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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2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

2015年 第10号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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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

2015年 第10号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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