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5-11
观点来源:(2014)宜刑二初字第12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Z收受上述行贿人送的财物,是利用其职务上负责对混凝土企业检测的职权,其也明知行贿人给予财物的目的,是要求他利用掌握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特定的利益,而其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便是允诺为行贿人牟取利益,因对混凝土企业进行专项检测是每年的常规性检查,具体时间并不固定,故行贿人在每年的节前向Z送给财物时并不明确是为某次检测要求给予关照,且上述行贿人大都连续多年送给财物,应当认定有明确的请托事由,...被告人Z的上述行为符合受贿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认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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