递”的资费标准。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同城与异地、城市与乡村等综合因素。

四、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要立即将此通知转发至下属各级公司,传达到每个服务网点,并定期组织开展检察专递妥投情况的检查。各地人民检察院和邮政企业在实施检察专递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便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邮政局

2015年4月15日

抄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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