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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日期间收受购物卡、礼金等,与职务行为相关联、超出正常范围的,认定为受贿。相互关系较好、与职务行为无关、无具体请托事项、数额较小的,认定为礼节性往来

发布时间:2016-05-11

观点来源:(2014)宜刑二初字第177号

本院认为,张某及其妻子王某先后4次送钱给被告人C均是在节前,不排除礼节性的因素,但前2次也有为感谢C在该年度其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过程中给予关照的因素,收钱行为与被告人C的职务行为相关联,且所送给的款项数额大,明显超出礼的范围,具有贿赂性质,故被告人C前2次收受钱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对于被告人C后2次收受钱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为,因张某公司经营的业务与被告人C的工作职责无关,也无具体请托事项,...,相互之间关系较好,且后2次送给款项的数额明显较小,故后2次双方于节前送给和收受钱款的行为应属朋友间的礼节性往来,不具受贿性质,故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对该人民币6000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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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张某及其妻子王某先后4次送钱给被告人C均是在节前,不排除礼节性的因素,但前2次也有为感谢C在该年度其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过程中给予关照的因素,收钱行为与被告人C的职务行为相关联,且所送给的款项数额大,明显超出礼的范围,具有贿赂性质,故被告人C前2次收受钱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对于被告人C后2次收受钱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为,因张某公司经营的业务与被告人C的工作职责无关,也无具体请托事项,...,相互之间关系较好,且后2次送给款项的数额明显较小,故后2次双方于节前送给和收受钱款的行为应属朋友间的礼节性往来,不具受贿性质,故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对该人民币6000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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