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6-05-18
观点来源:(2013)锡刑二终字第0085号
综上,L某主观上虽有通过为H某支付购房差价款的方式向其行贿之意,但并无实际行为。L某向H某行贿的数额等构罪要素尚有不确定性,一审法院对该笔购房差价款未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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