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科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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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09
观点来源:(2014)锡刑二初字第0007号
对“人情往来”的认定要综合所送财物的价值、馈赠的时机、背景、方式等进行评判。W的供述及查某、陈某的证言,以及借款借据等书证,证实W任法定代表人的某Z公司与查某、陈某乙所在单位之间存在资金拆借关系;查某、陈某借W女儿结婚之机送钱,是为了感谢W对其所在单位资金拆借等方面提供的关照和支持;且查某、陈某与W没有业务以外的特殊关系,所送财物数额较大,已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畴,故W收受查某、陈某所送共计3万元婚礼礼金的实质是受贿行为,不能认定为“人情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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