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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7

  法〔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处理作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法〔2015〕1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修订如下:

  一、在民事案件中增设一个二级类型案件即“(十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下设两个三级类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月27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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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处理作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法〔2015〕1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修订如下:

  一、在民事案件中增设一个二级类型案件即“(十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下设两个三级类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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